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规范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设立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研究起草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l_gdwltfyc@gd.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邮编:51008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附件: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9月10日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规范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设立与管理,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传承基地”),是指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传习、交流、展示展演、教学、培训、研究、非遗产品开发等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利用等工作,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或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省级传承基地的申报、认定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主申报、规范认定、注重特色、讲求成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基地的单位一般不再认定为传承基地。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所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省级传承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未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已长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传播、合作交流等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传承方式和方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相结合,积极培养传承人群,特色鲜明、成效明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传承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拥有或聘用至少1名从事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入驻或长期签约合作。
(四)具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所必需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保证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开展传承活动必要经费等基础条件。
(五)制定有较为明确的五年传承基地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并建有较为系统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或数据库。
(六)当地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对该项目保护、传承等方面积极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省级传承基地,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基础条件、管理制度、资金来源、未来五年传承规划、已采取的传承措施与取得的传承成效;
(二)申报表。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等;
(三)佐证材料。反映申报单位具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资质证明和视频、图片资料;其他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具有特色、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入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信息。
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省级传承基地,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向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省级传承基地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议,形成专家组审议意见和建议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二十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九条【审定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公布省级传承基地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管理职责】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传承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基本权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利用资源,鼓励和支持省级传承基地开展相关传承实践活动,利用会议、节庆、展览、媒体等渠道积极为省级传承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被认定的省级传承基地每年可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逐级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相应的传承经费,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根据申报情况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省级传承基地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实施基地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每年年底前向市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群、普及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
(三)经常性组织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览展示等活动,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教学、研究、交流等活动;
(四)收集、保存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物、档案资料等,并积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强基地自我建设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省级传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五年组织一次省级传承基地建设情况评估并开展重新认定,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开展中期抽查或考察。根据评估结果,对省级传承基地实施动态调整,评估为优秀、合格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厅申请重新认定省级传承基地,也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单位参加认定,评估不合格的不再推荐并取消省级传承基地资格。重新认定的省级传承基地正式公布后,上一轮认定的名单自动取消。如有违反下列第十五条中任意一条,可直接取消省级传承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变更条件】省级传承基地发生如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合并、改制、灭失、其他重大变更等,应在变更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五条【取消条件】省级传承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经核实后,可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不开展非遗传承活动、不参加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宣传、公益活动的;
(三)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管理不善而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四)评估考核不合格;
(五)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六)业务发生变更,不再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作用的;
(七)自愿放弃或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省级传承基地被取消资格后,不得继续挂牌或以省级传承基地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办法】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