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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30 21:30

关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430

关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需结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供给和需求高质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6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南山区人民政府9楼906室,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能源与循环经济科收,联系电话:0755-881683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sjnk@szns.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意见征集表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       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编制说明.docx


·       意见征集表.docx


附件1:

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需结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供给和需求高质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内规划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对接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指导各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指导项目单位预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用地及建设安装条件,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验收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定,负责配置的公共充电站的接收、产权登记和委托管理;监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监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按要求配建充电设施,依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充电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范围,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负责全区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码头、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六)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工作,将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负责(区属)保障性住房按要求落实配建充电设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登记,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住宅小区充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负责全区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依职责负责学校、旅游景区、文体场馆、医院等公共服务领域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并督促落实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住房建设局、南山消防救援大队依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南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一)区应急管理局依职责协助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依职责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以及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南山供电局、前海供电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力保供工作,依法依规优化报装程序,加快用电审核,引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全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全力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

(十四)各有关单位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所管辖领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雷安全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规划引领,统一高效;市场主导,示范创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范建设,通用开放;优化供需,良性互动”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财政、消防救援等部门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高质量建设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五条 结合辖区既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实际,深入挖掘用地资源,高质量建设超充设施网络;强化各类停车场(库)配建要求,提升充换电网络需求保障。

(一)挖潜公园、文体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商业建筑物等停车场(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充换电设施。

(二)充分利用重点片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释放土地空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DB4403/T 434—2024)等标准规定,原则应在地面合理规划布置公共充电站,建设充换电设施,并具备单独出入口。

(三)按《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换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配置比例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0%,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应用超充技术,提升充电服务品质。加快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

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五)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六)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中,区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按30%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充换电设施配置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设计及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做好规划选址布置,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管,确保施工符合建设设计质量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并应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

(四)充换电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充换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室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充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不应超过30千瓦且宜采用小功率非车载充电机。该停车场(库)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一)凡在本区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均应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并依照规定办理后续有关用地和施工相关手续。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三)除住宅小区以外,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独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的独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在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公园、交通枢纽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既有停车位安装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

(六)涉及道路开挖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在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七)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无需为同步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进行验收,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凡在本区运营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电力充储放张网”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办理信息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条 属于强制管理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还应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检定。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满足我市相关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应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数据应同步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级平台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等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开展安装验收、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的自用充电设施,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进行登记。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验收和安全检查。尤其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避免充电车位资源无效占用和产生安全隐患。如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受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委托为所在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提供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检管理服务的,各方应明确权责、合理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处置。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十九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做好运营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创新充电车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二)结合用电负荷重载区域,重要保供电区域、工业园区、建筑节能等应用场景,规划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推动充换电设施企业、车企、车主等主体与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联动,积极探索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

(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示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既有充电设施为超充设施,推动建设一批“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统一形象设计》要求打造超充品牌形象。

第二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区发展改革局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工作,构建切实有效的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并按上级部门要求加快长期失效桩清理和老旧桩升级改造工作,共同推动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

第二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十负责各场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可结合实际,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多次检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置。

第二十南山供电局、前海供电局应将新能源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充换电设施,指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

(二)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五)集中式公共充电站,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集中式充电服务的、对外开放的专用场所。

第二十本管理办法由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2


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22至2023年期间,市发展改革委陆续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深圳市综合能源补给设施布局规划(2022—2025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规划建设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超充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等文件,提出至2025年全市新增充电设施建设目标数量,推动超充站规模化建设、开展V2G示范、优化布局、规范市场、提升效率等要求。

2024年1月,根据市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出台《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进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超充、快充、慢充相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自2015年以来我市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截至2024年底,我区已建成充电桩约6万个超充站129座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13座。

近年来我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检查单位开展多次安全检查工作,发现我区充电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2024年我局就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发出整改意见书102份。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场站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制定符合南山区实际的充电设施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办法》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共章27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规划管理,共2条,主要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原则,对各类场景提出充换电设施场地资源挖潜和配建要求;第三章建设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报件程序手续以及验收接收要求;第四章运营管理,共13条,主要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和使用前办理信息登记、计量强制检定申请、接入市级平台,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第五章保障措施,共6条,主要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行业保障处置措施和监督方式,规定《管理办法》中名词解释和施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说明

(一)完善建设程序

为解决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流程不清问题,明确了充换电设施建设程序要求建设施工前,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技术、消防、防雷等相关要求,并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节能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发改〔2020582号)补充换电设施节能审查环节。明确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的社会项目投资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要求,涉及道路开挖有序施工,引导市场选择具备合建设条件的用地类型。

(二)健全运营管理程序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投入运营使用后,应在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办理信息登记。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充换电设施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日常运行管理中,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和物业服务人的监督职责,对日常运行管理提供包括停车引导、验收配合、用地及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的,为保障充电运营可持续发展,要求各方合理约定服务费用,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制定合理的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时将依职责加强运营管理。提出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机构适时公布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信息。通过上述管理措施加强充换电设施建设管控,形成规划、设计、建设、运用全链条管理闭环。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主体应配置必要的人力和软硬件资源实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与保障安全等;自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所有权属人,若权属人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需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运维管理;业主方和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等。

(四)鼓励技术创新与运营服务优化。

一是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新建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设超级快充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二是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停车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车辆识别等功能,避免电车位无效占用,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三是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商业模式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项目,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四是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等。

(五)完善充换电设施管理职责。

结合我发展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并紧密协同,做好相关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一是发展改革统筹和指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不定期组织第三方开展安全抽查等;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和充电运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的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对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交通运输和住房建设部门等对社会经营性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充换电设施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并将充电车位管理服务纳入物业服务人有关考核评价。住房建设、消防救援依职责负责充换电设施(站)消防日常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应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预案,每年对大型充换电设施企业等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应急管理负责防雷日常监督管理。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简化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在既有的个人长租或所有的停车位、住宅小区或社会停车场的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新建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