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2024年8月9日至9月8日,我局在前海管理局官网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关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现就征集到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
社会公众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小晴 创博汇(深圳)孵化有限公司 |
第一条 深圳的就业成本比较高,加上香港的工资高,在园区内的企业很难招到香港籍员工,此项要求企业的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很大部分的企业都满足不了,是否可以降低标准?比如将香港居民占比降低到10%? 第二条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项目遴选的领域过于较少,是否可以增加一些产业领域? |
第一条: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第二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
2 |
金金 |
第一条50%的港人员工,指标过高。 第二条获得专业机构投资,如果是香港母公司获得过专业机构投资,可以吗? |
第一条: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第二条:采纳。遴选企业要求获得专业机构投资,可放宽至其香港母公司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投资。 |
3 |
蔡丽慧 |
第一条 关于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香港部门等资助,相较于初创企业短时间内极难达到。 第二条 企业的员工占比其中香港居民占50%以上,鉴于现在的创业并非香港的强项,及香港居民和大陆的商圈有较大的思维出入,不利于香港人在职发展,另外香港人普遍要薪高于大陆职员的薪水成本,非一般初创公司能承受。 |
第一条:采纳。对于企业获得股权投资不再是必选项,对该条款进行适当放宽。 第二条: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
4 |
雷震 |
第一条关于“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的要求,我个人建议看能否适当下调,比如下调至20%。主要考虑是,港澳青年创业选在深圳,实际考虑还是为了降低人力和其他方面成本,并且利用内地的人才资源(特别是IT研发方向的资源)。如果把这个比例限制得较高,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束缚。 第二条 关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永居要求,可以规定得更加细致,涵盖多种情况。比如,公司可以是港澳青年直接持股,公司也可以是港澳青年直接持股的港澳公司持股。 |
第一条: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第二条:采纳。在附则章明确规定持股关系可以穿透。 |
5 |
杜俊平 |
香港居民占比人数过高 |
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
6 |
陈李皝 |
关于孵化期企业的要求,申请的空间希望增大到500平方,以及各项企业的香港居民占比降低到40% |
1.采纳。孵化期企业办公空间面积调整为300平方米且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该办公空间为实用面积。 2.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
7 |
涂岚 |
第一条 苗圃期、孵化期、加速期企业在每一年度考核期均需满足“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难以达到,建议取消对各期企业“香港居民占比50%”的要求。 第二条 建议对苗圃期企业取消“需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者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的资助(投资)”的要求。原因是后期配套基金5亿规模并不大,子基金可投标的包括是种子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苗圃期往往没有拿到任何投资。 |
第一条: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第二条:采纳。拟增加获得香港高校等单位举办的创赛奖项作为遴选条件。 |
8 |
梁恒 |
第一条关于企业的香港居民占比,回大陆创立企业,看中的是大陆的优质人力资源,如果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对于企业是非常大的管理成本。可否酌情将香港居民占比调整为10% 第二条 关于苗圃期与孵化期的企业,可否不需要有机构投资以及拿过香港政府资助的。现在公司法要求企业有实缴,是否应该增加或者调整为苗圃期实缴50万元,孵化器实缴100万元,这样既证明了公司的实力,也相对合理。 第三条 对于加速器的企业,现阶段要求机构投资达到1000万元,现有市场环境下,能够获得1000万元投资的难度非常大,可否适当调整为100-500万元以内。 |
第一条: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第二条:解释。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作为面向香港青年来内地创业的创新创业平台,获得融资或投资(资助)是入驻梦工场的基本条件之一,并拟新增创赛奖项也纳入条件之一。 第三条:采纳。拟适当调低额度。 |
9 |
张南泽 |
