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5052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5-19 09:52
各有关单位、人士: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局对《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qinke@zjj.sz.gov.cn。
附件: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深度融合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全力打造“深圳建造”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建立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指导和督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和建设,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领域中的融合应用,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以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作为投资估算、概算的审核依据,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第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城市更新部门对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要求。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结合项目特点,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提高工程管理效率与质量。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积极采用“IPMT(项目建设联合管理团队)+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咨询等先进管理模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率先示范,形成一套适用于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流程。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按规定全面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推广采用系统集成的装配式技术体系,融合智能建造、模块化建筑、装配式装修等技术,提升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系统集成化应用水平。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应当贯彻全生命周期理念,针对项目中寿命年限短或需定期更换的部位优先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降低全生命周期维护成本。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包括委托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联合管理团队、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自行选择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建筑工业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省、市评价标准”)进行评审(或评价,下同)。
(二)对于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评分规则》的,在应做尽做的原则下,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如果专家意见认为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评分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表和实施方案,并将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等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专篇,自行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会,在召开评审会前根据项目监管权限告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区主管部门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资深专家和普通专家共同组成,至少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等类别,专家组组长应当为资深专家。评审会现场应当演示装配式建筑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应用情况,推广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评分自动计算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会后,将通过评审的相关资料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录入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的技术交底,并保留相关记录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首个装配式标准层联合验收制度、内隔墙安装样板验收制度和装修样板验收制度。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装配式建筑技术项减少、应用范围减少、构件种类减少等重大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并经设计阶段评审专家确认,且不得低于《评分规则》或国家、省、市评价标准的最低要求,相关变更评审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和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八)建设单位在验收阶段,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等各责任主体单位,按照验收资料重新复核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并将复核情况纳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规范、招标文件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鼓励遵循面向制造和装配的设计(DFMA)理念,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标准化部品部件库、人工智能设计、云计算等进行数字化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说明纳入设计文件绿色专篇,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信息模型(BIM)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做好现场施工模拟、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进度管理;鼓励采用虚拟设计与施工(VDC)指导部品部件交付、安装及现场监督,做好预制构件进场验收与现场施工管理;鼓励采用智能设备、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无人机、建筑机器人等在施工环节的应用。施工单位在与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原材料要求、生产技术要求以及出厂验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7号)要求,组织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完成相应工种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并取得入门级证书,同时应当结合施工现场对作业人员岗位需求,组织工人参加预制构件吊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专项技能训练,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将装配式建筑专项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积极实施驻厂监造。加强对施工环节涉及的预制构件安装工艺、施工质量,以及生产环节涉及的原材料、构配件和成品预制构件等监理检查力度。鼓励采用物联网技术、智能检测设备等,做好监理过程的数据采集与质量监测。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编制预制构件生产及运输方案,建立并严格落实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提供质量证明文件。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生产管理软件与数字化管理平台、建筑机器人、区块链、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提高设计制造一体化、关键工艺流程数字化、产品质量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实施情况的抽查工作,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包括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文件、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等;在施工阶段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在竣工阶段开展竣工资料及专项验收报告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抽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应当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压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结合智慧监管平台,推行施工质量数字化管控、探索建立工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强化全过程质量追溯。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等机构和人员,在装配式建筑相关评审、服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主管部门反映。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在认真总结原《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深建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专家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迅速,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模块化建筑等高集成度技术体系的多样化发展需求,有必要对评价标准的选择进行调整,允许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评价标准,提升评价方法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升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水平。
二是促进建筑工业化智能化发展的需要。深圳作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装配式建筑大规模发展的局面已经形成,近年来随着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发展,装配式建筑需要持续升级迭代,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如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适时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更好地推动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深度融合。
三是确保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需要。原《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文存在理解偏差的问题。如项目对装配式装修表述理解不清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装配式建筑具体监督内容不明确等情况,这种误解导致了一些项目的实施受阻,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明确和调整,确保政策能顺利实施。
二、修订过程
(一)组织修订。市住房建设局于2025年1月成立修订小组,在原《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行业内资深专家、龙头企业座谈研究,吸收借鉴了一些其他省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征求意见。2025年4月16日-5月9日,市住房建设局面向相关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市住房建设局内部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22条意见,有效意见14条,采纳9条,解释说明5条。已按意见对《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研究修改。
(三)局长专题会议汇报。2025年5月9日,局长专题会议上听取了《管理办法》(修订稿)汇报,会后根据专题会议意见对《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修改。
