欢迎您的访问!今天是:
请不要恶意的投诉,本站有色情?有违规内容?本站只是《信息分享》交流,并没有动了你的蛋糕!!!
【有时候会分类错类别,请不要在意,内容是否有用才是最重要的~】
-
【如果要搜索,不知道具体名称尽量用“关键字”搜索(因本站的标题【全部按】政府/职能机构公开的标题)】
说明:本网站信息来源主要以部(国家部委)、厅(广东省厅级)、市(深圳市)、区(深圳各区)等官方/职能机构。
本站虽不是【官方】或者【权威机构】,都是【来源于】官方及相关权威机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如何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