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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9-10 16:58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2024〕6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局起草了《〈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1层深圳市投资促进局1108综合业务处(收),联系电话:88107107(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商务局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wzglc@commerce.sz.gov.cn。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匿名反馈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0日


深圳市商务局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2020〕2号),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字〔2024〕2号)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办法》中由深圳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的资金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财政奖励资金,由省、市按照省外资奖励等政策共同分担。我市承担部分由市、区分担,对其中属于《新设企业对区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深财预〔2023〕199号)规定的新设企业,相应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奖励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单位合法合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四)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六)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六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单位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根据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的不同,具体支持方向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支持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加大制造业外资项目支持。

(一)奖励条件

对于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第九条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加大在深投资。

(一)奖励条件

对于2023—2027年间,对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且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初审与审核

第十条  结合广东省商务厅印发的年度利用外资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金奖励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  市商务局在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十二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

)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六)广东省、深圳市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第十三条  各区外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及审核:

(一)项目初审

1.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外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外资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相关情况,同时在申报材料中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项目审核

1.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进行 申报,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3.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走访、企业座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评审或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4.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资金资助(奖励)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项目查重。

5.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7.根据省、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  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多个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通过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通过深圳市外资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二)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深圳市商务局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2020〕2号),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字〔2024〕2号)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稳外资工作部署,广东省于2024年5月9日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字〔2024〕2号),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我局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形成《实施办法》,于2024年5月由市政府正式印发,文件第14条至第16条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予以支持。奖励资金由省、市按照省外资奖励等政策共同分担,我市承担部分由市、区分担。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关于资金支持的政策措施,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2.       编制依据

起草《实施细则》主要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18〕1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2020〕2号)和《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2024〕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两条。明确申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条件。

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共三条。明确支持方向、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两个方面。

第四章项目申报、初审与审核,共六条。明确申报方式和审核方式,包括项目申请、各区初审、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编制资助计划、公示及拨付资金等。

第五章项目管理,共两条。明确专项资金不可多头重复申报。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绩效评价要求、实施跟踪监控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本操作规程有关名词解释、解释权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