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申报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5-05-19 21:00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年05月19日

粤财会〔2025〕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其中,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人员分别向广州、深圳市评审组织机构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二)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粤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评审的,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条件

  (一)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10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执行。

  除符合《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2点规定破格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外,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含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简称《成绩合格单》)。

  为做好新旧标准条件衔接,按照原评价标准条件以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或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报考取得《成绩合格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

  2.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

  3.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条件。申报人员需完成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

  (四)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六)港澳台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在广东省内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除符合《标准条件》中明确的有关破格条件外,其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员一致。

  (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八)技工院校学历申报要求。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方式

  我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线上申报方式。

  (一)申报人员应先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申报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http://www.gdkjps.net,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进行申报(材料指南见附件1)。

  四、申报安排及要求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网上缴费的流程依次进行。

  (一)个人申报(2025年5月28日9:00至6月11日17:00)

  1.账号注册。申报人员应在个人申报时间内登录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已注册账号可继续沿用)。

  2.材料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相关表格在评审系统下载),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度负责。

  凡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相关规定处理。

  (二)单位审核(截至2025年6月23日17:00)

  1.账号注册。单位登录评审系统注册单位账号(已注册账号可继续沿用),上传单位相关证书,经省高评委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

  2.材料审核。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每份材料进行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员说明原因。

  3.评前公示。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受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评审系统。

  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后直接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三)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截至2025年6月30日17:00)

  1.账号注册。省级主管部门登录评审系统注册账号(已注册账号可沿用,人社部门账号由省高评委办统一配置),上传单位相关证书,经省高评委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

  2.材料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四)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截至2025年7月11日17:00)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予以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五)网上缴费(截至2025年7月14日17:00)

  我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费为700元/人(评审费50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费为840元/人(评审费50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人员应在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登录评审系统进行缴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

  (六)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申报人员应提供通过评审系统自动生成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提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1份),以A4纸双面打印并经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社部门盖章确认。

  2.地市申报人员应于2025年7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7月18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核实汇总后提交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3.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应于2025年7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2楼西侧省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307、83170302、83170310。

  五、评审方式

  (一)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并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认定规程见附件3)。

  六、评审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

  (一)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及调查核实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省高评委会办公室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确认备案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粤省事”APP、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七、其他事项说明

  在会计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省高评委会办公室未指定或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培训和服务相关工作。申报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及评审系统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评审政策规定、通知信息,切勿轻信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信息。

  附件:1.申报材料指南

     2.纸质材料受理单位一览表

     3.广东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工作规程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指南

(2024年度)


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按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10号)规定,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申报流程

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http://www.gdkjps.net,以下简称评审系统),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网上缴费流程依次进行。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电子证件照(红底或蓝底,JPG格式)、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等。

(二)在职在岗材料

1.与个人工作经历相符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社保凭证打印时间截至2024年12月。申报人社保缴费单位与工作单位原则上应一致,如不一致须补充上传个人劳动合同并应以劳动关系所属法人单位申报(属于人事代理或者劳务派遣的,须补充上传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实际工作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以实际工作单位申报)。

2.行政职务应提供单位正式任命文件、会议纪要或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不接受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

(三)继续教育材料。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四)年度考核材料。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按聘任期进行考核的需提供相应聘书或文件,不接受单位开具的聘用证明。

1.高级。大专学历提供近10年考核情况(2015-2024年度),大学本科、硕士等学历(学位)提供近5年考核情况(2020-2024年度),博士学位提供近2年考核情况(2023-2024年度)。

2.正高级。提供近5年考核情况(2020-2024年度)。

(五)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申报人取得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等)、从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字数3,000字内。

(六)业绩成果材料。实行代表性成果制度,分为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理论研究类以及其他类代表作。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及附录规定提供业绩成果材料,每项代表性成果需提交相关说明(基本情况、成效及申报人发挥的作用,非独立完成成果需说明申报人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个人排列名次等),根据类别填写对应的《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1.制度标准类。即任现职期间,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创新实践类。即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理论研究类。即任现职期间,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完整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或第二十四条第3点(1)-(5)条件之一,可作为1项代表性成果。

(1)独立或主持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等。包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采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公章)、研究报告全文。

(2)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提供立项文件、结题文件和结题研究报告。

(3)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提供论文发表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的封面、版权页、目录(标识本人论文题目)、正文和封底,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清样稿、用稿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可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检索到相关信息,如未被收录需在评审系统上传与发表论文一致的word文档用于论文检测。省高评委办公室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省高评委会进行评议。

(4)专(译)著。提供国家版本数据中心(https://pdc.capub.cn)图书检索结果页、专(译)著(不含音像电子图书)封面、版权页、目录、著作封底,著作原件随纸质材料一并寄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4.其他类。在评审系统“其他代表作”栏提交的业绩成果代表作不得与上述3类业绩成果代表作类型重复。

(七)评前公示材料。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系统开放申报前进行公示无效),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按规定将评审系统生成的《()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首页(若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以供查验(公示材料应为在评审系统填报、提交的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评审系统。

(八)《高级会计实务》免试申请材料

1.注册会计师。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②申报时隶属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工作经历表》。

2.港澳专业技术人才。①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证书;②《港澳专业技术人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历表》。

(九)正高级会计师破格申请材料。除评审规定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2名正高级会计师签署的《正高级会计师破格申报推荐函》、符合破格条件相关佐证材料。

(十)转系列申报评审材料。除评审规定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转岗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转系列前获得的职称证书及职称评审表的复印件。

(十一)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申报材料。除评审规定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评审系统自动生成,纸质件需另报送)、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原职称证书和职称评审表的复印件。

(十二)委托评审材料。中直、部属、军队和外省驻粤单位申报人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填写《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中“委托评审审核”页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十三)承诺书。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分别签署《申报人承诺书》《单位承诺书》并上传评审系统。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申报评审相关表格、承诺书等模板请登录评审系统-“表格下载”模块进行下载。佐证材料应由申报单位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彩色扫描,pdf格式。

(二)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审核状态,因填报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被省高评委办退回的,申报人应按规定一次完成修改再次逐级报送,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三)纸质材料仅提供《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结合实际提供1份),通过评审系统自动生成,A4纸双面打印并经所在单位、市人社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盖章。其他申报材料全部在评审系统提交。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工作经历表》须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咨询电话:020-83063571、83063586。

(五)评审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20-81906047;评审政策问题咨询电话:020-83170315、83170307、83170302、8317031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东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

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人才,根据《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标准条件》第二章基本条件规定,且符合第二十六条第3点或第二十七条第3点规定的,可申请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

二、申请人员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通知、录取通知、毕业证书。

(二)2名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函》。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行政事业、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认定高级会计师提供)。

(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工作经历表》(注师类高端人才认定高级会计师提供)。

(五)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认定正高级会计师提供)。

(六)代表性成果材料。

1.申请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超过3项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2.申请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超过5项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四、工作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等各环节安排和要求按照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规定执行。

五、认定与年度会计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由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并投票表决。

六、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及经调查核实后维持认定结论的认定通过人员名单,由省高评委办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确认备案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职称证书,认定通过人员登录“粤省事”APP、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财政厅 https://czt.gd.gov.cn/tzgg/content/post_4712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