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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19 21:00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519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牵头对《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为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牵头对《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6月19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804室(邮编:518100,联系电话:0755-2766089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ajcjbgs@baoan.gov.cn政务邮箱,并在邮件标题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登录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点击“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页面填写并提交建议。

  

       附件:1.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9日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企业服务中心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第五条 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职责如下:

(一)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

(三)按权限核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三)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程序性审查;

(四)适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五)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六)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完善本部门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开展政策宣讲及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协调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受理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五)组织事前资助项目验收和评价工作,对本部门科技与产业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估;

(六)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法制意见;

(二)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提出法制意见。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产业资金申报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服务,做好平台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协助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扶持政策和资金项目的数字化工作;

(二)组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对外办事和咨询窗口,向申请对象提供区业务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及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对照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做好申请材料的梳理分办;

(三)编制产业资金申报平台操作指引,定期组织开展平台操作培训;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企业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汇编惠企政策宣传册,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和辅导等服务;

(二)将产业政策宣传和解读纳入区挂点服务企业工作内容,及时收集和反馈企业有关政策诉求。

(三)宣传推广产业资金申报平台,引导企业及时进行平台注册。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政策体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的资助方向如下:

(一)支持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信息软件服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总部经济、会展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批发与贸易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体娱乐等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稳外贸、扩内需,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扩容升级;鼓励对外经贸合作,加大外资引进力度,推动外贸稳定增长。

(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五)加快优质企业梯队培育,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企业通过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等做大做优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其他对宝安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资助方向。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宝安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制定、修订本部门负责领域的资金扶持政策,明确资金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资金扶持政策的制定、修订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和资金扶持政策的指导下,及时制定、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细化申报要求、明确项目类型、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

操作规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政策咨询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部门负责领域资助政策时,应当组织开展政策咨询研讨会,对政策内容进行充分论证。

政策咨询研讨会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扶持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等参与。

第四章 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依法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满足宝安区各产业资金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资助或补助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内;

(二)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资金扶持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明确规定外,申报主体的同一投入(发票等单据凭证)原则上只能享受本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综合平衡。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明细项目、用款单位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条  列入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项目,应在产业扶持政策中列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产业扶持政策中未列明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列入的依据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说明,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新列入项目原则上在每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按照区收支计划报批程序报区财政局统筹。

为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支出进度,收支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审查批准前,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可以参照该项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先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单个业务主管部门需调整内部收支计划、追加或减少专项资金的,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仅涉及调整内部收支计划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跨部门调整收支计划,但不改变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涉及总体追加或减少专项资金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区财政部门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指南应包括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等内容,并在宝安政府、部门网站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平台等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以外,专项资金申请一般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上进行线上受理;非线上受理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应将资助项目情况录入专项资金申报平台。纸质材料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受理;纸质材料应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与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申报材料交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划分,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核准类项目:是指资助项目符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2.项目资助的标准或比例明确、依据明确;

3.资助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核准类项目原则上为事后资助项目;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核准类项目可采取“秒批”等简易程序办理,通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平台实现智能化审核,提高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二)评审类项目: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对项目进行核查: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资助政策要求;

(二)根据需要,组织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三)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对涉及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资助项目,应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将拟资助对象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平台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核查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且公示期间公众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视为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拟资助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定:

(一)核准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评审类项目或其他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领导小组会议采取联席会议形式,由领导小组组长和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联合召开。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按程序核定后,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区业务主管部门收齐拨款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及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资金使用协议文本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承诺不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如在项目上会核定后,被发现于项目核定前发生不予资助情形的,应不予以资助;相关资助已拨付到账的,应予以退回。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上级资助配套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工作,如被上级部门要求退回资助,应及时要求有关资助对象退回配套资助款项。

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承诺将专项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原则上获得单个项目资助100万元以上企业应签订书面承诺,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宝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2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产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对科产资金的管理机构职责、资金政策体系、资助对象、预算编制、项目审核与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陈述《管理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科产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原则。

(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职责,共8条。明确科产资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织结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为专项资金政策体系,共4条。明确科产资金主要资助方向、资金扶持政策制定要求。

(四)第四章为资助对象,共3条。明确科产资金的资助对象要求、不予资助情况和重复申报有关规定。

(五)第五章为预算编制,共5条。明确科产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审核、执行等有关要求。

(六)第六章为项目审核与拨付,共9条。明确资金扶持项目的类型及发布、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审核流程有关要求。

(七)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科产资金资助对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求。

(八)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