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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4 20:25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4101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培育发展高水平的展会体系、场馆布局体系和会展企业发展体系,推动深圳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服务湾区、享誉世界的国际会展之都,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2楼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管理处(收),联系电话:88103187(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hzyglc@commerce.sz.gov.cn。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匿名反馈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 件1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

若干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七届八次、九次会议和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工作部署,构建高水平的展会体系、场馆布局体系和会展企业发展体系,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服务湾区、享誉世界的国际会展之都,制定本措施。

一、建设国际一流的会展空间

(一)优化全市会展场馆布局体系。加快推进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深圳会展中心升级改造,打造体量占优、设施领先、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综合型展馆。结合产业发展布局、重大设施重大项目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会展场馆。积极推进深圳国际交流中心项目,用好前海国际会议中心优势,建设高规格会议活动承接地。积极用好社会化会展活动空间,更好满足会展活动多样化的空间需求。〔责任单位(第一个为牵头部门,下同):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打造数智化、绿色化会展场馆。对标国内外会展业发达城市,鼓励我市专业会展场馆在规划、建设和运营中融合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开展数智化、绿色化升级,布局光伏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BIM技术)等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场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打造多层次高能级展会体系

(三)全面提升展会能级。积极推进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展会举办深圳“首展”,对面积达5万平方米(含)以上“首展”项目按比例对其场租成本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扶持展会项目做大做强,对专业场馆举办的展会项目,按场租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年的资助,面积增长超过10%(含)的,对场租成本增加部分按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届的资助。培育一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加大对相关题材新培育展会扶持力度,按比例对其场租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年的资助。开展展会分类分级评级工作,围绕展会规模、成长性、专业化、国际化和行业影响力等因素优化评价体系。引导展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会展品牌,对“深圳品牌展会”、“深圳新锐品牌展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届和最高20万元/届的资助。支持展会引入更多国际展商、国际品牌和国际观众参展,对国际展商数量及展览净面积达一定比例的展会给予50万元/届的资助。鼓励在特定时间段举办展会,对1月、2月、7月、8月、12月期间举办展会的资助标准上浮5%。(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海洋发展局)

(四)培育行业“风向标”展会。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布局,精选一批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的领域,积极引入国内国际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及行业机构、院校等参与,在每个产业集群着重培育一个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专业展会,对于经市政府同意予以重点培育的初创展会,给予最高600万元/届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海洋发展局)

(五)推动展会创新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展会项目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加快专业化建设步伐,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省会展项目百强”、“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会展业科技创新力度,支持各市场主体积极应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展会解决方案,积极探索“数字+会展+X”新模式,培育智慧化、创新型特色展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加快打造知名会议目的地。利用好深圳国际交流中心、前海国际会议中心的优势,加快承接各类国家级论坛会议、申办高级别国际论坛大会、举办国际性会议等,提升我市会议产业能级。积极招引国际大会在深举办,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给予最高150万元/届奖励。鼓励会展行业高级别交流,支持会展领域知名学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深举办国际性及全国性行业交流活动,给予100万元/届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

三、大力培育会展业生态

(七)积极引进会展企业落户。加大力度面向国内外组展单位开展招引工作,鼓励带项目落户,在深设立区域总部、全国总部、全球总部。对新落户我市的会展企业,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市会展业企业按其每年营收增长部分给予5‰/年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八)培育国际一流领军企业。以构建会展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为目标,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集团。鼓励本地会展企业通过模式复制、品牌输出等方式积极“走出去”,打造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发挥前海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效应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前海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

(九)创建绿色会展引领区。积极推广绿色会展理念,在展馆和重点展会中开展绿色会展试点,将绿色展会等指标纳入“深圳市品牌展会”评选体系,促进会展业绿色发展。制定出台绿色展装系列标准,建立展览垃圾回收机制,完善绿色展装配套服务支持体系。大力倡导展会交通绿色出行,对展览面积达5万㎡及以上的大型展会、“深圳市品牌展会”、市政府主办展会及参会人数超过2000人的大型国际会议,落实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设施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四、拓宽会展对外开放渠道

