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产学研合作协议模板
编号:
产学研合作协议
项目名称:
甲 方: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 方: XXX大学
签订时间: XXXXX
签订地点: 2017年10月16日
有效期限: 2020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产学研合作协议
甲 方: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协议合作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XXXXX研究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协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通过纳米处理技术的研究在金属表面形成纳米级的凹坑;使用硬树脂通过注塑进入纳米级的凹坑,使树脂与金属连接在一起,使开发的新产品的骨架、底盘等具有轻量级的外部金属部件;铝合金包括1000到7000系列,纳米处理使用PPS或PBT材料结合 。
2.技术内容: 本项目开展的是铝合金结构纳米成型关键技术研究,金属纳米成型工艺,涉及到金属与塑胶超强结合的一体成型技术领域,因材料流动性好,为避免毛边等,对模具设计加工精度,以及粗胚精度要求较严,解决现有铝合金压铸结构制作超薄电子产品过程中存在的加工难度大,加工成高的问题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通过对现有铝合金压铸结构制作超薄电子产品加工工艺的调研,了解其技术的不足,通过双方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对铝合金纳米成型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和攻关,形成可靠的工艺方案,简化工艺流程,降低繁琐复杂的工艺制作步骤,提高了生产能力 。
第二条 本协议合作双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对现有铝合金压铸结构制作超薄电子产品加工工艺进行调研,形成相关文献,提出改进方案并对方案中的技术难点进行提炼;购置相关的研究开发设备;承担试验论证工作 。
2.工作进度: 自合同签订日起,开展调研工作,三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第四至六个月内协同乙方进行技术研讨,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后期对技术难点进行攻关,形成技术成果并进行小批量试产 。
3.研究开发期限: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
4.研究开发地点: XXX市 。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查看相关文献,针对甲方提出的改良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新的建议和意见,协同甲方进行技术难点攻关,对新工艺水平的可靠性进行论证 。
2.工作进度: 自合同签订日起,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结合甲方的调研报告,半年内形成初步解决方案;第六至十八个月期间组织技术专家、科研人员协同甲方进行技术攻关;后期对技术成果进行提炼,对技术方案加以优化,对甲方的产业化工作给予指导 。
3.研究开发期限: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
4.研究开发地点: 。
第三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合作双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指定一名项目总负责人,同时双方各自委派一名项目经理,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推进、监督合作的执行 。
第四条 合作双方确定,各自为本协议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
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1)市场调研报告;
(2)现有工艺方案报告;
(3)研究开发设备清单及功能说明、参数等相关资料 。
乙方:
(1)相关的技术文献;
(2)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学术背景等资料 。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销毁 。
第五条 合作双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协议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甲方负责项目所有研发经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人民币300万元 。
3.使用方式: 支付双方研究开发人员工资、购置研发设备和仪器、购置研发材料、该项目其它直接相关费用 。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提供研究开发人员的研究成果、分享研发经验、学术报告等,以会议或者书面文件形式交付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折算为100万元人民币 。
3.使用方式: 全程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可以向另一合作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10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研发负责人的变更 ;
2. 项目成员的变更 ;
3. 项目研究地点的变更 ;
4. 项目联系人的变更 。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协议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研究本项目 ;
2. ;
3. 。
合作一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全部。
第九条 在本协议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损失的,合作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
2. ;
3. 。
合作双方确定,本协议项目的技术风险按是否获得技术成果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 本协议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应在 10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协议。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背景、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情况、资料信息等 。
2.涉密人员范围: 本项目全体参与的研究人员及可能接触到本项目资料的其他人员 。
3.保密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以内 。
4.泄密责任: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背景、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情况、资料信息等 。
2.涉密人员范围: 本项目全体参与的研究人员及可能接触到本项目资料的其他人员 。
3.保密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以内 。
4.泄密责任: 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合作双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以书面和会议形式交付项目背景调研报告1篇、相关工艺文献3-5篇、技术成果报告1篇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交付背景资料和相关工艺文献,技术成果报告在项目完成之日起半年内;交付地点由甲方指定 。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以书面和会议形式交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技术成果报告1篇、技术规程1部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技术成果报告和技术规程在项目完成之日起半年内交付;交付地点由甲方指定 。
第十三条:合作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以本协议约定的标准,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由乙方委派专家组进行成果验收 。
乙方: 以本协议约定的标准,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由甲方委派专家组进行成果验收 。
第十四条:合作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协议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以本协议约定的标准,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成果验收,专家组成员由双方共同委派 。
第十五条:合作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并由合作双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1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 (完成方、合作双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双方约定,本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方为甲方,乙方享有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分配权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合作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并由合作双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合作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1 种方式处理:
1. 甲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专利权取得后,使用权为甲方;对成果产业化生产的经济效益由甲方支配,甲方可按照乙方贡献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经济报酬,不超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本项目的销售收入的10%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合作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本项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为甲方 。
第十七条:合作双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双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合作一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甲 方所有。
第十九条:合作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协议第 五 条约定,应当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协议第 十六 条约定,应当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人民币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协议第 十二 条约定,应当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人民币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协议第 十五 条约定,应当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合作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协议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完成方、合作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对成果产业化生产的经济效益由甲方支配,甲方可按照乙方贡献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经济报酬,不超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本项目的销售收入的10% 。
第二十一条:为有效履行本协议,合作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双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第二十三条:合作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作双方确定: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2.
3.
第二十五条: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双方确认后, 1、2、3、4、5、6 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篇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1篇 ;
3.技术评价报告: 2篇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1篇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4篇 ;
6.其他: 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 。
第二十六条:合作双方约定本协议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