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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30 21:30

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坪山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20250430

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坪山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09:00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坚持立足自身发展,因地制宜找准赛道争先进位,以坪山进推动大湾区之进,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发展为目标,全面支撑“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编制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公告期30日,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期内,各单位或个人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反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陈工

  联系电话:0755-84518925

  邮箱:chenhongyi@szpsq.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坪山区委大楼111室

  邮政编码:518118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4月30日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坚持立足自身发展,因地制宜找准赛道争先进位,以坪山进推动大湾区之进,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发展为目标,全面支撑“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制定本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引导孵化载体助力社会公益性服务

鼓励将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府物业打造为公益性孵化载体。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孵化载体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给予公益性孵化载体全额租金补贴;鼓励公益性孵化载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载体运营目标并开展考核,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公益性孵化载体运营方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奖励。

第二条 加强孵化载体认定及评价

鼓励以合作开发、委托运营等方式,围绕坪山高新区建设打造一批配套好、品质优、专业强、链条全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符合坪山区区级认定的,连续两年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开展运营评价,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方每年最高50万元运营奖励。

第三条 健全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共享机制

鼓励组建产业孵化联盟(须由社会组织为运营核心),建立人才、项目、企业、空间、服务、资源等信息常态化共享机制,建立长效对接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在孵企业按不同成长周期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鼓励联盟的产业主管部门制定联盟运营目标并开展考核,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孵化联盟运营方每年最高200万元运营奖励。

鼓励在孵化载体内打造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企业打造专业化、精准化、系统化服务体系,提供政策辅导、融资对接、知产顾问、法律咨询、创业培育等综合服务,提供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拓、育才引才、权益保护等增值服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对经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区政府认定的平台,由推荐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运营目标并开展考核,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平台运营方每年最高50万元运营奖励。

第四条 引导高品质孵化园区建设

鼓励打造“坪山Incub Park”,形成涵盖众创、孵化、加速等全程孵化链条,且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的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坪山Incub Park”,予以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对当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运营考核达标的坪山Incub Park,予以当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五条 加强孵化载体金融赋能能力

加强孵化载体金融赋能,鼓励经认定的孵化载体搭建银行、保险、担保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对接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对当年度在孵企业获得的融资总额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0.5%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载体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

大力推进区内高等院校做好大学科技园创建工作。对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每年给予最高80万元运营奖励。

第七条 附则

(一)支持坪山区三大主导产业逐步打造专业孵化链条,提升主导产业技术孵化源头创新活力。对知名科学家领衔或院士牵头的团队(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深圳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985、211、双一流”大学以及区政府认定的其它单位建设的专业孵化载体,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奖补事项

(二)本措施不溯及过往,“一事一议”项目以协议条款为准。

(三)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本措施申报主体单位原则上每年可享受该政策的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的项目,不受本政策条款限制。

(五)本措施涉及各产业部门制定运营目标并开展考核的项目,年度运营目标及考核结果均须报区政府审定后,出具当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给运营单位;除本措施明确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付的项目,其它项目从各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措施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除区政府已审定或同意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七)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

编制说明

 

一、背景情况

深圳市坪山区作为深圳东部的重要发展区域,近年来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随着全球科技竞争的加剧和国内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坪山区亟需通过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为此,坪山区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打造高质量孵化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必要性

(一)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通过政策支持,可以吸引更多优质创新资源集聚坪山,提升区域整体创新能力。

(二)促进产业升级。坪山区正着力发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主导产业。通过孵化载体的建设,可以为这些产业提供技术孵化和创新支持,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延伸。

(三)优化创新生态。孵化载体不仅是物理空间,更是创新资源的集聚地。通过政策引导,可以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流动和共享,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系统。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往往面临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困难。通过孵化载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帮助其快速成长。

三、相关政策解释

(一)公益性孵化载体。公益性孵化载体是坪山区创新性提出重点打造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指由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府物业打造而成,对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性、网络化、共享化的物理空间以及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专业化服务,能积极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含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各项任务,能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的孵化载体,实现孵化器与科技企业“共生、共享、共赢”的创新生态发展格局。公益性孵化器具备以下特征:

1.低成本。根据坪山区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如:通过统租运营模式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运营主体统租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30%, 入驻企业(机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实现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入驻的企业双向低成本租金的创业孵化条件。

2.便利性。通过提供拎包入住的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不断增加公司注册、财务代理、政策申报等基础服务、投融资服务以及打造共享平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创业者的创业压力和成本,实现便利性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孵化载体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3.网络化和共享化。鼓励公益性孵化载体运营团队通过收取相应的增值服务费、物业管理费自行运营孵化载体,但年度获取的收益不低于50%须返投孵化器公益性项目运作(含租金收益),逐步完善孵化器网络平台以及共享设施的建设和配套。

4.专业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按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与公益性孵化载体合作或直接参与运营,对产业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的项目,产业主管部门可按比例要求运营方适当减免有关入孵服务费用或建议将服务费用用于项目入股。

5.引导化。鼓励各产业主管部门引导公益性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加强与公益性孵化载体运营单位的合作,每年制定公益性孵化载体运营目标,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益性孵化载体运营方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奖励。

(二)孵化载体的认定及评价。孵化载体的认定分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不同级别的孵化载体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同时,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孵化载体进行年度运营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运营奖励。

