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有关规定,我局在《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0月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房产交易大厦1012室收,联系电话:83949313(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yhbc@pnr.sz.gov.cn
附件:1.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9月4日
文档附件:
附件1.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起草说明.wps
附件1
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绩效评价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海洋发展局是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渔业领域农业保险配套制度文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制定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指南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是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及开展区级审查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
(二)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 承保机构在以下范围内承保的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
(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补贴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按险种进行补贴:
1. 水产养殖险(含淡水、咸淡水)、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险(上述险种的补贴比例见附录)。
(二)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补贴比例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八条 承保机构在申请资金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及数量的验标照片,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
(五)水域滩涂养殖证;
(六)权属证明及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
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参加培训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级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区级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保机构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区级审查(含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及承保机构申请材料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收到区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开展市级审查,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等工作。
(四)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后,市级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十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者多头申请补贴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截至申报之日前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申请渔业领域补贴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补贴情形时,可以暂停补贴程序,并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补贴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补贴资金的,不予补贴,已经补贴的,依法予以追回补贴资金及孳息。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补贴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补贴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等,抽查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承保机构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投保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者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业领域,是指市海洋发展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渔业相关领域。
(二)补贴资金,是指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的水产养殖险(含淡水、咸淡水)、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险以及根据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及创新涉农险种时,由市级财政按规定事后给予承保机构补贴的资金。
(三)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级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新增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补贴资金。新增险种根据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总额上限控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从2024年1月1日起保的渔业领域农业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补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3〕1 号)关于渔业领域农业保险内容同时废止。
附录
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2024-2026年)
险种类型 | 险种 | 单位保险金额 (元/亩) | 保险费率 (每造/年/批) | 市财政补贴比例 | 投保人负担比例 |
养殖险 | 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 | 5000-9000 | 6% | 50% | 50% |
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 | 自定 | 10% | 60% | 40% | |
地方特色及创新 涉农险 | / | / | / | / | / |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我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及《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责分工,我局在《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从2020年起,广东省将我市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2020年—2023年我市农业保险深度目标分别为:1%、2%、3%、2.5%,2023年除考核农业保险深度,还同时考核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率,目标为:100%。2021—2023年,全市均超额完成农业保险深度目标,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的同时,推动了考核指标的达成,规范组织发放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2024年6月4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与上一轮政策形成有效衔接。方案明确,到2026年,构建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方案还细化调整了实施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编制必要性
(一)《实施方案》规定,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保费补贴资金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工作。
(二)我市已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尚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编制相关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因本轮机构改革实际,为便于管理,将渔业和林业领域分开制定管理办法。同时,结合原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尽快完成本管理办法以及后续申报指南等文件的编制。
综上,有必要修订编制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编制依据
(一)《农业保险条例》
(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
(三)《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金〔2024〕1号)
(四)《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四、编制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本管理办法的依据、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补贴内容,共三条。明确项目的具体补贴对象、支持范围、补贴险种及补贴比例。根据《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涉及资金安排措施,具体支持条款及方向如下: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执行,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可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深度目标等阶段性纳入实施范围。
第三章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共三条。明确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绩效评价要求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四条,明确本管理办法调整方式、解释权、执行时间等。
五、制定流程相关安排
《管理办法》定位为规范性文件层级,拟按规范性文件流程制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3〕1 号)关于渔业领域农业保险内容同时废止。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