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4121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12 10:39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lzl@zjj.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8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信用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三条【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各项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以及市级相关数据平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负责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公示、公布及运用。
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落实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异议受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负责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分级分类及差异化监管。
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主管部门完成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行业协会应加强住房租赁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开展行业诚信宣传和培训,配合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跨部门信息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市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工作原则】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认定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界定】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的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
第八条【基本信息采集范围】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行政许可、经营状态信息等。行业领域内基本信息具体指标类别以附件所列为准。
第九条【基本信息采集与认定】对已进行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集。对未进行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动态更新,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以及积极开展行业自律、配合监管、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信息。行业领域内良好信用信息具体指标类别以附件所列为准。
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良好信用信息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等途径采集。通过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集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采集的良好信用信息,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良好信用信息自主申报】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自主申报良好信用信息,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其中国家级和部委级获奖等良好信用信息可以延长至60日),逾期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认定。
区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由街道协助审核后,区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记录的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信息。行业领域内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指标类别以附件所列为准。
第十四条【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
不良信用信息以街道办事处协助区主管部门采集、认定为主,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数据归集。对于数据来源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含市联合奖惩系统)、市法治政务信息平台共享采集的,直接予以认定。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住房租赁企业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直接予以认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市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指标体系》包括总体算分方法、指标项、指标说明、指标权重、指标计分细则、数据来源和信用信息有效期等。
第十六条【评价周期】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实时评价是指根据被认定的评价对象信用信息,按照《指标体系》规定的计分方法,由信用管理系统每天对评价对象进行加分和扣分计算;阶段评价是按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评价对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全部实时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该主体的评价周期信用得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住房租赁行业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两部分独立计算结果,加权后得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占比30%,住房租赁行业监管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占比7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评价总分=(公共信用评分/公共信用满分)*1000*30%+行业监管信用评分*70%
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分以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根据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并推送至市主管部门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行业监管信用评分指标计分包括基本分、加分和扣分。行业监管信用评分=基本分+加分分值-扣分分值。对经营状态良好、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的,进行加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履行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情况,进行扣分。具体评分标准按照《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基本分为700分,评价总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1000分。
第十八条【信用分级】市主管部门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的阶段评价总分,对计分对象信用级别在统计周期内实施动态评价。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AA(信用优秀):得分在900分及以上;
A(信用良好):得分在800分至900分(不含);
B(信用一般):得分在700分至800分(不含);
C(信用较差):得分在600分至700分(不含);
D(信用差):得分低于600分。
在近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A”及以上级:
(一)有违反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记录(尚未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三次的;
(二)因违反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三)未在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
在近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不得高于“C”级:
(一)因违反住房租赁法律法规累计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除的。
在近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直接定为“D”级:
(一)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违反住房租赁法律法规累计受到三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四)因企业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住房租赁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及异议
第十九条【公示范围及期限】住房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评价信息(包含评价总分、信用等级)应当公示,并按季度进行更新。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不再公示,但应当在后台数据库保留记录,并可供有权限的人员检索查询。
第二十条【公示渠道】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市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示。公示时应提供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评价对象对信用信息、评价计分或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或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应佐证材料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成立的,予以变更;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信息异议处理期间,该条信息标记为“有异议,待核实”,直至异议处理结束。异议处理流程具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信用修复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可在其被租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向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修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措施】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施的修复措施包括:
(一)作出信用承诺;
(二)完成信用整改;
(三)通过信用核查;
