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520
创建时间:2025-05-20 22:30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520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奋力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构建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该细则制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施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6月3日。请将您的宝贵意见通过来电或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旅游产业类咨询电话0755-28949908、体育产业类咨询电话0755-28936429,电子邮箱lytgk@lg.gov.cn。感谢您对我区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工作的支持!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奋力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构建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十四五”旅游和体育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4〕9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文〔2022〕5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五条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旅游产业类

 

第六条 支持创建旅游服务品牌。

(一)对获得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扶持。

(二)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等依标准评定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对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扶持。

(四)对获得省级3A级、4A级、5A级旅行社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五)对由市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龙岗区企业给予扶持。获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20万元扶持。每个申报企业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且市、区不重复奖励。

上述条款已享受过扶持的,升星提级后给予补差扶持。第(一)至(三)条款有评定性复核的项目,扶持资金(含补差扶持)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评定后拨付,剩余50%款项在通过首次评定性复核后拨付。

第七条 支持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一)支持社会资本、景区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新建旅游项目。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投产后实现引客能力强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扶持。投资总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

(二)支持文旅消费新业态发展。对新开通并实际飞行的低空载人观光航线(起点及终点在龙岗且飞行时长超过5分钟),通过公开渠道售票超过100人次,给予每条新增航线一次性5万元扶持。同一家企业可以申请多条线路扶持,给予每年不超过15万元扶持。

(三)支持旅行社开发本地特色旅游线路,串联龙岗区内景区景点、商圈、优质酒店(详见申报指南附表),成功上线且销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条线路一次性25万元扶持。同一家企业可以申请多条线路扶持,给予每年不超过75万元扶持。

第八条 支持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一)支持旅行社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企业统计名录的旅行社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产业相关活动且纳入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企业统计名录两年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按营收增长额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对首次获评为深圳市旅行社2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次年保持名次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多奖励三年。

(三)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住宿业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产业相关活动且纳入规模以上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小于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或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或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或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住宿企业,按营业增长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打造业界领先的旅游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互联网平台型旅游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平台交易额和用户数,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九条 支持住宿企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引进国际高品质酒店。对于新入驻或者委托管理的国际高品质酒店,按国际酒店等级划分标准STR(Smith Travel Research)划分为超高端及以上、高端、中端偏上的并签订管理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

(二)支持旅游住宿业升级改造。对我区住宿企业,开发新项目、升级改造酒店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三)支持新建或改造主题酒店。支持在我区新建或改造特色型主题酒店,丰富我区酒店类型。实际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按其实际投入的15%,每家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拓旅游市场。

(一)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对龙岗区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的旅游宣传、招商活动予以支持。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按其展会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场境内展会扶持不超过5万元、境外展会扶持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特色文化旅游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龙岗区企业及行业协会举办的具有吸引游客、促进旅游消费作用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场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龙岗区企业在龙岗区外的交通干线、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口岸、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龙岗区企业利用线上新媒体平台开展旅游宣传,提高龙岗旅游或企业品牌知名度和曝光量。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根据实际宣传效果,按不超过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在龙岗区举办各类型团队业务。鼓励住宿企业承接各类企业来龙岗举办会议、论坛、宴会等团队业务。对团队每天实际在单家住宿企业用房100间以上,予以住宿企业每间/夜50元补贴。单次会议、论坛、宴会的消费总额(含餐饮、住宿)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消费总额的5%给予扶持;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消费总额的6%给予扶持。每家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符合以上两种扶持条件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一)支持龙岗区企业以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域、工业历史遗迹,以及反映重大事件、体现工业技术成果和科技文明等为载体,提供相应旅游设施与服务,拓展观赏、学、展示、休闲、康养、购物等功能,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学旅游项目。对获得市三星级、市四星级、市五星级、省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扶持。

(二)支持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新场景。支持企业以光学、数字、全息、AR/VR等新技术在旅游景区、重点商圈、休闲街区、文博展馆等场所,打造沉浸式、互动式、智能化的文旅体验新业态和互动新场景。对在龙岗区备案、建设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且正常运营一年(含)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后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龙岗企业提升餐饮供给水平,拓展美食旅游消费场景。对入选深圳老字号、大众点评必吃榜、黑珍珠、金梧桐、米其林等榜单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深圳老字号、大众点评必吃榜10万元,黑珍珠、金梧桐、米其林2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最多扶持三年。

 

第二节 体育产业类

 