(十)深化深港澳会展合作。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会展合作联盟机制、前海深港会展业合作推进机制等,深化与香港、澳门及湾区各城市会展业的合作,试点联合举办高端会议、品牌会展项目,对在前海举办的“一展两地”“一会两地”项目给予一定比例额的资助。支持深港会展业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举办以深化深港会展业交流合作为主题的交流活动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充分发挥深港澳各自优势,引导各市场主体加强合作,在会议展览项目落地、国际化展商招引等方面释放更大潜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

(十一)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深化展会与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海外市场,实施“造船出海”计划,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境外自办展会,巩固我市与重点市场境外经贸交流合作基础。对我市主办型会展企业赴境外主办的国际化展会项目,对办展规模大、质量高及深圳企业参与度高的展会,给予最高300万元/届的奖励。发挥海外经贸网络作用,为深圳会展企业与国际国内会展相关主体畅通合作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积极响应企业诉求,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继续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给予资助。建立市区协同的境外参展政策体系,市商务主管部门扶持我市大型企业自行参展或者通过组团等多种形式赴境外参加展会,不断提升参展质量,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按50%给予最高200万元/家的资助。各区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布局及企业参展需求,出台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展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十三)推进高水平行业合作交流。开展与国际知名会展城市的交流协作,推进会展行业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机构在展会资源对接、行业交流、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试点境外机构在本市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

五、厚植会展业发展环境

(十四)优化会展业顶层设计。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会展业条例》,积极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行业发展格局,探索建立会展活动备案制度,规范会展活动及各方主体权益,促进会展业健康长远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调节机制,成立会展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各展馆常设法律服务中心,加强会展业各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加大关税保证保险等产品在展览品进口领域的推广,健全国际展品通关“集成式”“驻场式”服务,优化通关便利机制。搭建会议展览宣传推广平台,在深圳机场、铁路、公交、地铁等交通枢纽统一租用广告牌,加大对重点展会、品牌展会的宣传支持。加强国内外宣传推广,提升国际会展之都整体形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福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坪山区,深圳海关)

(十五)深化展馆展会市场化改革。推进展馆运营改革,建立健全清洁、安保、维修、餐饮、物流、绿化等合格供应商目录,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办展参展成本。加强对展馆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重点围绕服务水平、展商和观众满意度水平、办展综合费用水平、公开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推动我市展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快探索政府退出办展后市场化改革路径,大力推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提质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十六)构建多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优化行业统计、信息咨询、行业培训、发展促进、招展引会、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功能,推出“深圳展会百事通”手机小程序,为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商和展会观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对接国内外通行准则和一流水准,加快研究出台会展服务、绿色会展、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地方标准,率先打造面向市场、服务产业、科学合理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筑牢会展业人才支撑。制定会展业人才标准,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分级评价。积极招引会展人才,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会展业高层次人才享受各类人才政策。加强会展业研究和专业人才培育工作,支持深圳职业院校开设会展相关专业,推动高校、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等合作举办联合培养班、企业班等,加快培养专业化、国际化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六、强化会展业发展保障

(十八)健全会展业发展促进体系。建立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推进重大项目,更好促进会展业发展。完善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成立市区商务、公安、交通、安监、城管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指挥部,完善服务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为国家、省、市级大型会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相关单位,各区、大鹏新区、深特别合作区)

(十九)建立健全会展览统计体系。整合商务、文体旅游、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及各市场主体的数据信息,实现5000㎡以上展览、500人以上会议统计全覆盖,构建涵盖会议展览和配套服务业,及餐饮住宿、交通出行、购物娱乐、文体休闲等带动产业的会展业统计制度,提升对产业发展趋势的判能力和决策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前海管理局,各区、大鹏新区、深特别合作区)

七、附则

本措施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名词解释

 

1.展馆: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

2.展会:在专业展馆里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群众性活动。不含在展馆举办的人才招聘会、嘉年华活动、企业年会、产品发布会、见面会、签售会、音乐节等。

3.展览面积:指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

4.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公共区域及主办方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5.国际参展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展商

