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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1 20:31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续租事宜的通知20241011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续租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1  浏览次数:16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24年第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续租条件

  承租个人(家庭)仍有住房保障需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1.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

  2.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租住期间未欠缴租金;

  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租住期间未违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二、续租资格核查情况

  经审核98户承租个人(家庭)符合续租资格(详见附件1)。

  三、网上续租申请时间

  2024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

  四、续租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续约方式为网上续租。《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2023年8月1日前,不包含8月1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续租可自主选择适用原政策或者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该办法施行之日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适用该办法相关规定续租。

  1.选择原政策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续租条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

  2.选择新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应先申请收入财产核对,若审核通过,续租时将不再适用原政策。

  (二)续租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个人租赁合同续约”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点击“个人租赁合同续约”按要求办理续租。具体操作见附件2。

  注:承租人婚姻、家庭人口发生改变的,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个人承租信息变更”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点击“个人承租信息变更”,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变更家庭信息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变更。

  信息变更后符合续签条件的,按规定完成续签;如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续签条件的,将取消续签资格。

  (三)承租人(家庭)无续租意愿、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续签申请、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续签申请以及不再符合续租资格的,应于续签时间结束前缴清租金并办理退租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有权按规定收回住房。

  五、异议处理

  如发现本次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不符合续约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本次公示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通知一并续租。

  逾期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对公示信息无异议。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一)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85901800。地址:宝安区宝城42区甲岸路17号区住房和建设局二楼业务大厅。

  (二)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承租个人(家庭)续租申报以诚信申报为原则,如住房、户籍、婚姻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申报,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续约条件的,将取消续约资格。

  (二)承租人(家庭)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隐瞒或者虚报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业务咨询电话:0755-85901811(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特此通知。

  附件:

  1.符合续租资格名单

  2.个人续签操作手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1.附件1:符合续租资格名单.xlsx

2.附件2:个人续签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