第十二条 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鼓励引办国际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其中,A类项目(田径、羽毛球、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冰球、滑冰、电子竞技,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游泳、格斗、三人篮球、滑板、小轮车、马术、高尔夫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无人机、自行车,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五人足球、武术、攀岩、体操、健美操、匹克球、路跑、越野,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鼓励引办全国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鼓励创办自主品牌赛事。培育和扶持一批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原创品牌赛事,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万元的办赛扶持。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区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

(一)鼓励在龙岗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且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A类(篮球、足球、排球、网球、冰球、电子竞技,下同)和B类(羽毛球、三人篮球、格斗、五人足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国际象棋、武术、自行车,下同)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前三年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发展职业俱乐部前期奖励,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二)鼓励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在龙岗运营,参加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等级等,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赛事组织、薪酬开支、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的扶持。

1.参加足球中超、中甲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2.参加篮球CBA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3.参加排球、冰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800万元的专项扶持。

4.其他重点扶持的A类、B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优异成绩奖励。在龙岗运营,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区专项资金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成绩等,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二)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称号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示范性建设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

对于社会资本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通过兴建改建等合法合方式建成的体育场所,体育场所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并已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壮大体育市场主体。

(一)支持优质体育企业在龙岗发展。体育产业类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获得上级有关认定企业或重点领域的优质企业(或上述企业全资子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区内经营且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按有关条件,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同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经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奖励三年。

(二)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体育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产业相关活动且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给予经营奖励,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正增长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收增长额的2%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同时符合()(二)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三)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次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对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8000以上且30000以下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30000以上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8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培育“体育+”新业态,对于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及新场景应用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培育、场地租金、水电能耗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核准或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核准或评审,以及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申报对象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区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并实施资金拨付。

(一)核准制项目

受理→审核→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

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为评审制项目,其他均为核准制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语含义:

(一)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体育企业,为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体育服务业企业。

(二)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特指统计口径属于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体育服务业类。

(三)经营奖励,是指企业到龙岗发展后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期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2022〕7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2024〕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按《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2024〕3号)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依照原实施细则执行。2024年9月5日至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发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且未享受过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2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奋力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构建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对《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2022〕7号)(以下简称《原旅游细则》)、《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2024〕3号)(以下简称《原体育细则》)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细则》)。具体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关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方面

1.上位发展提出新要求。2022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旅游业发展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发展旅游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时代新征程,旅游发展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分工协作、狠抓落实,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2024年9月,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召开,全面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要求。2025年4月,全市加快旅游发展工作会议召开,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家、省、市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固优势、扬特色、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深圳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龙岗作为深圳GDP排名前列的区,旅游业作为产业“黏合器”作用愈发彰显,全区旅游产业规模和效益更要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因此,出台进一步契合上位发展新要求的旅游产业政策十分有必要。

2.上级政策发生新变化。2023年9月和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2025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若干措施》,均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近两年,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特别是市委主要领导亲自对开展全市旅游综合发展总体规划的顶层设计做出指示,要求针对旅游设施、线路、产品等抓紧做好整体规划设计。我区现行的旅游产业政策已不能满足上级政策的新变化和要求,对旅游产业的发展引导作用正在逐渐减弱。

3.执行发现了新问题。现有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一些新问题,亟需通过政策修订完善给予解决。一是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不全面。比如:在主要旅游产品供给方面,《原旅游细则》主要侧重于对A级旅游景区的扶持,对近年兴起的旅游产品品牌“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等缺乏相应扶持;在刺激旅游市场推出爆款旅游线路、低空文旅等新兴业态、线上宣传推广等方面也一片空白,不能满足旅游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二是对住宿业高品质发展的支持力度薄弱。我区星级酒店仅6家,规模以上酒店主要以中档规模为主(其中,2023年全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有74家、全年平均房价低于400元/晚的有104家),严重缺少具备高端商务、休闲度假、高品质服务的龙头高端酒店。根据全市酒店排名相关数据,全市30强中我区纳统住宿企业仅3家。福田、南山区等有多家年平均房价超1000元/晚的酒店,我区尚无此类型酒店,无法满足高净值人群需求。主题型、特色型酒店也较少,酒店类型业态不够丰富,无法吸引非商务型客群入住。当前亟需补充对高端酒店招引落地、转型升级、业态丰富等方面的扶持,引导住宿业做强做大。三是部分兄弟区已纷纷新出台强而有力的旅游产业扶持政策。比如:罗湖区出台《深圳市罗湖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罗湖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罗湖十条”);大鹏新区出台《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消费的若干措施》,从创建扶持和评定奖励2个方面鼓励打造A级旅游景区;南山区建议支持我局因地制宜研究升级我区旅游产业政策,让旅游产业发挥出更强的溢出效应,为我区建设工业强区提供城市文化支撑、人才吸引力支撑和群众满意度支撑。福田区出台《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首次推出旅游专项政策“福田都市旅游十五条”,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交易平台,推出旅行社等级评定支持、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旅游产品推广支持等。对比罗湖、福田、大鹏,龙岗区的扶持政策无显著优势,未涉及支持旅游项目投资建设、旅游线路开发、住宿企业提质升级等内容。为对标旅游产业发展先进区,我区须在扩大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培育特色旅游市场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4.往资金使用情况分析。2022至2024年,龙岗区旅游产业类专项资金累计扶持40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389.67506万元(2022年39.6537万元、2023年230万元、2024年120.02136万元)。其中,特色旅游文化活动项目扶持数量最多,共16项,扶持金额109万元;旅游企业评定项目仅2项,但扶持金额达193万元,占总扶持金额的49%。