(四)提交信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修复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属于信用修复的范围:
(一)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合规、真实、有效;
(二)已履行处罚决定,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属于严重失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信用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以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信用修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办理】信用修复的受理和处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信用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信用激励】对最近一个季度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及A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二)纳入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表彰推荐名单;
(三)在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检查频次;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信用惩戒】各级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可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依据。
对最近一个季度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及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一)列入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二)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
(四)限制参加住房和建设领域的各类评优、表彰;
(五)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以下失信惩戒:
(一)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提示;
(二)在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服务事项时,向承租人发出风险提示,待承租人确认已知风险后再进行受理;
(三)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信用网、信用中国网,与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技术保障与信息安全】市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信用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依法履职】市、区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照规范填报、审核良好信用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注1:计分时,相关数据均需依据《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集、认定。
注2: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住房租赁行业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两部分独立计算结果,加权后得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占比30%,住房租赁行业监管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占比70%。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分以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根据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并推送至市主管部门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住房租赁行业监管信用评分指标计分包括基本分、扣分和加分,基本分为700分,依据指标加扣分分值进行计算,最高分1000分,最低分0分。
注3:住房租赁行业监管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三大类: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共有一级指标13项,分别是经营状态、社会责任、配合监管、登记备案、日常管理、房源信息管理、违规出租、资金监管、纠纷调处不当、扰乱市场秩序、骗取资金、不配合监管、行政处罚。二级指标共33个,具体见下表:
序号 | 指标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指标权重(上下限) | 计分细则 | 相关依据 | 数据来源 | 信用信息有效期 |
---|---|---|---|---|---|---|---|---|---|
基本信息 | 经营状态 | 合规经营年限 | 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后,保持合规经营的。(合规经营是指经营期间没有出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 50分 | 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后,每连续合规经营满一年得10分,最高加50分。 | 无 | 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基本信息 | 经营状态 | 从业人员数量 | 企业从业人员达到一定人数规模的。(人数以企业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数量为准。) | 50分 | 登记从业人员达到10名的,加10分;达到50名的加20分;达到100名的,加30分;达到300名的,加40分;达到800名及以上的,加50分。 | 无 | 企业/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基本信息 | 经营状态 | 企业自持项目 | 住房租赁企业自持项目用做住房租赁经营的。 | 60分 | 住房租赁企业自持项目套(间)数达到30套(间)的,加10分;达到100套(间)的,加20分;达到200套(间)的,加30分;达到500套(间)及以上的,加40分。住房租赁企业自持项目套(间)数达到30套(间)及以上的,自持项目占企业总运营房源比例达到20%的,加10分;比例达到50%的,加20分。 | 无 | 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基本信息 | 经营状态 | 房源管理规模 | 企业实际运营管理房源数量/面积较多的。 | 50分 | 实际运营管理套(间)数达到200套(间)的,或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的,加10分;实际运营管理套(间)数达到500套(间)的,或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的,加20分;实际运营管理套(间)数达到1000套(间)的,或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的,加30分;实际运营管理套(间)数达到2000套(间)的,或面积达到60000平方米的,加40分;实际运营管理套(间)数达到5000套(间)及以上,或面积达到1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加50分。 |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 企业/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良好信用信息 | 社会责任 |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 企业有房源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60分 | 住房租赁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达到30套(间)的,加10分;达到100套(间)的,加20分;达到200 套(间)的,加30分;达到500套(间)及以上的,加40分。住房租赁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达到30套(间)及以上的,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占企业总运营房源比例达到30%的,加10分;达到50%的,加20分。 | 无 | 企业/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良好信用信息 | 社会责任 | 公益出租 | 企业有房源用于免费给来深就业青年提供住房租赁公益服务的。 | 50分 | 企业有房源用于“青年驿站”项目或其他同类给来深青年提供免费租房的公益项目的,加50分。(来深就业青年是指毕业一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的来深就业毕业生。) | 无 | 主管部分 | 近12个月 | |
良好信用信息 | 社会责任 | “稳租金”出租 | 企业参与“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 50分 | 企业参与“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承诺年涨幅范围不超过5%且连续租赁五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加30分;企业承诺年涨幅范围不超过5%,且连续租赁十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加50分。 | 无 | 主管部分 | 当前状态数据 | |
良好信用信息 | 社会责任 | 社会捐赠 | 企业积极进行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活动的,依照活动规模和捐赠款项加分。 | 40分 | 捐款额达1万元以上的,加10分;达10万元以上的加20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加30分;达1000万元以上的加40分。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 相关主管部门 | 近12个月 | |
良好信用信息 | 配合监管 | 使用示范合同 | 使用市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50分 | 企业按要求采用市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数量达到成交房源套数20%的,加10分;达到40%的,加20分;达到60%的,加30分;达到80%的,加40分;达到100%的,加5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五、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采用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企业/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良好信用信息 | 配合监管 | 信息化建设 | 住房租赁企业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 | 60分 | 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房源基础数据(楼栋、套间等)对接的,加20分;实现租赁平台、银行、企业系统三方合同、账单、流水对通的,加40分。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 第五条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 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良好信用信息 | 配合监管 | 机构荣誉 | 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级(均含主管部门)表彰的。 | 80分 | 市级表彰加40分;省级表彰加60分;国家级表彰加80分。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 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登记备案 | 企业备案 | 企业商事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企业注销后,未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的。 | -150分 | 企业商事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企业注销后,未在三十日内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的,扣150分。 | 无 |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 当前状态数据 | |