6.展商数量: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单位数量。

7.深圳品牌展会、深圳新锐品牌展会是指根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认定的深圳市内展会。

8.境外自办展会是指主办类会展企业在境外自主举办和管理的展览活动。

9.主办型会展企业是指策划、运营展览会,设立展览会收支账户,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10.外贸大型企业是指上一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数据原则上以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数据为准,结合其他适当途径进行核定。

11.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外贸中小型企业是指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数据原则上以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数据为准,结合其他适当途径进行核定。

 


附 件2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

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国际一流会展业发展空间

一、建设国际一流的会展空间

(一)高标准建设会展基础设施。以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深圳会展中心为核心载体建设全球一流会展承接地。加快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二期)、深圳科技博览中心场馆规划建设,支持深圳会展中心改造升级,打造体量占优、设施领先、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会展业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完善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周边滨江大道等市政道路以及轨道交通、住宿餐饮、特色街区、文旅休闲等配套设施建设,打造国际化高品质会展新城。

(一)优化全市会展场馆布局体系。加快推进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深圳会展中心升级改造,打造体量占优、设施领先、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综合型展馆。结合产业发展布局、重大设施重大项目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建设龙华会展中心、光明科学城会展中心、深会展中心等一批区域性会展场馆。积极推进深圳国际交流中心项目,用好前海国际会议中心优势,建设高规格会议活动承接地。积极用好社会化会展活动空间,更好满足会展活动多样化的空间需求。

(二)高质量培育三大会展集聚区。充分利用深圳会展中心区位优势,布局重大会议、论坛和展览,进一步拓展会展产业链,不断提升会展服务功能,打造国内外知名的会展核心功能区和会展服务集聚区;充分发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优势,以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项目,增强国际会展门户区功能,打造立足湾区、辐射全球的产业会展集聚区;充分发挥岗世界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承载区科技优势,依托深圳科技博览中心打造集高科技成果发布、信息交流、展示交易、要素融合服务及科技体验等多种功能的高端平台,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技会展集聚区。积极发展展会旅游项目,举办形式多样、内容多元的展会交流和促消费活动,深化会展与消费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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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造数智化、绿色化会展场馆。对标国内外会展业发达城市,鼓励我市专业会展场馆在规划、建设和运营中融合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开展数智化、绿色化升级,布局光伏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BIM技术)等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场馆。

二、打造国际知名的会展业发展高地

二、打造多层次高能级展会体系

(三)汇聚国内外高端会议展览。聚焦智能终端、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引进一批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展会,建设国际知名会议、展览目的地。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全国展览百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面提升展会能级。积极推进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展会举办深圳“首展”,对面积达5万平方米(含)以上“首展”项目按比例对其场租成本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扶持展会项目做大做强,对专业场馆举办的展会项目,按场租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年的资助,面积增长超过10%(含)的,对场租成本增加部分按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届的资助。培育一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加大对相关题材新培育展会扶持力度,按比例对其场租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年的资助。开展展会分类分级评级工作,围绕展会规模、成长性、专业化、国际化和行业影响力等因素优化评价体系。引导展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会展品牌,对“深圳品牌展会”、“深圳新锐品牌展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届和最高20万元/届的资助。支持展会引入更多国际展商、国际品牌和国际观众参展,对国际展商数量及展览净面积达一定比例的展会给予50万元/届的资助。鼓励在特定时间段举办展会,对1月、2月、7月、8月、12月期间举办展会的资助标准上浮5%。

(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展会。充分发挥会展业“经济助推器”的作用,围绕我市产业布局,精选5-10个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的细分行业,重点培育一批产业契合度高、标识度强的专业展会,加大力度培育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对在我市新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的专业展会,按其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150万元。加大对深圳时尚品牌的推广力度,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时尚消费类展会。

(四)培育行业“风向标”展会。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布局,精选一批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的领域,积极引入国内国际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及行业机构、院校等参与,在每个产业集群着重培育一个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专业展会,对于经市政府同意予以重点培育的初创展会,给予最高600万元/届的资助。

