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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9-14 15:23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商务局 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商务局 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总体要求,我局起草形成了《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深圳市商务局1208室,综合法规处收,联系电话:88127065(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meiling@commerce.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1

 

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商务局拟定的扶持计划资助或奖励项目等在执行过程中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

市商务局执行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议,是指项目申报单位在市商务局事后资助或奖励项目公示期内,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公示内容持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商务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市级产业政策扶持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扶持管理规定,请求市商务局进行调查、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向市商务局反映项目单位涉嫌违反市级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置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类明晰”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置、答复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

  第六条 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提出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商务局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条 提出人应当以现场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形式的异议、投诉及举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提出人向市商务局提交的异议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以邮寄形式提交材料的以投寄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提出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按公示要求提供在职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异议应当明确提出对公示内容持有不同意见的具体内容,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材料,不得简单表示不同意公示结果或者以经营困难等非项目原因提出异议;

(四)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五)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六)公示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九条 提出人向市商务局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如单位、姓名、职务等;

(二)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与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政策管理工作有关;

(三)以单位名义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四)投诉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条 提出人向市商务局提交的举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产业政策或扶持计划名称、公司名称、扶持项目名称、项目申报人等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提供被举报扶持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或者不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三)以单位名义进行举报的,应当在举报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进行举报的,应当在举报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四)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收到有关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提出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提出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其中,对市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调查、核实与处理;其余异议、投诉及举报由资金使用处室负责调查、核实与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核受理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商务局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置决定根据提出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答复提出人。

  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处置完成的,经市商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最多延期1次。

  市商务局应当书面告知提出人延期理由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提出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提出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商务局根据相应产业政策扶持管理的规定重新启动项目的审核工作。

经调查核实,投诉成立的,市商务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核实,举报成立的,市商务局按照相应产业政策扶持管理的规定,取消被举报扶持项目的扶持资格;已经获得资助的,撤销扶持项目资格,收回受资助资金及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核实,异议、投诉、举报不成立的,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形式告知提出人。

  第十五条 基于同一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商务局只受理一次;重复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涉及异议及投诉的扶持项目,尚在处置过程中的,市商务局暂缓予以扶持。

  涉及举报的扶持项目尚在调查过程中的,被举报扶持项目以及该项目单位申请的其他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均暂缓予以扶持。

  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处置过程中,市商务局可以受理涉及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单位新的扶持项目申请。

  按照规定暂缓予以扶持的项目,在调查处置完成后,符合规定的由市商务局根据处置决定继续予以扶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置工作,经全面梳理与总结专项资金项目所涉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综合考量行政管理绩效和社会公平,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历次巡察、审计中对我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我局在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和政策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制度层面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等处置工作进行清晰的指引,提出“依法合、高效透明、分类明晰”的处置原则,进一步明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定义、受理范围、处置程序、处置流程及时限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商务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八条,对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定义、受理范围、处置程序和处置流程等程序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

第一至三条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异议、投诉及举报的适用范围、管理依据等。

第四条至五条 明确了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遵循的原则,及我局和行政相对人基本的权责划分和提出方式。

第六至十条 明确了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材料提交要求。

第十一至十六条 明确了受理时限、办理时限、处置的具体规定和原则等。

第十七至十八条 规定了例外的情形、解释权和发布日期、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