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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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科研队伍,使科技人员进修培训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科技人员知识不断更新和补缺,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科技管理及其它技术工作的在职科技人员,重点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和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且生产、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优先培训。
第三条培训原则:
(一)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制订年度进修计划,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培训进修。通过继续教育改善科技人员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使其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岗位和技术职务相适应;尤其要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增强技术改造、产品设计、技术攻关的创造能力。
3. 按需培训、分类学习的原则。
培训、进修应符合公司研发方向与发展目标。高级科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中级科技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初级科技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以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科技工作方法。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进行见习期教育,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以取得初级技术岗位的上岗能力。
(四)注重效果、讲究效益的原则。
合理使用培训经费,不断改进培训措施。进修培训应立足在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选择培训形式,避免重复培训和连续培训。
(五)部门申报、履行审批的原则。
各部门安排员工进修培训,应通盘考虑,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个人申请,部门申报,研发部及人事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所有科技人员的进修培训须纳入公司的培训计划。没有纳入培训计划的进修培训申请,不予安排。
第二章培训类型
第四条岗前培训。新员工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将要从事的岗位而定,主要包括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文化、质量管理等;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资格培训。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法律要求需执证上岗的,需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岗位技术培训,以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学历培训。经公司批准参加函授学习、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在职培训;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者进修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班;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历者攻读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历者攻读博士学位。
第七条职称培训。在职专业科技人员根据职称晋升、晋级需要,参加的外语、计算机、及其它专业等各类培训班学习。
第八条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定期选派科技人员参加社会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增强职业操作能力;或选派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专业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九条高级研修班。为使科研技术骨干能及时吸收本学科及相关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拓宽知识面,提高研发水平,有计划地择优选派参加高级研修班,探讨本专业的研发难题和研发方向等。
第十条出国进修。选派专业科技人员,争取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读取博士学位、国外进修培训、国外参观访问等。
第十一条单科进修。由于学科发展需要或开展新的技术攻关,经批准后,择优选派科技人员到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单科进修。
第十二条转岗培训。由于研发专业调整,确需进行课程进修的,经研发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进修学习。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的培训。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班、专题研讨班、或到兄弟单位对口管理岗位进修学习等。
第三章培训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各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划及研发队伍建设的要求,从研发任务、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编制的下年度科技人员培训、进修计划报研发部,经研发委员会讨论通过,人事行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各部门按公司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国内访问学者和出国培训进修的申请,须经人事行政部初审,填写《科技人员学历(继续)教育申请批准表》,经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到人事行政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后,由人事行政部出具《职工学历(继续)教育介绍信》方可报考。
第十五条申请进修人员,符合并自愿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须填写《科技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年度本部门培训计划,择优推荐,签署明确意见后,到人事科签订相关协议。在职人员一个月以上的外出业务进修培训,年初由各部门提出,经研发委员会审定,纳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个月以内的临时短期培训,由各业务部门报研发部、人事行政部,经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申请进修人员,将所在科室签署审核意见的《科技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申请表》交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查、登记、备案。送专业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阅、确认,签字批准。由人事行政部下达《职工外出进修培训通知书》。
第十七条培训、进修人员在进修毕业或结业后,须将进修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毕(结)业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学习资料及1000字以上的汇报总结(或相关论文)报人事行政部,并填写《人员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价表》。
第十八条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前持《科技人员外出进修培训通知书》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条件与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凡申请各类学历教育(含学位)及非学历进修培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公司的研发事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无工作责任事故发生,历年年度工作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凡在职科技人员接受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须本人申请,部门择优推荐,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备案方可获得培训学习资格。申请各种形式进修的工作年限规定及要求:
(一)攻读或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凡调入或分配到我公司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在公司实际工作满3年,专业对口,可报考与本学科一致的攻读或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
(二)出国进修:申请出国进修学习者必须是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高级研修班:申请高级研修培训的,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优秀高级科技人员,进修期限不超过半年。
(四)单科进修:各专业开展重点攻关或高新技术研发时,选拔在科研上具有一定能力和水平、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定向培养,期限为不超过半年。同一人员同一层次的培训进修,公司只安排一次。
(五)资格培训: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优秀的专业科技人员,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部分限制条件:
(一)申请进修的科技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报名攻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三)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连续两年未被录取者,博士研究生连续三年末被
录取者,不再选派同类型学历进修。
(四)不服从单位选派进修者,二年内不再选派。
(五)同一年内,同一培训类型,原则上只能派一人参加,同等条件下,科
室负责人与学科带头人优先。
第五章费用限额和报销
第二十二条为降低成本,节约经费开支,做好公司、部门两级经济核算,在公司继续研发进修教育基金中列支。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各类进修培训费用的限额和报销比例:
(一)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历者进修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公司负担进修学
费的30%。
(二)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者进修第二学士学位的,公司负担进修学费的40%。
(三)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历者攻读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历者攻读博士学位的,公司负担实际学费的50%。
(四)在职专业人员根据晋升、晋级需要,参加各类培训班,其学习费用自理。
(五)凡由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与工作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指令性业务会议、或公司根据研发任务和公司发展安排的专题学习、国内外学术活动讲座、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特殊工种培训等,其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全部由公司支付。但以上各种管理费、办证费、复印费、论文打印费、答辩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六)凡中国科协下设的正式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例行年会、学术会议(参加
人员仅限论文第一作者),其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凡脱产攻读硕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三年期限,具体按其实际毕业时间计算,学习期间待遇按公司停薪留职有关规定执行。如学习期间辞职、毕业后在本公司工作不满十年申请调离,单位将不协助办理任何人事手续。
(二)凡利用业余时间或短期上课等形式攻读在职(包括函授)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习期间请假按事假对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三年期限,要求入学之日起三年取得学位。
(三)凡进修学习三个月以内,并完成进修学习计划的,其工资、福利、津贴和奖金等待遇不变。
(四)凡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个人岗位津贴二次分配部分每月按公司平均奖发放,其余福利待遇不变。
(五)脱产进修一年以上的,经公司批准同意,在超出一年期间,由公司商讨后另定。
第六章要求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进修培训要求
(一)所有进修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学习,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定期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情况,通过努力顺利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二)凡公司资助的在职培训、进修的科技人员,培训结束后,必须在我公司履行4-10年的服务期后方可申请人才流动。其中博士研究生服务期10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8年,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回公司服务期4年。
(三)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将学籍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结业证等材料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有关处罚规定
(一)凡进修考核或考试不合格者,须退还公司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脱产进修的,还须退进修费用间公司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所有奖金和补贴。
(二)未经公司审定批准,部门或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者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且所有学习费用自理;如有失职或违纪行为的,或因学习而影响了正常工作,将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进修后服务期限未满,本人申请调出者,除退还公司支付的全部进费用外,另按未满期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付给公司每年一万元补偿金,纳入公司进修培训基金统一使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资助:
(一)随意更换培训专业、或培训后不愿从事原工作者;
(二)未纳入进修培训计划,自行参加学习者;
(三)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
(四)进修培训期间违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的,原则上仍按原协议执行。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研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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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