(五)推进展会高质量品牌化发展。建立展览业评级制度,围绕展会规模、成长性、专业化、国际化和行业影响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展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的系列会展品牌。积极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根据展会规模的成长性对其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补贴上限3-5万㎡。继续优化“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

有关内容调整至“(三)全面提升展会能级”、“(五)推动展会创新发展”、“(七)鼓励会展业创新发展

(六)培育国际一流的会展领军企业。鼓励会展场馆运营机构、品牌展会主办单位通过模式复制、品牌输出等方式积极“走出去”,打造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以构建会展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为目标,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集团。发挥前海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效应,大力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

有关内容调整至“(八)培育国际一流领军企业”。

(七)鼓励会展业创新发展。积极规划布局会展业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各场馆创新建设多媒体展览中心,提升线上线下融合办展的软硬件支撑环境。加大会展业科技创新力度,支持各市场主体积极应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展会解决方案,积极探索数字+会展+X新模式,培育智慧化、创新型特色展会。

(五)推动展会创新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展会项目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加快专业化建设步伐,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省会展项目百强”、“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会展业科技创新力度,支持各市场主体积极应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展会解决方案,积极探索“数字+会展+X”新模式,培育智慧化、创新型特色展会

(八)创建绿色会展引领区。积极倡导绿色会展理念,在展馆和重点展会中开展绿色会展试点,促进会展业绿色发展。制定出台绿色展装系列准,建立展览垃圾回收机制,完善绿色展装配套服务支持体系。大力倡导展会交通绿色出行,对展览面积达5万㎡及以上的大型展会、“深圳市品牌展会”、市政府主办展会及参会人数超过2000人的大型国际会议,落实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设施政策。

有关内容调整至“(九)创建绿色会展引领区”。

(九)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会展业合作机制,深化与香港、澳门会展业的合作,加快探索“一会(展)三地”“展会北上”等模式,试点联合举办高端会议、品牌会展。开展与国际知名会展城市的交流协作,推进会展行业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机构的合作,探索开展联合办展、展会资源对接等活动。积极招引高级别国际会议在深举办,对定期在深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助。探索试点境外机构在本市专业展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继续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给予财政资助。

有关内容调整至“(六)加快打造知名会议目的地”、“(十)深化深港澳会展合作”、“(十三)推进高水平行业合作交流”。

原“(三)汇聚国内外高端会议展览”、“(九)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有关内容。〕

8.打造境外展览服务体系。鼓励重点企业“走出去”,加强深圳优质产品推介,支持企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参加重点展会、搭建品牌展会平台。构建企业、中介组织、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驻外办事机构等多层次的境外展览服务体系,多渠道收集世界各地重要展会信息,协助提供热门展会展位和展务服务。大力培育自办展会,继续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在境外自办展览,为深圳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支持举办线上展会,进一步优化线上展会平台功能,提升客户画像数据分析能力,实现需求精准匹配和信息推送。

(六)加快打造知名会议目的地。利用好深圳国际交流中心、前海国际会议中心的优势,加快承接各类国家级论坛会议、申办高级别国际论坛大会、举办国际性会议等,提升我市会议产业能级。积极招引国际大会在深举办,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给予最高150万元/届的资助。鼓励会展行业高级别交流,支持会展领域知名学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深举办国际性及全国性行业交流活动,给予100万元/届的资助。

三、厚植会展业发展环境

三、培育会展企业生态

新增

(七)积极引进会展企业落户。加大力度面向国内外组展单位开展招引工作,鼓励带项目落户,在深设立区域总部、全国总部、全球总部。对新落户我市的会展企业,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市会展业企业按其每年营收增长部分给予5‰/年的奖励。

原“(六)培育国际一流的会展领军企业”有关内容。〕

(八)培育国际一流领军企业。以构建会展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为目标,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集团。鼓励本地会展企业通过模式复制、品牌输出等方式积极“走出去”,打造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发挥前海专业服务机构集聚效应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