(二)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方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同时落实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工作要求,构建与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相适应的招商体系,目前,深圳市正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于2024年12月4日印发了《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新的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对应《若干措施》,根据区委巡察组对我局开展财政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巡察反馈意见,为更好地结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定位,发挥龙岗区体育产业政策在引办高端赛事、发展职业俱乐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等各方面的作用,亟需优化体育专项资金配置,修订相关政策表述,向先进地区体育产业政策看齐,推动我区体育产业的全面发展。

往年资金使用情况分析。2024年我区体育产业类专项资金投入6065万元,共扶持38个项目。主要扶持类型为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引办高端体育赛事、壮大体育市场主体、“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四大板块,其中,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扶持额度4186.07万元,占比69.02%;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额度530.57万元,占比8.75%;鼓励引办大型商业演艺活动扶持额度1240万元,占比20.44%。

(三)关于产业政策合并方面

根据《龙岗区财政局关于产业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效益的分析报告》中关于现行政策清理合并的工作建议,经我局内部研究,拟体育、旅游2项政策合并为1项。

对于上述现实情况,亟需通过政策修订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依据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2024〕4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文〔2022〕5号),以及《关于促进文体娱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4〕5号)、《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4〕9号),修订《本细则》。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本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补充创建旅游服务品牌的扶持类别。根据旅游产业新的发展形势及国家、省、市等上层规划指引,由《原旅游细则》仅对获评高等级的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予以扶持,增加了对获评3A级旅游景区、A级旅行社和目前文化和旅游部重点打造的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等文旅品牌的扶持;新增对企业获得国家级旅游类荣誉称号的奖励,鼓励企业打造特色品牌、树立行业标杆。

(二)增加对新兴旅游产品的扶持。新增对社会资本、景区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建设新旅游项目、旅行社开发龙岗区酒+景旅游线路并达到一定销量的产品、餐饮企业拓展美食旅游消费场景,以及应用光学、数字、全息、AR/VR等新技术在旅游景区、重点商圈、休闲街区、文博展馆等场所打造沉浸式、互动式、智能化文旅体验新业态和互动新场景的扶持。

(三)新增支持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的条款。增加对旅行社企业和住宿业企业入库、营收高速增长的奖励,支持企业打造旅游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

(四)调整对住宿业发展的扶持方向。《原旅游细则》侧重对连锁酒店的扶持,但龙岗区连锁酒店呈现低端化、同质化的特点,与构建文旅优质配套的目标相左,调整为对引进国际高品质酒店、升级改造酒店设备设施和打造特色主题酒店的扶持。

(五)调整对企业开拓旅游市场的扶持力度和扶持方向。新增企业参加境外旅游展会的扶持标准;根据往年特色旅游文化活动扶持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三年打造大体量旅游拳头产品的趋势,提高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的扶持总额;根据旅游宣传方式转变的趋势,新增对旅游企业在线上新媒体平台宣传推广的扶持;对企业来龙岗举办会议、论坛、宴会等团队业务中在龙岗的住宿用房予以扶持,以团队业务带动住宿、餐饮等方面营收增长。

(六)调整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扶持方式。由对工业旅游示范点改造、新建实际投入的扶持,更改为按获评的等级予以定量扶持。同时,根据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将市级扶持等级进行细分,并新增对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扶持。

(七)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参照市局有关做法,删除了“区体育消费示范集聚区建设”的相关内容。

(八)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结合招商引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修订“壮大体育市场主体”条款内容,以更好地满足当前体育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主要为删除租金类补贴条款、删除工信、科创等部门相关产业政策文件表述,优化优质体育企业在龙岗发展相关表述。

