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1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制度
XXXX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珠海市顺明有限公司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维医疗设备数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分为两类:内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内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外部引进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出于经营发展或研发参考需要,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外部单位,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我公司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执行项目化管理、设立专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职责
第七条 研发部作为是公司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 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并入企业中长期研发规划管理)、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
2. 汇总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外部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年度引进计划、预算报告、具体实施方案。
3. 执行内部研发项目立项及验收管理工作时,与项目承担部门/个人明确内部科技成果产出指标,落实成果转化及经费考核指标,作为研发项目立项和验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工作绩效的评定依据之一。
4. 对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动态跟踪。
5. 归集内外部科技成果,构建企业科技成果库,实现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与查询。
6. 负责内部科技成果转让他人、许可他人使用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1. 负责引进外部科技成果的预算审核与报批;
2.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
3.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使用、转化收益的核算。
第九条 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年度转化计划及其经费预算、内部科技成果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审批。
三、转化管理
第九条 针对公司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科披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内部科技成果或外部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及时收集整理试验数据、图像资料,汇总上报研发中心统一管理。研发部每年末应向公司总经办统一汇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度、财务部每年末应向公司总经办统一汇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总体收支情况。
第十条 针对内部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转化形式:研发中心需充分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意见,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或许可使用价格。对于通过协议定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研发中心需在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将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及拟交易价格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针对以内部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情况:研发中心需充分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意见,与合作方联合编制转化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执行,并需在共同实施转化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 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
2. 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 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 针对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共同公司化实施转化的情况:研发部需充分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意见,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并与合作方联合编制转化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公司自行协商参与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公司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对第十二、十三条料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公司总经办审批同意,可以离岗或兼职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公司原则上保留人事关系不超过3年时间。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离岗或兼职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期间,其原则上不再新增承担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原有承担的内部研发项目、政府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如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转化的绩效考核与激励
第十五条 针对公司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应以内部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提及的项目指标作为科技成果产出指标及其转化可行性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项目成员的绩效工资挂钩(具体按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针对内部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转化形式:如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该科技成果的权属人之一,则依法享有该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的10%作为总奖励金额。总奖励金额每年度汇总核算一次,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对成果产出、转化工作的贡献值按比例分配,确保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奖励金额的50%。当年度奖励金于次年一月核算,并随当月工资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第十七条 针对以内部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情况:如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该科技成果的权属人之一、且积极参与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则依法享有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投产后当年度营业利润的20%作为总奖励金额,持续奖励三年。总奖励金额每年度汇总核算一次,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对成果转化工作的贡献值按比例分配,确保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奖励金额的50%。当年度奖励金于次年一月核算,并随当月工资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第十八条 针对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共同公司化实施转化的情况:如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该科技成果的权属人之一、且积极参与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则依法享有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得股份的10%股权或等价的现金作为总奖励。总奖励金额每年度汇总核算一次,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对成果转化工作的贡献值按比例分配,确保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奖励的5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研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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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