第一条 1、《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条孵化期企业,同上理由(文创类企业拿到融资的难度较大),建议增加符合验资200万元也可以纳入入驻标准; 2、建议孵化期企业的香港居民占比下调至25%,因为孵化期企业也正处于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成本控制是非常重要的部分,香港居民普遍薪酬要求较高,在创业孵化阶段会大大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因此建议将香港居民占比下调至25%; 3、建议将孵化期企业可申请的办公面积增加至450-500平米,因为孵化期企业的员工数量普遍在30人左右,300平的面积过于狭小,建议增加办公面积的标准。 第二条《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条,申请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应当符合的产业领域,建议增加文创产业,因为香港文创产业发达,相关产业创业就业香港青年众多,应当予以考虑。 第三条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者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部门、高校等的资助(投资),建议增加创赛获奖团队或企业,也纳入考虑范围。 第三条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条苗圃期企业,建议增加验资条件,即苗圃期企业在符合行业和港人数量的前提下,不需拿到投资机构的投资或各类资助,只要符合验资50万元也可以纳入入驻标准。 第五条 1、《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条加速期企业,建议将融资金额由1000万下调至500万; 2、建议将加速期企业的香港居民占比下调至10%,因为加速期企业员工规模较大,且企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50%的港人占比会带来两个困难,一是人工成本过高,二是招聘相对困难。 3、建议将加速期企业可申请的办公面积增加至900-1000平米,因为加速期企业的员工数量普遍在60人左右,800平的面积不够企业用于各类功能布局(如各部门独立办公室、会客室、会议室、产品展示区等),建议增加办公面积的标准。 |
第一条: 1.解释。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作为面向香港青年来内地创业的创新创业平台,获得融资或投资(资助)是入驻梦工场的基本条件之一,并拟新增创赛奖项也纳入条件之一; 2.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3.解释。调整孵化期企业的办公空间面积为300平方米,并限制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该办公面积在附则明确规定为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第三条:采纳。拟增加获得香港高校等单位举办的创赛奖项作为遴选条件。 第四条:解释。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作为面向香港青年来内地创业的创新创业平台,获得融资或投资(资助)是入驻梦工场的基本条件之一,并拟新增创赛奖项也纳入条件之一。 第五条: 1.采纳。采纳。拟适当调低额度。 2.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3.采纳。加速期企业办公空间800平方米是实际使用面积,根据测算,该面积计算符合加速期企业办公空间需求。同时,若加速期企业还满足特定融资额度要求,仍可继续申请更多面积。 |
10 |
微埃智能 黄鹏玮 |
针对《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项目遴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 遴选标准;中(三)加速期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第一条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9年,团队人数规模不超过150人,其中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法定代表人或1名以上股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或许颇为苛刻。 由于企业已经到了加速期,且在深圳前海,大部分人才应为大陆居民为主,建议改为 1. 【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或法定代表人或1名以上股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改为 2. 如若香港居民占比不足50%,可提高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金额,从1000万提升至3000万。 |
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
11 |
夏泳妮 |
第一条 关于第二章第四条第(一)点“(一)苗圃期企业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团队人数规模不超过10人,其中香港居民占比50%以上,法定代表人或1名以上股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2.申请共享办公空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 首先,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年限不合理):创业企业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验证其商业模式和进行产品开发。一年时间可能过于短暂,尤其对于技术型或需要长期研发的项目,建议年限更改为“在3年内”。 其次,团队人数规模不超过10人(团队人数不合理):初创团队在成立早期通常资金有限,很难招聘到10人甚至更多成员。对于许多初期创业者来说,核心团队通常由3-5人组成。 第二条 关于第二章第四条,“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生命健康科技等香港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建议拓展多元化、年轻化的领域,像是:游戏科学与技术、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教育、金融科技、绿色科技与可持续发展、电子竞技与虚拟现实等。 第三条 关于第二章第四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者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的资助(投资)” 关于这个要求不太合理。 |
