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协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 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科协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 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科协办发〔2024〕19号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各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统筹、分配、使用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流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学术发展和科技智库建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结合工作实际,省科协起草了《广东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请于2024年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科协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意见。
2.《广东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起草相关依据、制度说明
广东省科协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联系人:苏诗元,电话:83541077)
附件1
广东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等规定,结合科协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以下简称“事业发展性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学术发展、科技智库建设等科协事业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配套经费以及省科协事业发展性专项经费等事业发展性支出。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使用,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事业发展性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积极运用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理念,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建立健全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统筹使用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科协事业发展需要和深化改革工作的目标以及主要任务,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科协重点工作安排资金,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保障支持,保证资金投入和使用达到最大效益。
(二)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事业发展性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开展项目储备,加强项目入库、安排、分配、拨付、退出全流程管理,完善项目库滚动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注重绩效。全面落实财会监督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开展事中绩效监督和事后绩效评价,坚决压减低效、无效支出,预算安排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各方职责】事业发展性资金由省科协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省科协为事业发展性资金的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其中:
1.办公室负责事业发展性资金的统筹谋划,负责以下工作:
(1)统筹制订(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2)对省科协项目库进行管理,统筹有关部室、单位开展项目入库、资金预算和绩效编制等,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3)对资金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检查责任;
(4)负责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5)配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2.有关部室、单位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归口项目资金的项目入库、预算编制、过程监督、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如下:
(1)配合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按分管的领域(项目)制定相应操作细则及配套文件;
(2)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细化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建议方案,并及时报送办公室;
(3)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对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4)负责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3.机关党委(纪委)负责事业发展性资金分配以及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廉政监督与处理等。
(二)各项目承接(补助,下同)单位(个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科学编制具体项目的方案和预算等,按照规定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开展绩效自评。
4.接受配合项目管理部门等的验收考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5.落实项目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经由各地市、县(市、区)科协以及其他单位审核或推荐的项目,审核或推荐的单位和项目承接单位(个人)负责共同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围绕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及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等安排。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包括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等,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1.基层科普能力提升:支持基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基层科普组织建设、基层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各类科普活动等;
2.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支持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建设等;
3.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支持各类科普资源开发、传播、共享等;
4.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科普活动;以及省科协党组根据当年的实际,确定需开展的其他科普活动
(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配套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部分)。根据《中国工程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框架协议》,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战略研究院日常运行、院士专家服务保障等。
(三)省科协事业发展性专项经费。根据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予以安排,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科技人才: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以及青少年活动等;
2.科技服务:包括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学会提升服务能力,提供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工作站、学会科技站建设等;
3.科普活动:包括省本级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竞赛等;
4.科技交流:用于开展各类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等;
5.组织建设:用于支持学会及基层科协组织建设等;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事项;以及省科协党组根据当年的实际,确定需开展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六条【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以绩效目标作为事业发展性资金分配的依据,主要采用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制方式分配资金,并积极鼓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级学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项目,具体如下: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1.基层科普能力提升。选取部分基础条件、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组织以及人才队伍等,给予每个不低于2万元经费的资助。
2.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选择部分县级以上科协开展流动科技馆巡展、更新科普大篷车展品等,给予每个不低于15万元的经费资助。
3.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支持科普场景创新、科普作品创作等,给予每个不低于3万元的经费资助。
以上1-3项主要实行项目制方式分配资金,由省科协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立项,支持数量、金额视当年预算额度并根据申报内容、绩效目标等确定。
4.重点、大型及特色科普活动、竞赛等。由省科协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其中,由省本级开展的,主要通过第三方代理采购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每项活动、竞赛的预算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其他科普活动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预算金额。
(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配套经费
1.咨询研究项目。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3类,由院办公室组织申报,经形式审查、院务会审议、学术委员咨询评议论证以及分管省领导审定等程序确定并予以立项,其中属于重大、重点的还须商中国工程院后确定。重大项目支持的专项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专题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战略研究院日常运行、院士专家服务保障等项目,由院务会集体研究审议确定。
(三)省科协事业发展性专项经费
科技服务和组织建设等主要实行项目制分配,由省科协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立项,支持所属学会、基层科协组织、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工作站以及学会科技站等建设;科技人才、科普活动、科技交流等由省科协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具体项目,其中由省本级开展的,主要通过第三方代理采购确定项目承接单位。上述根据财力和不同类别项目给予3—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项目储备】项目管理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开展项目储备,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
