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507
关于征求《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函〔2025〕16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有关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7日-2025年5月15日。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810室,邮编510620,电话:020-38819860。电子邮箱:341508507@qq.com。
广东省商务厅
2025年5月7日
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函〔2025〕16号),加快培育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吸引和鼓励跨国公司在粤设立或升级高层次的总部机构,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以及《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粤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等市场主体实施奖励,现制定专项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主体
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设立的跨国公司承担总部管理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以及事业部全球总部有关标准的市场主体。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在粤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能级奖励。
三、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承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以实际发生项目编列项目库后据实兑付。其中,深圳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2:8比例分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其余地市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四、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年营业额一般达到10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最高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承担管理决策、资金调配、采购销售、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总部相关职能;
4.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10名以上,工作常驻地为广东。
(二)申请认定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年营业额一般达到10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东亚、东南亚、南太等主要国家和经济区域内决策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
4.至少管理3个以上国家的分(子)公司业务;
5.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10名以上,工作常驻地为广东。
(三)申请认定事业部全球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年营业额一般达到5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履行和承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以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品牌、支持服务等特定功能或细分领域的事业部制架构,负责事业部在全球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4.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10名以上,工作常驻地为广东。
(四)奖励条件。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当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申报材料
申报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到资证明(可采用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或验资报告等)。
(四)上年度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总部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七)申报企业出具的聘用员工名单,以及在粤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证明;
(八)申报企业出具的总部负责人以及高管人员常驻广东情况证明,母公司对申报公司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任命书或任职证明、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
(九)其它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六、审核流程
(一)申报。省商务厅每年定期下发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申报通知及指南, 申报企业根据有关通知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深圳、阳江为投资促进部门,下同)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做好申报辅导,明确审核意见,报送省商务厅审核。
(三)审核。1.省商务厅对各市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申报企业,由省商务厅视情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对企业批复认定结果,申报企业应享受奖励的按程序安排拨付。
七、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
(二)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三)申报公司应承诺五年内不撤资、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无合理原因不会改变申报企业总部机构属性。
(四)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25-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或延续期限。
(五)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