第一条:解释。 首先,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不再要求各阶段企业的成立年限,以团队人员规模确定属于哪一阶段的企业。 其次,苗圃期企业的团队人数规模要求为不超过10人,即3-5人的团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入驻梦工场。 第二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第三条: (1)采纳。在办法正文的附则章将专业投资机构定义为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境外投资机构。 (2)解释。个人投资人不易认定,因此仍以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作为条件。 (3)采纳。拟新增企业投资作为遴选条件。 (4)采纳。拟新增获得创赛三等级及以上的也纳入遴选条件。 |
12 |
余俊标 (id:6260756;联系方式:15012527127) |
第一条 初创企业是否能降低门槛,符合港人港企即可。 第二条 获得政府资助是否能不限额度。 第三条 行业要求是否能放宽 |
第一条:采纳。苗圃期企业在企业成立年限上拟调整标准,保持对于苗圃期创业企业或团队中香港居民占比50%条件。 第二条:采纳。除加速期企业外,其他阶段企业入驻梦工场并未限定获得资助额度。 第三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
13 |
黄思语 |
建议给予初创公司更宽松的入驻条件,可否取消成立一年内必须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才享受免租补贴的要求,改为根据首年经营表现来提供租金补助。 |
采纳。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但获得资助、投资等仍是必要条件。 |
14 |
叶子诒 |
希望给予初创公司更低门槛的入驻条件 可否免除成立一年必须有投资机构投资才能拿到免租补贴,改为根据首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租金补助。 |
采纳。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但获得资助、投资等仍是必要条件。 |
15 |
陈昌峰 |
第一条苗圃型企业中的“申请共享”办公空间改为申请“独立办公空间”。 第二条 孵化型企业的团队规模可考虑改为 8 人以上。 |
第一条:采纳。修改为共享或独立办公空间,由入驻企业自行选择。 第二条:解释。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内容,对企业的划分给予了明确标准,参考对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标准,“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因此,孵化期企业人数规模仍以11人以上为要求。 |
16 |
李玉红 |
第一条 香港文创产业发达,希望加上文化创意。 第二条 苗圃期成立时间一年内无法获得专业机构投融资以及香港政府的补贴资助,是否是获得过香港政府等补贴的香港公司(不限制年限不限补贴获得时间)在前海成立的公司一年内就符合要求。 第三条 意见:苗圃期、孵化期未要求融资金额或者获得补贴的金额,五万十万是否可以,金额不做硬性要求。 第四条 加速期企业(含潜在独角兽)1000万金额要求过高。 第五条 评审两个月一次时间太长,建议一个月评审一次。 |
第一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第二条:采纳。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同时,参加遴选企业的股东(香港公司)获得投资、资助也视为符合遴选条件。 第三条:采纳。孵化期企业获得资助、投资的金额未设定额度,5万、10万亦可认定为获得投资、资助。 第四条:采纳。拟适当调低额度。 第五条:解释。2个月召开一次评审会议是原则性表述,若某一时期参加遴选的企业较多,可突破原则增开评审会议。同时,以2个月为原则是基于会议召开的准备、邀请专家等前序工作的时间要求作出的。因此,原则上2个月召开一次较为合理。 |
17 |
张凤 |
是否可为企业配备人才公寓 |
采纳。园区配套有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享有配套公寓。 |
18 |
Summer |
我们是高新企业,专精特新,每年几乎都有投融资,但是无法满足所有条件要求。 |
解释。有投融资是符合其中部分要求,具体可向管理局或梦工场咨询。 |
19 |
王祎 |
“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已获得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资助(投资)港币1000万元以上,且尚未上市”,建议修改: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对于港资全资控股企业,其香港主体母公司已获得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资助(投资)港币1000万元以上,或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1500万港币,且尚未上市。 理由: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资助(投资)港币以投资香港公司为主,已获得香港的股权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与专业机构投资1000万元并无差别,建议符合条件的港资公司与内地注册主体能够一并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
采纳。拟适当调低额度。同时,申请企业的股东为香港公司的,也视为符合获得投资的条件。 |
20 |
麦彼得 |
第一条其他产业领域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条 符合港资港人要求的孵化期企业,是否能不看资助金额 |
1.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2.采纳。除加速期企业外,其他阶段企业入驻梦工场并未限定获得资助额度。 |
21 |
邵杰 |
建议苗圃期企业删除需要被投资机构投资要求,目前国内市场环境,很难有专业机构投资苗圃期企业,建议可以做企业验资。对于加速器企业有了成熟的商业模式,需要扩大规模,确实有融资需求。但融资方不应该仅限于机构。 |
采纳。对于企业获得股权投资除专业投资机构外拟新增企业投资、创赛获奖等条件。 |
22 |
林文建 |
苗圃期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更适合,以项目为主,不应以公司成立的时间衡量。 |
采纳。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 |
23 |