三、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稿)章节较原《管理办法》无变化,具体修订内容对比详见附录,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理念。第三章第八条(二)。立足建筑全生命周期进一步思考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深刻内涵,新增“针对项目中寿命年限短或需定期更换的部位优先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降低全生命周期维护成本。”相关表述。
(二)优化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选择。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九条(一)(二)(七)。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的方法,主要为允许项目自行选择采用国家及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为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调整为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深圳市团体标准《建筑工业化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这有利于建设单位提供更多评价选项,更好地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
(三)强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第三章第九条(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增加推广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评分自动计算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的要求。
(四)对信息化系统录入的表述进行优化。第三章第九条(四)。对原文“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两个系统录入的表述进行了优化,删除了“再”字,使表述更加简洁流畅,明确两个系统的录入工作为并列关系,避免出现歧义。
(五)补充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验收制度。第三章第九条(六)。内隔墙板是我市装配式建筑重要的组成技术项之一,增加内隔墙安装样板验收制度,进一步推广内隔墙样板验收制度的应用,确保施工质量,提高内隔墙安装质量标准。
(六)明确部品部件相关要求。第三章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应链管理、加强部品部件质量管控,减少施工质量风险,增加在与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原材料要求、生产技术要求及出厂验收标准的内容。
(七)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第四章第十四条。为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监督内容,确保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施工,调整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调整部分条文的顺序。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按照我局质安处意见,将两条条文顺序互换。
附录: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对比明细表
序号 | 条文编号 | 原文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项目。 |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项目。 |
2 | 第八条(二) |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多、高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模块化建筑;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全部采用装配式装修。 |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多、高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模块化建筑;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全部采用装配式装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应当贯彻全生命周期理念,针对项目中寿命年限短或需定期更换的部位优先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降低全生命周期维护成本。 |
3 | 第九条(一)(二) | (一)...,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二)对于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采用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若项目无法满足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在应做尽做的原则下,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如果专家意见认为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评分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并将技术论证结果抄送规划自然资源、城市更新部门。 | (一)...,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自行选择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建筑工业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省、市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或评审,下同)。 (二)对于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评分规则》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采用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若项目无法满足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在应做尽做的原则下,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如果专家意见认为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评分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并将技术论证结果抄送规划自然资源、城市更新部门。 |
4 | 第九条(三) |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 绿色专篇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 绿色专篇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和实施方案,并将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等内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专篇,... |
5 | 第九条(三) | 评审会现场应当演示装配式建筑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应用情况。 | 评审会现场应当演示装配式建筑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应用情况,推广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评分自动计算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 |
6 | 第九条(四) | 建设单位应当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会后,将通过评审的相关资料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录入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 建设单位应当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会后,将通过评审的相关资料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录入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
7 | 第九条(六) |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联合验收制度和装修样板验收制度。 |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联合验收制度、内隔墙安装样板验收制度和装修样板验收制度。 |
8 | 第九条(七) |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装配式建筑技术项减少、应用范围减少、构件种类减少等重大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并经设计阶段评审专家确认,且不得低于深圳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最低要求,... |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装配式建筑技术项减少、应用范围减少、构件种类减少等重大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并经设计阶段评审专家确认,且不得低于深圳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评分规则》或国家、省市评价标准的最低要求,... |
9 | 第九条(八) | 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阶段,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等各责任主体单位,按照验收资料重新复核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在专项验收报告中对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说明。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阶段,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等各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实施情况与验收资料重新复核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在专项验收报告中对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说明。并将复核情况纳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10 | 第十一条 | 鼓励采用智能设备、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无人机、建筑机器人等在施工环节的应用。 | 鼓励采用智能设备、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无人机、建筑机器人等在施工环节的应用。施工单位在与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原材料要求、生产技术要求以及出厂验收标准。 |
11 | 第十一条 | 组织工人参加预制构件吊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专项技能职业训练,确保施工质量。 | 组织工人参加预制构件吊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专项技能职业训练,确保施工质量。 |
12 | 第十四条 | 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场和现场安装质量,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技能职业训练落实情况;... | 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
13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应当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实施情况的抽查工作,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包括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文件、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等;在施工阶段组织专家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在竣工阶段加强对竣工资料及专项验收报告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抽查。 | 第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强化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实施情况的抽查工作,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开展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包括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文件、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相关评审资料等;在施工阶段组织专家开展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在竣工阶段开展加强对竣工资料及专项验收报告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抽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应当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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