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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9-13 22:12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保障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2023〕2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局对2019年出台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深鹏管〔2019〕20号)进行了修订,现已形成《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755-88159087

  联系人:郭工

  电子邮箱:fzswzx@dpxq.gov.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邮编:518119)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附件:

  1.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1

 

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衡量各地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的核心内容、重要指标。随着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上位法的陆续出台,新区2019年制定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深鹏管〔2019〕20号)已难以满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客观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因此,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结合新区实际情况,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细化执行落地措施的需要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自2019年11月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有力推动了新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建设,提升了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质量,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上位法的陆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法治发展形势有了新变化,亟待与上位法相衔接。因此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尽快修订完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

(二)是推动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依规落实制定程序和决策后评估程序是深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体系。目前,新区部分单位仍存在依法决策意识不强、协作配合效率低下、程序履行过程监督乏力等突出问题,因此亟待从制度机制方面予以改进、优化。制定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能为新区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相关监督单位和个人等在决策事项建议、决策草案形成、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发布、归档以及后续实施后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有力指导,从而进一步提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推动新区法治政府建设迈向新的台阶。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法治深圳建设考评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发现的问题,把克服短板、补强弱项作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制度健全完善上去解决制定程序的先后混淆、“两步”合法性审查不规范、集体讨论未以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开展等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是便于实务操作。厘清相关单位职责分工,除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外,工作规则还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有必要时负责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后评估等职责,有助于解决当前新区决策制定效率低下的难题。

三、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修订稿)》设置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四十八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新区重大行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不再重复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二)厘清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的职责。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等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开展。(第六条第三款)。

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负责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后评估等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细化“两步”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第二十七条)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新区管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经新区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新区管委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

(四)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与总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四条)相衔接,第三十六条重申上位法的要求,“决策事项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前应当向新区党工委请示报告。”(第三十六条)。

(五)其他重要条款或创新条款

一是决策启动。新区各所属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则第三条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建议的应提交书面建议书。

二是专家意见建议书与专家意见报告的关系。“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专家论证报告的附件”(第二十条)

三是考虑到一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内容较多,可能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内容不尽相同,因此明确风险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是参照《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责任减免的规定,增加“对新区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四十五条)。

专此说明。

 

 

附件2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

决策工作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则。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发布、决策执行及决策调整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具体的决策事项由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结合新区实际拟定年度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年度决策目录”),经新区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年度决策目录在公布后允许进行调整一次,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推进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调整目录的方式及时将该事项调出目录。调整目录仍需经新区党工委同意,调整后应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完成目录修订并重新向社会公布。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以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综合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当年度的决策目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和调整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将政府决策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事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由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承办。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等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开展。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决策程序履行的工作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后评估等工作。

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配合的原则,支持、协调、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各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新区各所属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则第三条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向新区管委会提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确保参加代表的广泛性;涉及不同利益的,应当确保各个利益相关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专栏统一披露承办的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条件允许时可展示模型、图案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期限和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日(自然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

2.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3.       社会公众意见反馈的方式及期限;

4.       征求意见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特定对象征询意见的,应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组织和个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四)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听证的。

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参加人名单、制作听证笔录、公布听证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研究论证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予以专门说明。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后,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从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风险可控性等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含线上)、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专家参与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论证工作,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采取论证会方式开展论证的,应当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当有7名以上(含7名)单数专家参加;对于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应当有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参加。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指定。

第十七条 在选择、确定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时,执行相关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咨询、论证、评估等工作;

(三)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没有违纪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应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规则确定专家咨询论证事项;

(二)选择、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要的资料;

(四)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论证;

(五)专家组小组组长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含风险评估内容),专家小组所有专家应及时在意见书上签名,作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七)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专家论证报告的附件。

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完善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做出说明。

新区管委会应当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并落实到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效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可以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评估。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称“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作出评估。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标准、步骤与方法等内容;

(三)充分听取意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判;

(五)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价,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评估;

(五)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风险等级;

(六)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七)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将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终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决策方案、采取相应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中风险的,应当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低风险的,可以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新区管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经新区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新区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情况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其他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在收到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备的,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新区管委会法定权限;

(二)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出具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所涉事项未作规定,但该草案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者改革发展方向的,应当出具该草案“合法”、“不违法”或者“不违规”的意见;

(二)对国家、省、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三)超越法定权限的,或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出具该草案“不合法”或者“不合规”的意见;

(四)履行法定程序存在瑕疵的,应当要求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对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新区管委会讨论;

(二)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的,在完善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程序后再次送请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

(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四)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交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听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的,应当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六)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八)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新区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按本规则完成相关工作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交新区管委会决策,新区综合办不得安排上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策程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深鹏管〔2021〕11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决策事项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前应当向新区党工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决策事项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区管委会公报、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同步做好决策事项宣传解读工作。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新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新区重大行政决策。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可以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出现紧急情况的,新区管委会主任可以直接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上说明理由。因实际情况发生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跟踪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实施后评估,形成实施后评估报告。

实施后评估应具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调整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形成新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新区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导致新区管委会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懈怠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新区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导致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决策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中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工作规则、出具虚假结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应依法解除合同并将其违规违约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新区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新区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