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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9-14 21:21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工作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商业创新能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商贸流通,商务部正组织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为做好我市创新中心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请符合申报条件、有意申报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20日前汇总报送我局,内容包括推荐意见、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

     2.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

     3.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4日

(联系方式:88102384)

相关附件

·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docx

·       2.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doc

·       3.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场建设司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24〕391号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工作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商业创新能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商贸流通,商务部决定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为导向,将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商贸流通领域,打通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工程化和产业化,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使创新要素融入到商业发展全方面各环节,使创新中心成为促进商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突出智能化方向,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商贸流通、新型消费等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生活、智慧商圈、AI电商等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等。突出数字化方向,推动传统商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商业大数据、商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商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等。突出绿色化方向,推动传统商业领域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创新,商业绿色发展创新,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创新等。

      二、建设任务

    (一)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人工智能等前沿引领技术在商业领域的深度应用,促进新技术推广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围绕重点商业领域研制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标准,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二)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化推广机制,支持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拓展商业和科技融合应用新模式、新场景,促进新业态创新发展。

    (三)集聚商业技术创新资源。加强与其他类型科技创新基地的系统联动,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纽带,整合各类创新资源,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技术入股等不同途径和方法,统筹产学研创新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机制。

      三、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创新中心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商学协会组建。鼓励以企业为依托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共建。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学协会或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其他单位。

    (二)专业领域符合商务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内科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实力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依托单位填写《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所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书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申报书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后,于2024年10月23日前提交商务部,电子版发送至后附电子邮箱。

    (二)评定。商务部对依托单位的申报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协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能力、保障条件等。商务部依据审查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经公示后确定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三)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申报书中明确的方案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报所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备案。创新中心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开展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建设。

   (四)验收。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验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由商务部确定为创新中心,未通过的终止建设。

      五、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本地区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组织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将创新中心发展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创新中心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等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可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网站下载(《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doc》)。

      联 系 人:市场建设司 宋小强 胡迪

      联系电话:010-85093673 85093758

      电子邮箱:songxiaoqiang@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附件: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战略部署,提升商业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创新中心属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定位于以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为导向,将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商贸流通领域,打通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使创新要素融入到商业发展全方面各环节,使创新中心成为促进商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商业领域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工程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资源供需对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各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商业企业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实行科研与市场协同衔接的运行机制,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学协会和政府等主体的权责。

第五条 商务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创新中心发展,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创新中心承担相关科研任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及决策支撑等工作。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产业支持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商务部组织推进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提出对创新中心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二)                      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三)                      统筹解决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创新中心的调整方案,协助组织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制定支持创新中心建设的措施,将创新中心的发展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创新中心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                      负责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机制、人员、资金、场地、设施、技术等方面支持保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                      设立内设部门,配备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                      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商务部重点工作需要,开展本领域技术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                      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三)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五)                      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六)                      加强与其他类型科技创新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七)                      完成年度报告,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申报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学协会或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其他单位。

(二)专业领域符合商务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内科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创新中心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向商务部申报。

    (二)评定:商务部对依托单位的申报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协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能力、保障条件等。商务部依据审查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经公示后确定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三)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申报书》中明确的方案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备案。创新中心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开展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建设。

(四)验收: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由商务部确定为创新中心,未通过的终止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以企业为依托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组建,由依托单位作为创新中心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形成共同组建协议,明确各个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原则上不支持单一类型单位共同组建。鼓励地方政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原则上应为创新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变更名称、注册地、调整创新方向和定位、以创新中心名义举办特别重大活动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定。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报告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定期开展评估,一般以2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经申请可给予1年整改期。

第十七条 商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创新中心资格:

(一)                                            不接受商务部的管理;

(二)                                            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三)                                            依托单位申请撤销创新中心;

(四)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                                            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                                            其他商务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商务部×××领域或地区技术应用创新中心”。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通知-通知公告-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1558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