(三)产业孵化联盟的组建。产业联盟是指出于确保合作各方的市场优势,寻求新的规模、标准、机能或定位,应对共同的竞争者或将业务推向新领域等目的,企业间结成的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的一种合作模式。我国企业联盟的运行组织模式共有3种:星形模式、平行模式、联邦模式;其组织机构一般分为核心层和外围层,本措施所要求的联盟须由社会组织为运营核心,这个社会组织便是联盟的核心层。联盟的核心层是相对固定的,而核心层用契约形成合作模式的外围层,可根据联盟各方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组建坪山区产业孵化联盟,旨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推动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获得相应支持。联盟的运营目标和考核结果将决定其获得的运营奖励。

1.本措施所指给予产业联盟的运营奖励,是鼓励各产业主管部门(指坪山区三大主导产业主管部门)在联盟核心层组建完成后,根据联盟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实力,于每年因时制宜制定运营目标,引导联盟做大做强。

2.本措施鼓励孵产业孵化联盟,建立人才、项目、企业、空间、服务、资源等信息常态化共享机制,建立长效对接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在孵化企业按不同成长周期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专业技术、市场拓展、信贷担保、风险投资等链条化服务,引导各科技企业按自身发展需求、特点,优先产业匹配度形成集聚发展。

3.本措施鼓励各产业孵化联盟引导区内孵化载体,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由服务内容标准、服务层次标准、服务流程标准等组成的多层次服务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综合孵化服务标准、专业孵化服务标准;结合各孵化机构发展水平差异,制定基础标准、增值标准等服务层次标准;制定并动态调整适应创业规律的在孵企业入驻、毕业、跟踪管理服务流程标准。

4.鼓励产业孵化联盟建立面向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定期举办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训班,不断加强对孵化服务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成孵化育成体系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建立多层次创业导师体系,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组织开展创业导师培训,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创业导师队伍。

5.鼓励各产业孵化联盟聚集具有孵化基金/资金的企业、民间资本,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引导共同成立孵化资金联盟机制,实现“孵化+投资”功能。

(四)“坪山Incub Park”的建设。“坪山Incub Park”即“坪山Incubation Park”,是坪山区创新性提出重点打造的孵化园区,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聚焦坪山区三大主导产业,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坪山Incub Park”分为“坪山Incub Park(专业)”、“坪山Incub Park(综合)”两种认定标准,其中分别分为3类。

1.“坪山Incub Park”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运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坪山Inno Park”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具备良好的运营条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具有具备相关从业经历或经验的运营核心人员,具备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等。

(4)园区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办公用房、生产性厂房。

(5)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已有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6)具有创新创业导师服务能力,为在园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创业辅导。

(7)具备能够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能力。园区需具有自有种子资金、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的孵化资金,能为企业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及债权融资服务。

(8)具备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园区通过举办创业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企业家论坛、专业培训等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创业创新环境。

2.在满足“坪山Incub Park”认定的条件下,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坪山Incub Park(专业)”:

(1)园区聚焦明确的主导产业,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60%以上。

(2)具备良好的运营条件。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具备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条件。

(3)园区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研发设备设施和办公空间,设备投入不少于80万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可与入园企业合办),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年专业性服务案例不得少于20件。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已有专业型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占比50%以上。

(5)具有创业孵化链条。园区需同时建成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这里所指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需获得国家、省、市或区级认定、备案),以及具备产业化加速功能(投融资、初创企业辅导等),建立全程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功能”的全程孵化链条。

(6)具有创新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签约创业导师不少于10人,其中行业专业型导师占比大于50%,为在园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辅导。

3.在满足“坪山Incub Park”认定的条件下,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坪山Incub Park(综合)”:

(1)园区聚焦坪山区三大主导产业,主导产业集聚度已达到30%以上。

(2)具备良好的运营条件。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具备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条件。

(3)园区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研发设备设施和办公空间,设备投入不少于50万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可与入园企业合办),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年专业性服务案例不得少于10件。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已有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占比20%以上。

(5)具有创业孵化链条。园区需同时建成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这里所指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需获得国家、省、市或区级认定、备案),以及具备产业化加速功能(投融资、初创企业辅导等),建立全程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功能”的全程孵化链条。

(6)具有创新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签约创业导师不少于10人,为在园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辅导。

4.“坪山Incub Park”标准提升

“坪山Inno Park(专业)”、“坪山Inno Park(综合)”均分为以下3类标准:

A类:获得认定且园区内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认定众创空间

B类:获得认定且园区内拥有深圳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或深圳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C类:获得认定。

(五)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将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四链融合”。平台的运营目标和考核结果将决定其获得的运营奖励。

该公共服务平台在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系统化服务体系,提供政策辅导、融资对接、知产顾问、法律咨询、创业培育等综合服务能力的前提下,不统一运营的具体量化标准,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含街道办事处)根据本产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建设方案以及运营目标,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孵化载体的金融赋能。孵化载体将通过搭建金融机构对接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根据在孵企业获得的融资总额,孵化载体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

(七)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政府将大力推进区内高等院校创建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并对获得认定的大学科技园给予年度运营奖励。

(八)引进专业孵化机构。对于知名科学家、院士团队、行业龙头企业等建设的专业孵化载体,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奖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