不良信用信息 | 登记备案 | 频繁变更主体信息 | 频繁变更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 | -50分 | 一年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营地中,某一项变更次数达到2次的扣25分;两年内变更达到3次的,扣5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一、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对于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及经营地等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 市场监管局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日常管理 | 信息公示 |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的。 | -50分 | 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资料中任意一项的,扣10分;任意两项的,扣30分;任意三项及以上的,扣50分: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 (四)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 (五)投诉方式和途径; (六)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 | 主管部门/市监部门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日常管理 | 泄露或非法使用信息 | 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承租人信息。 | -150分 |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非法使用承租人信息的,扣75分;泄露承租人信息行为的,扣150分。 | 无 | 相关主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日常管理 | 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 从业人员未办理实名登记的。 | -50分 | 企业未在主管部门相关平台办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的,第一次发现的,扣20分;第二次及以上发现的,扣50分。 | 无 | 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房源信息管理 | 房源信息不实 | 发布房源信息不符的。 | -150分 | 发布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等与真实状况不符的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房屋租赁的信息,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1次,扣50分;被认定2次及以上的,扣15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四、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二条规定,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发布管理,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相关主管部门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房源信息管理 | 房源信息未及时撤除 | 对已出租的房屋,未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的。 | -50分 | 对已出租的房屋,未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的,每被认定一次扣25分,被认定2次及以上的,扣5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四、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二条规定,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 主管部门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违规出租 | 非实名出租 | 向未提供身份证明的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的。 | -50分 | 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本条指标说明相关情形的,扣50分。 | 无 | 公安机关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违规出租 | 违规分割出租 | 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 | -100分 | 房屋租赁企业存在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要求的,及将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中任意一种情况的,扣50分;两种情况都存在的,扣100分。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十六)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 市法治政务信息平台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违规出租 | 一房两租 | 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将租赁房屋再行出租给他人的。 | -100分 | 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本条指标说明相关情形的,扣100分。 | 无 | 主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资金监管 | 违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 | 住房租赁企业未开立银行专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的。 | -200分 | 企业备案满一年仍未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立唯一账号用于收取租押金的,扣200分;未实现租赁平台、银行系统、企业系统实现合同、账单、流水对通的,扣100分;发现企业存在将租金、押金存入非监管账号逃避监管的,扣100分;发现企业存在为逃避监管,伪造虚假合同、账单、流水情况的,扣100分。存在上述之一即可扣分,最高扣20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深建规〔2021〕6号) 一、开立银行专户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 主管部门 | 近36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资金监管 | 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 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的。 | -150分 | 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的,扣100分;被发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的,扣5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深建规〔2021〕6号) 三、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十一)……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六、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 相关主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纠纷调处不当 | 投诉 | 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发生消费者投诉。 | -75分 | 企业受到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达2-5起的,扣25分;6-10起的,扣50分;10起以上,扣75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七、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压实住房租赁纠纷处理主体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 | 主管部门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纠纷调处不当 | 暴力驱逐承租人 | 房屋租赁企业存在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行为的。 | -150 | 经公安部门认定,房屋租赁企业存在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行为的,扣150分。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建租赁〔2020〕19号) 七、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 公安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扰乱市场秩序 | 虚假广告、哄抬租金 | 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 -100分 |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房屋租赁企业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及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中任意一种情况的,扣100分。 | 无 | 联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扰乱市场秩序 | 不正当竞争 | 采取不正当恶性竞争行为,损害同行或行业声誉、利益的。 | -100分 | 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采取不正当恶性竞争行为,损害同行或行业声誉、利益的,扣10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骗取资金 | 骗取财政性资金 | 房屋租赁企业存在采取虚假、多报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 -300分 |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采取虚假、多报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扣300分。 | 《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 主管部门/审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配合监管 | 未进行合同备案、信息申报 | 房屋租赁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 | -100分 | 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企业未办理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扣30分;未备案或未申报数量超过10份的,每10份另扣10分。最多扣100分。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附件1《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主管部门/市法治政务信息平台 | 近12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配合监管 | 违背信用承诺 | 未履行已经做出的信用承诺的。 | -100分 | 经主管部门认定,未履行已经做出的信用承诺的,扣100分。具体失信行为扣分更多的,依照具体失信行为相关指标扣分。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 主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配合监管 | 不配合检查 | 对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不配合房管部门监管工作的。 | -100分 | 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对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不配合房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扣100分。 | 无 | 主管部门 | 近24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配合监管 | 行政强制 | 住房租赁企业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处罚,被强制执行的。 | -300分 | 企业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处罚,被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300分。 |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二)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主管部门/市公共信用中心 | 近36个月 |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行业行政处罚 |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各项规定,被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 -300分 |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每次扣150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每次扣200分。扣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主管部门 | 近36个月 |
关于《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本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论证,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起草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是深化住房租赁行业“放管服”改革、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2021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在包括“住房保障”的20个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信用建设。目前,住房租赁市场面临诸多乱象和普遍问题,住房租赁企业恶意克扣租押金、巧立名目乱收费、发布误导性广告或信息等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我市需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全面记录住房租赁行业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二)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抓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中,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作为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一项关键措施写入文件。我市作为人口净流入较大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大,但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将住房租赁企业各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为承租方提供便捷的信用档案查询服务,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三)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2017年8月,我市首部综合性信用管理法律《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深圳市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2021年,深圳市入选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目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作为“信用深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加快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规范行业管理秩序。
二、起草思路
(一)遵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深度用信阶段。国务院、广东省对信用体系建设都有着较为明确的顶层设计和基本要求。信用公示、基于信用状况的分类分级监管、联合惩戒是信用监管的核心机制。《管理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为核心主线,对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评价、公示、异议、修复、激励和惩戒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构建了住房租赁领域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突出住房租赁监管的行业特征。住房租赁市场作为一个特定的行业领域,其监管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这些特征在信用评价及加扣分指标中得到了具体体现。《管理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涉及的加分指标均是以企业在租赁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正面行为信息为主,不良信用信息及扣分指标则基本涵盖了行业监管的主要不良行为。
(三)注重保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的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程序,信用信息的公示要求,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以及对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实现信用管理可追溯、可救济,以充分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架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及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示及异议、信用修复、信用激励和惩戒、监督管理共七章三十一条。章节设置以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为主线,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示及信用激励和惩戒是对信用信息具体应用的三种形式。相关结构和标题主要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要求和规定。
(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认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认定是信用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1.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基于住房租赁行业的实际需求,我们对信用信息进行了界定,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不同类别的信用信息有不同的采集、认定方式。
2.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行业内信用信息;二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法治政务信息平台等数据共享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三是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
(四)信用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使用。《管理办法》将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价总分,占比30%;行业监管信用评价占比70%,由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专门构建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其中,行业监管信用评分指标计分包括基本分、扣分和加分,基本分为700分,总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1000分。
根据评价总分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五个等级。
(五)信用信息公示及异议。《管理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评价信息(包含评价总分、信用等级)应当公示,并按季度进行更新,公示渠道主要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统一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计分或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持相应材料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通过异议程序设置可以充分保障住房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主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具体情况进行拟定。住房租赁企业可在其被租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向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七)信用激励和惩戒。鉴于租赁主管部门在信用激励方面的应用场景较少,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以惩戒为主,激励为辅。激励措施主要是推荐评优和优化监管频次。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评优、约谈、培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以及向社会发出风险警示和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