深圳市寂静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第一条 关于企业成立时间及相关要求 建议将企业成立时间的判定标准明确为自香港人投资之日起计算,不超过 3 年。此调整可更精准地衡量企业发展阶段,确保孵化资源能切实有效地投入到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中。 第二条关于独立办公空间面积规定 目前规定申请独立办公空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 平方米。然而,由于不同楼宇格局存在差异,公摊面积各不相同。鉴于此,我方建议采取以套内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为标准。 |
第一条:采纳。拟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 第二条:采纳。办公空间以实用面积为准,不包含公摊部分。 |
24 |
白小姐 |
第一条意见稿中对于遴选的创新型企业类型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理解为内资企业如满足条件也可以入驻? 第二条 意见稿中提到的香港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除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生命健康科技之外,还有哪些产业领域,希望可以进一步明确。 第三条 苗圃期要求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这个时间都不够企业去申请获得政府部门资助或是投资,建议可以放宽到2年。 |
第一条:解释。满足相应基本的企业均可以参加遴选。 第二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第三条:采纳。拟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 |
25 |
陶文诗 |
第一条 关于“第二章 遴选标准”中,第四条,应当增加一个香港特色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另外,“相关关联主体”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者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的资助或投资,也应当给予承认,“相关关联主体”可以定义为股权关联、主要股东为同一人且项目内容相同等关联。 第二条 关于“第二章 遴选标准”中,第四条,(一)苗圃期企业条件,应设为:“企业设立时间或迁入前海不超过2年”;(二)孵化期企业,应设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团队“其中香港居民占比20%以上”。(三)加速期企业(含潜在独角兽),其中香港居民占比应考虑“5%-10%”; 第三条 加速期企业要求中,“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中“专业投资机构”的界定中,应另增加个人天使投资人的投资界定,如需对个人天使投资人的资质有所约定,可采取白名单形式。 第四条 加速期企业要求中,对优质的潜在加速期企业,原则上应相对放宽硬性标准门槛,在专家遴选委员会中判断是否足够优秀及适合入驻。所以在第4条中,应放宽为“符合本款第1或2项,最后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3000万美元以上,且融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独立办公空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如需求超过部分可按照相应折扣支付对应租金来配合使用”。 第五条 在“第四章 入驻管理”第十三条中,建议“如跨越阶段重新参加遴选后,场地使用每个阶段不超过36个月,所有阶段累计不超过72个月”。优质项目的培养,仅仅3年是不足够的,可放宽培养年限,至于是否优秀可以在跨阶段的遴选过程中优胜劣汰。 |
第一条:采纳。(1)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2)在附则章解释专业投资机构或资助,可包括遴选企业股东获得的情况。 第二条:(1)采纳。拟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2)采纳。将在文稿修改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关于香港居民占比的指标。 第三条:解释。对于企业获得股权投资除专业投资机构外拟新增企业投资、创赛获奖等条件。 第四条:采纳。拟适当调低额度。同时,申请企业的股东为香港公司的,也视为符合获得投资的条件。 第五条:解释。36个月是一般培育孵化期限,不宜放宽过长的孵化期限。 |
26 |
张信芝 |
第一条 第二章遴选标准第四条中关于创新创业企业的产业领域及行业标准——建议增加动漫手游、潮玩、体育科技、非遗、国学文创等IP科技类项目。 第二条第二章遴选标准第四条中关于创新创业企业获得投资标准——建议改为已获得投资项目优先(投融资项列为非必须条件)。 第三条第二章遴选标准第四条中关于各阶段企业成立年限标准——建议①以新企业入驻梦工场时间为准而非以注册时间为准,②苗圃期3年,孵化期5年,加速期10年。 第四条 第三章遴选程序——建议评审企业的遴选增加入驻项目所在孵化机构代表共同参与。 第五条 第四章入驻管理中第十二条收费标准——建议增加“运营主体可基于其所提供增值服务加收一定比例服务费,企业需与租金等费用一同缴纳” 第六条 第四章入驻管理中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建议明确考核条款。 原因:方便各机构提前部署,最大程度保障各项指标及增值服务的圆满完成 第七条第五章退出规则——企业入驻满36个月退出梦工场应延长为入驻满60个月且仍未完成200万投融资/3项专利/年营收1000万等条件之一 原因:鉴于当前市场情况以及梦工场招商引资优势(地理位置),首批入驻项目应当放宽准入标准,第二批项目再开始优中选优,最大程度确保园区氛围以及活跃度。 |
第一条:采纳。结合香港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拟新增文创创意、金融科技等产业领域作为可遴选的企业产业领域方向。 第二条:采纳。对于企业获得股权投资除专业投资机构外拟新增企业投资、创赛获奖等条件。 第三条:采纳。拟优化调整企业成立年限要求。 第四条:解释。评审活动中遴选企业应遵循回避原则,由评审专家基于评审材料公平公正进行评审。 第五条:解释。梦工场运营主体提供孵化服务已明确收取服务金标准。 第六条:解释。另有相应实施的考核制度进行规定。 第七条:解释。36个月是包括一般培育孵化期限,不宜放宽过长的孵化期限。 |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