原“(八)创建绿色会展引领区”有关内容。〕

(九)创建绿色会展引领区。积极推广绿色会展理念,在展馆和重点展会中开展绿色会展试点,将绿色展会等指标纳入“深圳市品牌展会”评选体系,促进会展业绿色发展。制定出台绿色展装系列标准,建立展览垃圾回收机制,完善绿色展装配套服务支持体系。大力倡导展会交通绿色出行,对展览面积达5万㎡及以上的大型展会、“深圳市品牌展会”、市政府主办展会及参会人数超过2000人的大型国际会议,落实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设施政策。

(十)优化会展业顶层设计。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会展业条例》,探索建立会展活动备案制度,规范会展活动及各方主体权益,促进会展业健康长远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调节机制,成立会展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各展馆常设法律服务中心,加强会展业各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加大关税保证保险等产品在展品进口领域的推广,健全国际展品通关“集成式”“驻场式”一站服务,优化通关便利机制。积极探索“场馆购买、前海提货”展品交易模式。搭建会议展览宣传推广平台,在深圳机场、铁路、公交、地铁等交通枢纽统一租用广告牌,加大对重点展会、品牌展会的宣传支持。加强国内外宣传推广,提升国际会展之都整体形象。

有关内容调整至“(十四)优化会展业顶层设计”。

(十一)深化展馆展会市场化改革。推进展馆运营改革,建立健全清洁、安保、维修、餐饮、物流、绿化等合格供应商目录,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展馆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重点围绕服务水平、展商和观众满意度水平、办展综合费用水平、公开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推动专业展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和服务水平。试点政府办展改革,探索政府与市场主体合作办展新模式,大力推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深圳全球招商大会等重点展会提质升级,推进政府办展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建立政府办展“双向审计”制度,促进展会更加规范和高效。

有关内容调整至“(十五)深化展馆展会市场化改革”。

(十二)构建多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搭建国内一流的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行业培训、发展促进、招展引会、办展办会、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全方位支撑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对接国内外通行准则和一流水准,加快研究出台会展服务、绿色会展、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地方标准,率先打造面向市场、服务产业、科学合理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大力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提高行业协会专业化水平,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行业发展格局。

有关内容调整至“(十六)构建多元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筑牢会展业人才支撑。用好“鹏城孔雀计划”和“鹏城英才计划”等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大力引进培育会展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设置会展专业,鼓励社会机构开展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有关内容调整至“十七)筑牢会展业人才支撑”。

新增

四、拓宽会展对外开放渠道

原“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有关内容。〕

(十)深化深港澳会展合作。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会展合作联盟机制、前海深港会展业合作推进机制等,深化与香港、澳门及湾区各城市会展业的合作,试点联合举办高端会议、品牌会展项目,对在前海举办的“一展两地”“一会两地”项目给予一定比例额的资助。支持深港会展业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举办以深化深港会展业交流合作为主题的交流活动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充分发挥深港澳各自优势,引导各市场主体加强合作,在会议展览项目落地、国际化展商招引等方面释放更大潜能。

新增

(十一)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深化展会与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海外市场,实施“造船出海”计划,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境外自办展会,巩固我市与重点市场境外经贸交流合作基础。对我市主办型会展企业赴境外主办的国际化展会项目,对办展规模大、质量高及深圳企业参与高的展会,给予最高300万元/届的奖励。发挥海外经贸网络作用,为深圳会展企业与国际国内会展相关主体畅通合作渠道。

(原“《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

作字〔2021〕37 号)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第8项:打造境外展览服务体系有关内容。)

(十二)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积极应企业诉求,继续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给予资助。建立市区协同的境外参展政策体系,市商务主管部门扶持我市大型企业自行参展或者通过组团等多种形式赴境外参加展会,不断提升参展质量,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按50%给予最高200万元/家的资助。各区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布局及企业参展需求,出台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展支持政策。

原“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有关内容。〕

(十三)推进高水平行业合作交流。开展与国际知名会展城市的交流协作,推进会展行业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机构在展会资源对接、行业交流、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试点境外机构在本市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三、厚植会展业发展环境

