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深圳市统计局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28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2日
《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个人/单位 | 反馈意见 | 处理结果 |
1. | 市民 | 一、明确信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强调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在征求意见稿的开头部分,应明确阐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和目的,强调其对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 确立基本原则: 明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公正、公开、公平,以及依法依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二、细化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 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中应详细列出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并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明确分类管理措施: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对于守信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项目、享受政策优惠等;对于失信企业,则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公开曝光、限制参与政府项目等。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 拓宽信用信息使用范围: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充分使用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将其作为审批、监管、服务的重要依据。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同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体系。 四、强化监督与保障措施 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主体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善保障措施: 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员支持,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全社会的认知度。 五、优化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提高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中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各项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步骤,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理解和执行。 增强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评价结果和奖惩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针对《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从明确信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细化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强化监督与保障措施以及优化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这些建议将有助于提升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 解释说明: 一、《深圳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中已对文件起草背景、重要意义、遵循原则等作出具体说明。 二、征求意见稿中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评价认定的标准、条件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已作具体表述。已结合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制定信用A级(统计守信)企业激励措施,后续还将随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持续完善。 三、对企业统计信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是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等事项的延续,市统计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有关情况在局官网公示,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将对信用A级(统计守信)和信用E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布,并将相关评价情况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推送、提供给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按上级统计机构部署,组织实施和规范监督全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活动,并明确相关救济和监督条款。文件印发后也将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训和宣传。 五、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已就细则的可操作性和公平公正等方面作充分探讨研究,后续试行过程中也将不断完善。 |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