等各项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时限要求】属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成熟度要求】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等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条【项目周期】除特殊情况外,支持的项目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定”,如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则须科学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不搞简单“一定多年”。每年预算编制时,围绕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省科协工作重点等,结合当年省财政实际下达的资金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年度资金实际需求等进行动态调整,不作固化安排,项目到期(完成)后自动退出项目库,如要继续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则需进行重新申请。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年度预算“一上”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带具体项目申报预算,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并在预算“二上”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资金使用范围,总额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控制数。
(二)申报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必须切实可行,预期效果、绩效目标必须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经费。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其他部门资金。同一项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四)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向直接隶属的上级部门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五)各地市、县(市、区)科协以及其他单位审核或推荐的,应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编制流程】项目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前置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项自进行前置性审核,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审核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省科协工作重点;是否符合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政策和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材料内容是否规范完整;资金测算是否科学精准并符合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绩效目标是否可量化和可评估;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益是否设置细化、量化的指标;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信用不良或违法违纪情况;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项目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资金情况等。
(二)组织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将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或集体研究,按相关程序提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三)分配公示。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额度后,项目管理部门在公示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按“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党组会审议后,由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公示。
(四)列入预算。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去文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项目承接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列入该单位年初预算,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列入省科协部门年初预算后转拨;属于转移支付的,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
第十四条【负面清单】项目申请负面清单:
(一)坚持“先定事项,再议经费”。未有明确的工作方案或方案不实,依据不充分的,不得申请资金。
(二)严控以直接补助的形式对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入。
(三)除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项目的形式申请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
第十五条【工作经费】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运转性项目中予以统筹安排。项目承接单位确需要工作经费的,可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具体金额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安排,不得简单按照2%的比例顶格计提,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项目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下达程序】年度预算批复后,已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落实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资金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包括指标及目标值)、工作任务以及要求等(模版见附件)下发至有关地市科协、项目推荐单位以及项目承接单位等。
未在预算编制阶段提前下达的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第四章第十三条(一)到(三)程序并进行公示后,办公室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由省财政收回统筹。
第十七条【拨付规定】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调剂要求】事业发展性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接单位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调剂用于同一项目计划下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于在6月底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汇总并经省科协领导同意后,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具体的调剂内容、程序等可在各领域(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九条【进度要求】年度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后,办公室联合项目管理部门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二十条【财会规定】项目承接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过程管理】预算执行阶段,项目管理部门要对照资金绩效目标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监控,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验收考评】项目实施完毕后,要按照“谁批准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对口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的结果应按程序提交省科协领导审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设置】各项事业发展性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项目内容、支出明细相匹配,绩效指标应设置项目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科协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申报】项目承接单位在申请资金时,应紧密结合项目实施内容,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突出项目产出和效果,应当选取可衡量、可考核定量指标。项目管理部门应对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列入项目库以及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绩效自评】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适时进行绩效自评并汇总有关情况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程序经省科协领导审批后报送省财政厅。办公室将联合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对报送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的项目,可继续申请下年度资金;
(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实际,报经省科协领导研究同意后清理退出,项目资金统筹用于省科协其他项目或新增项目;
(三)除特殊情况外,项目承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绩效自评报告,原则上不能申报下年度资金。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纪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自查】项目承接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应保留好资金使用流转的详细记录以及项目开展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在预算执行中或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承接单位应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随同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违规责任】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对涉及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有关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项目管理部门可按照分管的领域(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本领域(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 ||
《广东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 | ||
条款号 | 内容 | 相关依据、制度、办法等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等规定,结合科协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4月24日,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拟定。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省科协事业发展性资金(以下简称“事业发展性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学术发展、科技智库建设等科协事业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配套经费以及省科协事业发展性专项经费等事业发展性支出。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使用,纳入本办法管理。 | 除中央下达科技馆免费开放的资金外,根据目前省科协现有的事业发展性支出项目拟定。 |
第三条 | 事业发展性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积极运用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理念,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零基预算的有关要求和省科协实际情况拟定。 |
第四条 | 事业发展性资金由省科协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使用。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按部门的职能分工,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 |
(一)省科协为事业发展性资金的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其中: | ||
(二)各项目承接(补助,下同)单位(个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
(三)经由各地市、县(市、区)科协以及其他单位审核或推荐的项目,审核或推荐的单位和项目承接单位(个人)负责共同责任。 | ||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 ||
