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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16 20: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25051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保改革前参保人员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的处理。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基金外,不转移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和基金。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待遇,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不再保留。参保人退休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地方养老金信息予以保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重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接续。申请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可作为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在计算《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特殊人群”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公式中的“离开原单位前”的时点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2014年10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粤府办〔2008〕76号文规定,省内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省内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3.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调整。2014年10月1日后经组织批准调动或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社厅函〔2019〕19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补记职业年金。

   4.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我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法执行。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其他

  本通知中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指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4日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1号文)印发实施。同年,我省人社、财政两厅联合转发该文,要求各地遵照执行。2019年,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19号文),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出台的关系接续政策与改革后政策的衔接作出了明确。

  为进一步做好人社部规1号文和人社厅函19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4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14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一些具体衔接事项,解决了一些操作层面的困难,实施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粤人社规14号文有效期已届满,在该文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8.《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4031号)

  三、目标任务

  1.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等政策的衔接。

  2.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制度间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权益保障。

  四、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通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二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三是其他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关系接续的基本原则:根据人社部规1号文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的,转移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是该类人员已认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二是该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不予转移。

  3.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接续。《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021年,我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及其配套政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即由原来的账户法调整为系数法,并设置5年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按粤府函294号文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粤府96号文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对比,保低限高。

  考虑到《通知》从2025年5月1日起续期实施,到2026年1月1日过渡期满前仍需保留原账户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作对比,为与粤府函294号文相衔接,明确该类人员在计算粤人社规24号文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仍按原办法执行。

  而原办法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离开单位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因此按粤府〔2006〕96号文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公式中的“离开原单位前”的时点统一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 

  二是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三是个人账户补贴政策调整。人社厅函〔2019〕19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社部发〔2001〕13号文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该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出台的政策,《通知》据此对我省有关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是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确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我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通知》明确改制单位的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及《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其他。

  《通知》对适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范围作出界定,对还未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不在《通知》适用范围,跨省转移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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