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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2 18:54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41212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前沿科技领域升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助力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我单位于2021年牵头制定了《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该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6日止。鉴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与反馈意见,为确保政策适应性与有效性,我单位对《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月13日(共计32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单位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政府公共服务平台5楼522室,邮编:518107,联系人:麦工,联系方式:0755-88210476,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Kcjfzk@szgm.gov.cn,邮件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业务咨询:麦工,联系方式:0755-88210476。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附件2: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流的合成生物产业发展空间载体,率先培育合成生物产业创新集群,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方可申请享受《若干措施》有关政策。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以合成生物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空间、办公空间与生产配套设施,以及专业化、市场化、定制化等公共技术服务的产业园区。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以公开公平、自愿申报为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可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片建筑面积厂房标准层层高不低于4.5米,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且供合成生物企业使用建筑面积需不低于80%);

(二)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建有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

(四)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建有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

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第六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四)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且不少于5家;

(六)每年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七)优先保障合成生物企业入驻。

第七条 园区产业基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70%;

(二)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40%且合成生物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

第八条 2018年1月1日后建成,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承诺自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条件规定,可提前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称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申报单位,以自愿原则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及测绘验收报告;

(四)运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新版供营业执照); 

(五)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六)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及合同; 

(八)举办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材料;

(九)园区入驻的合成生物企业基本信息表;

(十)运营合作协议(仅联合运营提交);

(十一)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核。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要求补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评审。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无异议的,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考察),提出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就拟认定园区名单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确定拟认定通过园区名单。

第十三条 审批公示。对拟认定通过的园区名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业园区,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第四章 运营考核

十四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运营单位负责落实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服务等,并督促园区内企业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落实有关要求

第十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如出现以下变更情形,运营单位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基础物业、硬件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发生变更;

(三)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开展运营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合格的,维持原有称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继续维持原有称号;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第十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正式认定当日起,年内有效。对有效期内入驻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的合成生物,根据《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出现以下情形,直接撤销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变更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含) 未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材料;

(三)未按要求进行运营考核、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经提示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园区在申请认定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五年内取消其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1〕2 号)同时废止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

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进一步规范光明区合成生物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助力光明区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及《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加快实施《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锚定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奋斗目标,推动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实施情况,修编印发了《措施》

为便于《措施》实施与执行,率先培育形成合成生物产业创新集群,为合成生物企业提供一流的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小试中试以及产业化的空间载体与科技创新服务,起草《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合成生物产业园,方可申请享受《措施》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个章节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分别对编制背景、适用范围、服务对象、有关原则进行了说明解释,明确了按照《办法》认定的合成生物产业园,方可申请享受《措施》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明确了合成生物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以公开公平、自愿申报和择优资助为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结合光明科学城未来产业发展特点与需求,从场地条件、运营服务、产业基础多维度设立认定标准。

(一)场地指标

1.面积要求拥有可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场地属性:符合不动产权证的土地用途、政府批准用地时确定的项目等要求;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且有效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园区配套:建有100人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建有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二)运营指标

1.运营单位:运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运营单位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2.管理人员:专职运营管理人员(或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3.运营服务:签约的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承诺每年度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三)产业基础

1.产业建筑面积:用于合成生物企业的建筑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集聚光明区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的园区可放宽至40%

2.产业发展空间:符合合成生物企业发展的场地空间,即楼宇空间满足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

(四)认定资格

2018年1月1日后建成且满足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承诺自认定为合成生物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上述运营指标与产业基础所列条件,即可授予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明确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程序。一是提交合成生物产业园场地条件、运营服务、产业基础所需证明材料;二是区科技创新局定期开展认定评审工作,通过征求各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现场核准、上会审议、挂网公式等方式,依法依规认定申报项目。

第四章 运营考核:明确列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成功后的运营考核事项,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强调后续经营不善或放松管理将被责令整改或撤销资格。同时明确区科技创新局根据考核结果,对有效期内的合成生物产业园入驻企业予以资助。考核结果合格的合成生物产业园内企业可继续享受租金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合成生物产业园内企业不再享受相应租金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受资助的相关附加条款,以及对申请方、评审方和专项资金管理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六章 附则:《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