第五条 | 围绕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及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等安排。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设置……‘政策任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并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如下: |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包括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等,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 根据《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结合目前项目实际支持情况等拟定。 | |
(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配套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部分)。根据《中国工程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框架协议》,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战略研究院日常运行、院士专家服务保障等。 | 根据《中国工程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框架协议》拟定。 | |
(三)省科协事业发展性专项经费。根据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予以安排,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 根据省科协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目前项目实际开支情况等拟定。 | |
第六条 | 以绩效目标作为事业发展性资金分配的依据,主要采用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制方式分配资金,并积极鼓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级学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项目,具体如下: | 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以及目前资金分配的实际情况等拟定。 |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 ||
(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配套经费 | ||
(三)省科协事业发展性专项经费 | ||
第三章 项目储备 | ||
第七条 |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有关程序开展项目储备,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拟定。 |
第八条 | 属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拟定。 |
第九条 |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等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拟定。 |
第十条 | 除特殊情况外,支持的项目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定”,如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则须科学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不搞简单“一定多年”。每年预算编制时,围绕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省科协工作重点等,结合当年省财政实际下达的资金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年度资金实际需求等进行动态调整,不作固化安排,项目到期(完成)后自动退出项目库,如要继续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则需进行重新申请。 | 根据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对财政工作作出的具体指示,省财政厅关于“对于跨年度实施的政策项目,科学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不搞简单‘一定三年、五年’。每年预算编制时,要综合考虑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年度资金实际需求等合理确定分年度支出规模,按程序列入年度预算”的贯彻落实要求,以及目前“零基预算”精神等拟定。 |
第四章 预算编制 | ||
第十一条 | 年度预算“一上”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带具体项目申报预算,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并在预算“二上”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拟定。 |
第十二条 |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 结合现行的政策要求拟定, |
第十三条 | 项目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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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项自进行前置性审核,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拟定。 | |
(二)组织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将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或集体研究,按相关程序提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部门。其中,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结合目前有关项目公示的情况等拟定。 | |
(三)分配公示。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额度后,项目管理部门在公示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按“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党组会审议后,由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公示。 | ||
(四)列入预算。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去文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项目承接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列入该单位年初预算,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列入省科协部门年初预算后转拨;属于转移支付的,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 | ||
第十四条 | 项目申请负面清单: | 根据目前财政法律法规等拟定。 |
第十五条 | 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运转性项目中予以统筹安排。项目承接单位确需要工作经费的,可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具体金额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安排,不得简单按照2%的比例顶格计提,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项目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并结合2025年预算编制“严控事业发展性支出本级使用……具体金额根据资金特点和实际使用需要安排,不得简单按照2%的比例顶格计提……原则上事业发展性支出不得分配部门本级用于维持机构运转”的有关要求拟定。 |
第五章 预算执行 | ||
第十六条 | 年度预算批复后,已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落实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资金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包括指标及目标值)、工作任务以及要求等(模版见附件)下发至有关地市科协、项目推荐单位以及项目承接单位等。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省财政统筹”,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 |
第十七条 |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 根据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拟定。 |
第十八条 | 事业发展性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接单位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调剂用于同一项目计划下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于在6月底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汇总并经省科协领导同意后,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具体的调剂内容、程序等可在各领域(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结合省科协的实际情况拟定。 |
第十九条 | 年度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后,办公室联合项目管理部门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拟定。 |
第二十条 | 项目承接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 根据现行的财会制度要求拟定。 |
第二十一条 | 预算执行阶段,项目管理部门要对照资金绩效目标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监控,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预算执行阶段,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拟定 |
第二十二条 | 项目实施完毕后,要按照“谁批准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对口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的结果应按程序提交省科协领导审批。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省科协实际情况拟定。 |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 各项事业发展性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项目内容、支出明细相匹配,绩效指标应设置项目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科协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拟定。 |
第二十四条 | 项目承接单位在申请资金时,应紧密结合项目实施内容,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突出项目产出和效果,应当选取可衡量、可考核定量指标。项目管理部门应对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列入项目库以及预算安排。 |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拟定。 |
第二十五条 |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适时进行绩效自评并汇总有关情况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程序经省科协领导审批后报送省财政厅。办公室将联合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对报送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部门……”,并结合省科协实际拟定。 |
第二十六条 |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 根据现行的绩效管理要求拟定。 |
第二十七条 | 机关党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 根据财会监督、财务管理等要求拟定。 |
第二十八条 | 项目承接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应保留好资金使用流转的详细记录以及项目开展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在预算执行中或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承接单位应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随同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 | |
第二十九条 | 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对涉及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有关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拟定。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项目管理部门可按照分管的领域(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本领域(项目)的管理要求。 | -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由省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