四、重要条款的说明

(一)支持创建旅游服务品牌(第六条)。支持企业高标准建设A级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品牌,提升服务水平,扩大龙岗区文旅产品供给。

(二)支持丰富旅游产品供给(第七条)。支持社会资本、景区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建设新的旅游项目,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开通低空载人观光航线,对实际飞行并达到一定销量的航线予以扶持;支持旅行社联动龙岗区景区景点、优质酒店,开发龙岗区酒+景旅游产品,对成功上线并达到一定销量的旅游产品予以奖励。

(三)支持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第八条)。支持旅行社企业、住宿业企业入库,对营收高速发展和入选市旅行社20强的企业给予扶持,对打造业界领先的旅游产业互联网交易平台并达到一定平台交易额和用户数的企业予以扶持。

(四)支持住宿企业提质升级(第九条)。支持引进超高端、高端、中端偏上的国际高品质酒店,支持住宿企业开发新项目、升级改造酒店设备设施,以及新建或改造特色型主题酒店,提升龙岗区住宿业发展能级。

(五)支持企业开拓旅游市场(第十条)。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对旅游宣传或招商活动给予扶持;对企业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扶持;对企业在区外交通干线、机场、口岸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广告、加强旅游宣传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线上新媒体平台进行旅游宣传,对达到一定宣传效果的线上广告活动予以扶持;对企业来龙岗举办会议、论坛、宴会等团队业务中在龙岗的住宿用房予以扶持。

(六)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一条)。鼓励龙岗区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学旅游、智能交互沉浸式文旅项目。对获得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评定、应用数字技术打造智能交互沉浸式文旅项目或打造美食旅游消费场景并入选热门美食榜单的企业予以扶持。

(七)鼓励壮大体育市场主体(第十六条)。鼓励体育产业类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获得上级有关认定企业或重点领域的优质企业(或上述企业全资子公司)在龙岗发展并鼓励本地上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五、政策修订后的预期绩效目标

(一)通过政策实施,龙岗区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28年,龙岗区旅游市场培育出更多高质量旅游服务品牌,企业创建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品牌10家次;龙岗旅游住宿业有望在5年内新开业3-4家中高端酒店,改造或落户3-4家小而美的主题特色型酒店,推动一批存量的老旧酒店翻新改造,提升我区住宿业品质,丰富酒店类型,通过团队业务等扶持政策,拉动营收增长0.4-0.6亿元,提高营收增速2-3个百分点;旅游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景区新增1个大型旅游项目,开发2-3条经典热门的本地游线路;通过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线下旅游宣传、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参加国内外展会,提升我区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参与的企业家次逐年增加;加速“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工业旅游示范点3个,打造智能交互沉浸式文旅项目2个,拓展美食旅游消费场景2个。

(二)以体育产业政策为指引,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和提供优质的产业服务,吸引更多优质项目、品牌赛事、训练基地等落地龙岗。一是依托深圳大运中心场馆优势,平均每年引办大型体育赛事演艺活动不少于80场次,吸引人流150万人次,以赛带演,以演促赛,进一步丰富龙岗演艺市场,推动我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二是开展精准招商工作,引进一批高水平体育场馆运营企业、高端演艺经纪企业等细分领域企业,丰富产业态模式,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高效衔接,平均每年招引1家重点企业到龙岗发展。三是主动培育优质企业,抓好存量企业挖潜,筛选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影响力的体育企业,通过政策倾斜、场景支持等手段,帮助企业快速成长为行业龙头,大幅提升上企业营收,力争平均每年新增上企业3家,每年营业收入总额达15亿元。龙岗区体育产业总产出逐年递增,到203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实现190亿元。

六、政策修订后财政投入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的情况

我局预估《本细则》修订后,2026年旅游产业类专项资金投入约2770万元,主要分布在扶持创建旅游服务品牌(320万元)、壮大旅游市场主体(465万元)、住宿企业提质升级(990万元)、支持开拓旅游市场(755万元)4个板块,多并举、全面发力,为“有意思”三年行动在加快发展新型文旅业态和文旅消费模式、激发文旅产业创新创造活力方面提供坚实的财政资金保障。2026年体育产业总体扶持额度与2025年相比略有下降,约6240万元,主要扶持类型为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引办高端体育赛事、壮大体育市场主体、“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四大板块。其中职业俱乐部板块的扶持占比将会下降,区外重点体育企业落户、引办高端体育赛事及大型商业演艺活动扶持比例将会适当增加,进一步优化扶持资金的配置。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2021〕1号)规定,我局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开展年度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业资金“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