五、厚植会展业发展环境

原“优化会展业顶层设计”有关内容。〕

(十四)优化会展业顶层设计。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会展业条例》,积极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行业发展格局,探索建立会展活动备案制度,规范会展活动及各方主体权益,促进会展业健康长远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调节机制,成立会展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各展馆常设法律服务中心,加强会展业各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加大关税保证保险等产品在展览品进口领域的推广,健全国际展品通关“集成式”“驻场式”服务,优化通关便利机制。搭建会议展览宣传推广平台,在深圳机场、铁路、公交、地铁等交通枢纽统一租用广告牌,加大对重点展会、品牌展会的宣传支持。加强国内外宣传推广,提升国际会展之都整体形象。

原“十一深化展馆展会市场化改革”有关内容。〕

(十五)深化展馆展会市场化改革。推进展馆运营改革,建立健全清洁、安保、维修、餐饮、物流、绿化等合格供应商目录,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办展参展成本。加强对展馆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重点围绕服务水平、展商和观众满意度水平、办展综合费用水平、公开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推动我市展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快探索政府退出办展后市场化改革路径,大力推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提质升级。

原“(十二)构建多元公共服务体系”有关内容。〕

(十六)构建多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优化行业统计、信息咨询、行业培训、发展促进、招展引会、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功能,推出“深圳展会百事通”手机小程序,为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商和展会观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对接国内外通行准则和一流水准,加快研究出台会展服务、绿色会展、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地方标准,率先打造面向市场、服务产业、科学合理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

原“(十筑牢会展业人才支撑”有关内容。

十七)筑牢会展业人才支撑。制定会展业人才标准,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分级评价。积极招引会展人才,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会展业高层次人才享受各类人才政策。加强会展业研究和专业人才培育工作,支持深圳职业院校开设会展相关专业,推动高校、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等合作举办联合培养班、企业班等,加快培养专业化、国际化人才。

四、强化会展业发展保障

六、强化会展业发展保障

(十四)健全会展业发展促进体系。建立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推进重大项目,更好促进会展业发展。完善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成立市区商务、公安、交通、应急、城管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指挥部,完善服务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为国家、省、市级大型会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健全会展业发展促进体系。建立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推进重大项目,更好促进会展业发展。完善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成立市区商务、公安、交通、安监、城管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指挥部,完善服务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为国家、省、市级大型会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建立健全会展业统计体系。建立会展业发展指标体系,整合商务、文体旅游、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及各市场主体的数据信息,实现1万㎡以上展览、500人以上会议统计全覆盖,构建涵盖会议展览和配套服务业,及餐饮住宿、交通出行、购物休闲、文体娱乐等带动产业的会展业统计制度,提升对产业发展趋势的判能力和决策支撑能力。鼓励第三方搭建数据统计系统,提升会展业统计成效。

(十九)建立健全会展览统计体系。整合商务、文体旅游、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及各市场主体的数据信息,实现5000㎡以上展览、500人以上会议统计全覆盖,构建涵盖会议展览和配套服务业,及餐饮住宿、交通出行、购物娱乐、文体休闲等带动产业的会展业统计制度,提升对产业发展趋势的判能力和决策支撑能力。

五、附则

七、附则

本措施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措施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世界商展百强是指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以本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要求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

2.全国展览百强是指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以本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要求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

3.国际会议是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以本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且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

4.专业展会是指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展览会。

5.深圳市品牌展会是指根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认定的深圳市内展会。

6.定期在深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是指经外事部门批准、在深连续举办两届以上,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

1.展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

2.展会是指在专业展馆里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群众性活动。不含在展馆举办的人才招聘会、嘉年华活动、企业年会、产品发布会、见面会、签售会、音乐节等。

3.展览面积是指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

4.展览净面积指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公共区域及主办方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5.国际参展商是指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展商

6.展商数量是指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单位数量。

7.深圳品牌展会、深圳新锐品牌展会是指根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认定的深圳市内展会。

8.境外自办展会是指主办类会展企业在境外自主举办和管理的展览活动。

9.主办型会展企业是指策划、运营展览会,设立展览会收支账户,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10.外贸大型企业是指上一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数据原则上以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数据为准,结合其他适当途径进行核定。

11.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外贸中小型企业是指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数据原则上以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数据为准,结合其他适当途径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