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20241012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10-11 19:35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局对《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深教规〔2018〕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科学编写《管理办法》文本,广泛倾听民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作为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重要参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发送邮件。电子邮箱:xqjyc2088@sz.edu.cn。
(二)投递信件。通讯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深圳市民中心深圳市教育局C2092室,邮政编码:518035,电话:88128139。
附件: 1.《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幼儿园办学信息,以及本市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公开办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信息公开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办学基本信息,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工作。
幼儿园应当主动、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办学信息,按照规定采集、更新幼儿园相关信息,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公正、程序完备、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幼儿园办学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专项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幼儿园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批准设立时间、注册地址、所属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园长(机构行政负责人)姓名、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园性质、在园儿童数、保教费标准、办学等级、奖惩情况、年检情况、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课程设置、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园所联系方式等。
专项信息应当包括设立开办、招生、教职工招聘、儿童膳食服务、经费收支、终止(或者暂停)办学、重新开办、督导以及检查结果等。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当年幼儿园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未按程序批准或者核实的信息不得随意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性。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披露的信息外,幼儿园应当依法公开本园的相关办学信息。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办学基本信息,相关数据统计节点为每年9月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公开相关专项信息公告。幼儿园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公开相关专项信息,其中招生信息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存。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幼儿园,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一周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幼儿园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幼儿园网站、微信或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幼儿园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获取幼儿园办学信息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政府网站、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在线自主查询;
(二)如自主查询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查询申请,由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幼儿园未按要求主动公开办学信息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各区应当将幼儿园信息公开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和评价范畴。幼儿园发布虚假办学信息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深教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深教规〔2018〕3号,以下简称《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201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年出台的《学前教育条例》对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与管理做出了规定。考虑到2018年出台的《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过有效期,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前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对上述文件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幼儿园,因此将《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标题修改《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学前教育机构”进一步明确表述为“幼儿园”。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根据《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幼儿园信息公开的各自职责。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信息公开的监管和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办学基本信息,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工作。幼儿园应当主动、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办学信息,按照规定采集、更新幼儿园相关信息,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十条,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幼儿园未按要求主动公开办学信息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完善条款顺序及信息公开内容。一是按照逻辑顺序,对《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完善。二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前教育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学前发展实际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办学基本信息”中增加公开“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课程设置、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