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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20 22:30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50520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大鹏新区商务局投资推广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19 09:37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投资促进工作,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24〕90号)、《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市府办〔2024〕6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草拟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投资促进工作,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24〕90号)、《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市府办〔2024〕6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草拟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755-88158500

  电子邮箱:lixingxin@dpxq.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5116室(邮编:518119)

  二、意见反馈时间

  2025年5月19日至6月20日。

  欢迎社会各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大鹏新区商务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投资促进工作,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2490号)、《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市府办〔20246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严格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措施内容

  增资扩产奖励。按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投资奖励。获得首次增资扩产奖励的次年,企业增加的实缴注册资本较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增长20%(含)以上的,上述标准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部分给予相应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外商投资奖励。按企业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非港资实际利用外资的,按上述标准获得的资金总额上浮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同年度已申请本措施第三条增资扩产奖励的,不予重复扶持。

  扩大有效投资奖励。按企业首个投资项目的前三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不含地价款)的5%,分年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用房支持。

(一)用房租赁支持。

对租赁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企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用房租赁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二)用房装修支持

对装修改造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企业,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用房装修支持(支持标准最高100元/平方米),面积最多15000平方米,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申请用房装修支持的实际装修费用部分,不得用于重复申请本措施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第七条 实施产出奖励。按企业首个完整年度形成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第八条  投资促进推介活动支持。

鼓励行业协会、商协会、投资机构、商务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投资促进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论坛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投资促进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投资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在促成企业落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外商协会、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除外),按其所引进企业获得的本措施第三、四条规定的1%给予奖励,单个专业服务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重大文旅项目支持。

对重大文旅产业企业,项目落地后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贴息资助、人才支持等一揽子综合政策包,最高不超过5亿元。


第三章 附 则

一条  申报主体提出的申报事由应发生于2021年1月1日(含)之后。同一事由,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措施各部分资金量受新区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申请本措施第三至第六条支持的申报主体须事前同项目引进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申请本措施第七条支持的申报主体须在申报时提交同项目引进部门签订的产出确认书;申请本措施第八条支持的活动承办方或主办方,须事前同活动主题所属的行业服务部门签订活动计划书;申请本措施第九条支持的投资促进中介服务机构,须事前同拟引进企业的行业服务部门签订合作计划书。各部门须及时将上述投资合作协议、产出确认书、活动计划书以及合作计划书报新区商务部门用于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引进部门是指在服务项目落地过程中的新区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新区商务部门为本措施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措施三至九条支持纳入预算管理,依程序发布申报指南、开展受理审核、执行资金拨付。本措施第三、四、条支持事项实施“即申即享”,实施主体达标后即可申请。申请本措施第三、五、十条支持的奖励资金须用于项目实施主体的新增实缴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申请本措施第十条“重大文旅项目支持”的,项目引进部门充分评估论证后,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议事决策程序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申主体需与新区商务部门、项目引进部门签订资金资助合同,履行相关职责。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区商务部门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扶持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2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区投资促进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引导规范,健全“大招商”格局,持续推动“双招双引”提质增量,加快构建具有新区特点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加强投资促进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在加快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202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扩大有效投资,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围绕“打造全球最佳投资首选地”完善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实效,为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2024年6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市府办〔2024〕6号),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以更大力度推进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本次政策修订在结合新区布局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需求,通过梳理市、各地区及新区有关产业部门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本《措施》共三章、计十七条。

1.       总则,共二条。主要对《措施》所涉政策依据、背景及其目的意义等事项作出明确释义和界定。

2.       措施内容,共八条。明确专项资金奖励的方向、范围及标准。一是注重有效投资。鼓励企业尽快落实实缴注册资本、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及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二是消化优质产业空间。给予租赁、装修等用房支持。三是实施成长性奖励。鼓励企业创收,实现良性成长。四是促进投资推介。鼓励开展专题投资促进推介,强化企业引进落地实效。五是鼓励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新区产业发展特色,对重大文旅产业企业实施一揽子综合政策包,鼓励文旅产业落地发展。

第三章 附则,共六条。主要是对《措施》的实施条件、期限,资金用途、解释权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