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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30 21:30

市政务和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意见的通告20250430

市政务和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根据《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4〕13号)等文件,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057室收,联系电话:18938958757(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shiming@sz.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       为落实《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4〕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和数据局)组织实施的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务和数据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3.       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管理使用,为加速政务人工智能场景开放与应用创新,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4.       规程称开放场景应用是指由市政务和数据局统筹开放全市各区、各部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并公开遴选出实施单位,依托数字深圳联合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实验室开展产品创新研发与验证(或成熟产品仅开展验证),经过需求单位试用、取得成果认定报告的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

5.       本规程所称人工智能应用,需运用大模型技术,如自然语言大模型、机器视觉大模型、多模态大模型,通常指参数量在十亿(1B)以上的模型。强调大模型技术在语义分析、内容生成、多模态融合等能力对应用场景的支撑作用,区别于TTS(文本转语音)、OCR(光学字符识别)、ASR(自动语音识别)等基于特定规则或统计模型、专注于单一任务的传统人工智能技术。

6.       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7.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场景开放与应用创新、验证、试用与成果认定;制定和发布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8.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等。

9.       申报单位在符合本规程明确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申报项目,按时提交申请材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10.       场景需求单位负责提出并细化开放场景应用需求,提交市政务和数据局进行场景开放;在开放场景应用创新研发与验证环节,开展需求对接指导、语料准备、用户试用等工作;委派部门业务专家参与实施单位公开遴选、产品评测验证、成果认定等各环节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配合市政务和数据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专项资金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工作

11.       市政务和数据局成立数字深圳联合创新实验中心,下设人工智能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场景征集、场景开放、实施单位遴选、成果评测验证、用户试用、成果认定及成果运营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专家制定业务流程规范、评审标准等;向参与联合创新的企业和机构出具评测报告、成果认定报告,作为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验室运营支撑工作

12.       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申请受理、审核审计等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13.       受市政务和数据局委托的评审专家应依据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水平,为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所涉及业务流程规范、评审标准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严格遵循评审环节相关规定,针对开放场景应用的实施单位公开遴选、产品评测验证、成果分级认定等环节,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出具评审意见的专家团队由外部专家及政府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政府内部专家应不少于1人来自资助项目对应的场景需求单位,且不少于1人来自其他政府部门。评审专家需协助配合市政务和数据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14.       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人工智能应用建设部署,加速开放政务应用场景,于2025-2026年每年设置最高5000万元专项资金,每年开放不少于50个应用场景,整合行业资源和高质量数据,鼓励企业针对场景需求开展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对经论证可行并在实际场景中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根据应用推广等情况,给予开发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

15.       本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类支持方式。

1.       单个开放场景应用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投资总额。依据成果的实用性、规模落地性、可复用推广性以及创新标杆性对创新验证产品进行分级定档,对择优筛选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一档智能产品最高奖励500万元,二档智能产品最高奖励300万元,三档智能产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四档认定为“未达标”的成果不予资助。认定的投资总额范围不包括已申请市级“模型券”“训力券”“语料券”资助的模型、训力、语料购买费用,以及已申请市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资助的费用。

2.       同一场景多主体申报,奖励金额按各申报单位所获评定等级对应基准额度的权重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该单位基准额度/各单位基准额度总和×场景资助总额,其中场景资助总额按多主体获得的高档位执行,且最终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研发的智能产品所获评定等级对应的基准额度。

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对实施单位的公开遴选并开展产品创新验证(或对成熟产品仅开展验证)的须以联合体名义提出资助申请,联合体申报按单一主体认定。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奖励金额分配方案须在申报前签订书面协议。

4.       同一独立法人主体同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16.       本专项资金资助政策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资助额度受年度总额控制。对于已获得国家、省级、区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在其他各级政策未明确规定不允许同时享受其他各级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叠加享受本专项资金资助,各级财政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投资额。


第四章 申报条件

17.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       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特别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组织

3.       申报单位从事语料治理、人工智能算法研发或应用开发相关业务

4.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限制申请财政资金名单;

5.       申报单位需通过深圳市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对实施单位所开展的公开遴选;并在实验室开展产品创新验证(或对成熟产品仅开展验证)、试运行取得成果认定报告,经专业论证其开发的相关产品和解决方案具备在实际场景中推广使用的条件

6.       申报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7.       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8.       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9.       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10.       如果资助项目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风险,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监管政策;

11.       申报项目不能违反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2.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申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并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14.       针对同一开放场景存在多个申报主体的情形,各申报单位应分别自主申报;

15.       针对同一成果联合开发的情形,联合体牵头单位需满足上述全部申报条件,联合体内其他成员单位需满足(二)至(十四)项条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18.       本规程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19.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1.       组织申请。市政务和数据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并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2.       形式审查市政务和数据局按照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性的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3.       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20.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1.       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务和数据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团队,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成果认定分级定档结果,结合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与分配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拟资助项目和具体的资助比例、资助金额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2.       专项审计。市政务和数据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需要审计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       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政务和数据局综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等情况,对可能有议的项目予以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4.       征求意见。市政务和数据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项目申报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数据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       拟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家评审报告、专项审计审定的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6.       社会公示。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政务和数据局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政务和数据局提出异议。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由市政务和数据局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7.       下达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政务和数据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8.       第(一)点所列专家评审程序,适用于当申报项目数量较多,预计各项目资助资金的总额超出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需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进一步明确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的情形。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21.       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22.       市政务和数据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型、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23.       市政务和数据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项有关规定,项目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资助资金的,市政务和数据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24.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在组织专项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政务和数据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5.       市政务和数据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26.       本规程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27.       本规程由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28.       本规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2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中加速开放政务应用场景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4〕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落实《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4〕13号)中涉及我局的“加速开放政务应用场景的组织实施”资金扶持政策,提高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起草过程

1.前期调研与筹备:广泛收集了国内主要地市和市区两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扶持相关政策,与3家市级部门(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分别进行了面对面访谈调研;组织了1场专题调研会议,邀请了13家政府部门及20家企业及行业协会的专家和代表进行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各部门、各企业、行业协会关于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的意见,收集下一步修改建议。

2.各部门征求意见:已发函至全市各区、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到3家单位反馈的共16条意见,其他部门无意见。针对反馈的16条意见全部采纳并对操作规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3.局内各处室征求意见:经征求局内部各处室的意见,共收到4个处室反馈的22条意见,已全部采纳并修订完成。

在全面梳理现有制度成果、调研的结果以及采纳各区各部门以及局内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形成本《操作规程》。

三、主要内容

本操作规程共七章二十八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金定义、开放场景应用范畴、人工智能应用范畴以及管理原则。强调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等原则,实行闭合式管理模式。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了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资金申报单位、场景需求单位、数字深圳联合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实验室、第三方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明确了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助标准以及资助政策叠加要求。

(四)第四章“申报条件”,详细列出了申报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五)第五章“组织实施”,明确专项资金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等。

(六)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明确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内容。

(七)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资助比例和额度的确定方式、操作规程的解释权以及本操作规程生效起止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