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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9-05 21:15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21:02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龙华府办〔2021〕1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拟废止《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等4件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拟废止文件有意见,可在2024年9月11日前通过龙华政府在线的民意征集栏目将意见反馈我局。

       特此公告。

       附件:1.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废止文件目录

                  2. 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3.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4. 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5.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6.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7.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8. 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9.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及文号

1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2021〕6号)

2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2021〕7号)

3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2021〕5号)

4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2021〕12号)



附件2


关于废止《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日益成为新工业革命的关键支撑,为推动我区相关产业发展,我局在充分考虑产业发展方向与趋势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该政策自2021年10月8日实施以来,在支持区内工业互联网企业发展中起到了有效的推进作用。

经过三年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在企业实践过程中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双跨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建设等项目因投入大、收益小、商业模式不成熟导致申报门槛较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提高政策与市场的匹配度。为此,我局正在开展《深圳市龙华区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龙华区打造深圳北软件产业基地实施办法(送审稿)》等新政策的制定,以期提升政策有效性,为持续支持和推动我区工业互联网行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提高政策精准性,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现启动废止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程序。

特此说明。


附件3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

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把握“双区驱动”发展机遇,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推动全产业链条要素和产业生态体系优化,落实龙华“数字经济先行区”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省、市助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建立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

支持区内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工业互联网领域创新中心,引导创新中心打造新型共性技术平台,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优化工业互联网领域创新生态环境,显著提升创新能力。

第五条 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

对区内平台企业,经工信部新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鼓励打造专业型、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资源池的区内平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为区内企业实施解决方案的服务收入,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平台应接入龙华区工业互联网监测服务平台,并配合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服务企业等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第六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建设。

对将自主创新技术形成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主导制定工业互联网及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团体)标准(规范)的区内企业或单位,在标准(规范)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中涉及参与制定的企业或单位超过1家的,单家企业或单位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参与制定的企业或单位数量。

第七条 鼓励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验收的区内运营单位,其二级节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并至少在2个或以上典型应用场景或行业开展规模化应用的,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前提下,按1:1配套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的区内运营单位,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每超过50万条(解析量不低于200万次)给予1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对区内达到评定标准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标杆企业,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创新中心等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定制化云服务

对区内上工业企业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切实提升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区内企业,按照云平台服务商收取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支持专业第三方机构在我区进行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活动。

第九条 鼓励推广优质工业互联网产品。

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APP应用解决方案入选国家、省、市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按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标准,对每一个方案给予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制,对其研发的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工控安全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条款同一项目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

对国家、省、市、区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标杆、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分别按照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标准给予每个项目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获得奖励后,再获更高级别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十一条 引导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区内工业园区打造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工业互联网领域),建设园区专网,为入驻工业企业提供产业数字化基础设施支撑,推广应用示范场景。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工业互联网领域),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工业互联网领域),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产业集群示范项目。

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基于垂直领域产业整体升级的目标,深入开展特定集群调研、开发整体解决方案,探索产业协同路径。项目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上级部门认定为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专业机构协会企业推广工业互联网。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各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经备案在我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工业互联网会议、论坛等活动,每次活动按不超过总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款的申报主体需是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面向区内制造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等,开展工业互联网政策、技术、管理、运营等培训。对符合市、区认定标准的工业互联网人才,按照市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地迁离我区,并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要求其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3


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2021〕7号)依据《中国制造202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2021〕1号)等文件制定,自2021年10月8日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导向作用,有效夯实了我区相关行业基础和创新能力水平。但此政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如对首次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该目录自2021年开始便不予认定。

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我区对产业政策体系进行了调整,我局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加快新质生产力培育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华办字〔2024〕12号)要求,开展智能终端、网络与通信等相关产业集群的起草制定,为培育全区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政策支持。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提高政策精准性,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现启动废止《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程序。

特此说明。



附件5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加快构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生态,做大做强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三首”产品研制。

鼓励企业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软件等领域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工程奖励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

支持企业围绕机器人、智能制造成套设备、智能测控装备等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对获得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的智能制造装备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智能机器人骨干企业。

着力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智能机器人企业,对首次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入选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七条 完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

加快构建智能制造装备本体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关键软件开发企业等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对首次入选为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省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入选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八条 鼓励智能制造装备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购置区内智能制造装备企业生产的设备总额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纳入区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纳入区其他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突出典型项目示范。

树立智能制造典型标杆,对首次入选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入选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条 鼓励智能制造装备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资本强联合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将系统集成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拉动作用大、年产值不少于2亿元的智能制造业装备企业作为链主企业重点支持,区级产业资金、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并在规划、用地、用房、人才支持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保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以上”“最高”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6


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2021〕12号依据《深圳国家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主要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支持高技术产业化、支持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支持建设专业园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举办高端论坛和展会等方面强化对企业扶持,自202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累计受理8宗项目,拨付产业资金947.26万元,为推动新型显示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目前我区对产业政策体系进行了调整,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加快新质生产力培育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华办字〔2024〕12号)要求,我局将做好智能终端、网络与通信等相关产业集群的起草制定,加快培育全区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提高政策精准性,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现启动废止《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程序。

特此说明。



附件7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国家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推动龙华区新型显示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相关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的新型显示产业主要包括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Mini LED(微发光二极管)显示、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8K超高清显示、QLED(电致发光量子点)显示、激光显示、3D(三维)显示、全息显示等领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和产品的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国际信息显示学会(SID)评选的“Best New Display Technology”“Best Technology Demonstration”等奖项,及国际信息显示学会中国区(SID China)评选的最佳创新显示器、创新显示组件、创新显示应用技术,最佳显示产品、显示组件产品、显示应用产品等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支持企业聚焦Mini LED、Micro LED、4K/8K、3D显示等方向,突破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对获得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的新型显示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高技术产业化。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对在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中获得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的新型显示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7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支持新型显示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龙头企业搭建新型显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测检验、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公共服务项目支持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2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专业园区。园区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新型显示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且占园区入驻企业比重不低于70%,上年度新型显示企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新型显示专业园区的,对园区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华区的新型显示行业协会,在龙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单位中在龙华区注册成立的不少于20家,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举办高端论坛和展会。经备案及现场审查,在龙华区成功举办数字经济领域新型显示专项高端论坛和展会,参与企业不少于50家,获得3家及以上国家、省、市媒体专版报道,对我区产业发展形象和地位有较大提升作用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在获得资金补助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迁离我区,并保持正常运营,对于违反承诺的,责令其退回资助金额。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对象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印发实施后,每年按程序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发放,对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发生的事项予以支持。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附件8


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说明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2021〕5号)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21号)、《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2021〕1号)等文件制定,自2021年10月8日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壮大了我区制造业集群规模,提升了制造业发展能级,强化了产业空间保障。

但此政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如省级专精特新政策自2021年起已不再认定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造成该条款省级奖励自该时起无企业符合奖励条件;各类产业园认定奖励类政策,因国家、省、市已不再开展产业园认定,导致政策无法惠及企业等。为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效能,目前龙华区已更新出台《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新政策,全方位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提高政策精准性,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现启动废止《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程序。

特此说明。



附件9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2021〕1号)等文件精神,厚植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新动能,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壮大制造业集群规模

第四条 鼓励企业“小升规

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

第六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

鼓励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四章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已获认定和资助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重新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不重复奖励。

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租金支持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整治提升。对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给予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

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四条 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2017〕4号)、《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深龙华府办〔2019〕6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分别按深龙华府办〔2017〕4号文、深龙华府办〔2019〕6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奖励和租金支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