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41218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我厅对《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4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fumaochu@gd.gov.cn
附件:1.《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修订对照表
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下称“领跑者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很大,能够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以及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或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我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综合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服务内容、合同签约额(包括离岸和在岸)、执行额(包括离岸和在岸)、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择优评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三)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网址:https://www.ecomp.mofcom.gov.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如实、及时、完整填报业务信息。
(四)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请“领跑者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金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在广州、深圳市以外珠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3.在粤东西北地区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六)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2.在广州、深圳市以外珠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在粤东西北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合同、银行出具的结算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如有)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资质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信用中国(广东)”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及预期目标的说明。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开展“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下发的申报通知组织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并附电子文件)报送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直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二)审核。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专家评审会,择优评出“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参加评审会的专家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省商务厅派员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组织核查专家评审会评定结果。
(三)公示。省商务厅将拟认定的“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认定。省商务厅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有效期。“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有效期为叁年。
(二)奖励。“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有效期内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有效期内需每年向省商务厅报送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参与省商务厅组织的调研、交流等产业促进活动。
(四)撤销认定。“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1.企业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认定有效期内企业有两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未达到认定申报条件的。
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5.有两年不按要求报送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统计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
表
附件
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申请事项 | □ 领跑者企业 | □ 重点培育企业 | |||||||||||
名称 | 中文 | 注册地 | 市 | ||||||||||
英文 | 注册地址 | ||||||||||||
企业代码 | 海关登记 | ||||||||||||
外汇登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
主要业务 类型 | 信息技术外包(ITO)□ 业务流程外包(BPO)□ 知识流程外包(KPO)□ 其他□ | ||||||||||||
主要经营 范围 | |||||||||||||
企业性质 | 内资企业(国有)□ 内资企业□ (其他)□ 中外合资(合作)□ 外资企业□ | ||||||||||||
企业规模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万元 | 总人数 | ||||||||
服务外包从业人数 |
| 大专___ 本科____ 研究生以上___ 其他_____ | |||||||||||
企业或投资者情况 | 世界500强企业□ 国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 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 国家重点联系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其他□(请说明: ) | ||||||||||||
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 从事服务外包年数 | 系统首次登记时间 | |||||||||||
上一年度全部合同执行额(万美元) | 上一年度离岸合同执行额(万美元) | ||||||||||||
上一年度全部合同签约额(万美元) | 上一年度离岸合同签约额(万美元) | ||||||||||||
近两年纳税情况 | 年 | 年 | |||||||||||
金额(万元) | 增长率 | 金额(万元) | 增长率 | ||||||||||
取得资质认证的类别及时间 | □CMM/CMMI 取得日期:___ □PCMM 取得日期:___ □IS027001/ BS7799 取得日期:___ □IS020000 取得日期:___ □SAS70 取得日期:___ □其他(请注明: ) 取得日期:___ | ||||||||||||
取得荣誉证书情况 | 荣誉名称: 取得日期: 颁发单位: | ||||||||||||
知识产权情况 | 申报截止日期前累计获得专利权: 项;软件著作权: 项;其他知识产权: 项,(请具体说明) 其中:上一年度新增专利权: 项;软件著作权: 项;其他知识产权: 项(请具体说明) (如知识产权数量较多,可另行列表说明) | ||||||||||||
其他事项说明 | (如服务外包新模式、制定行业标准、研发投入、拓展海外业务等) | ||||||||||||
企业声明 | 根据《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特申请“广东省服务外包XXXX企业”称号。 我司承诺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我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所得到的收入。
全部合同签约额:指企业承接境内外发包方的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金额,含离岸、在岸服务外包。
全部合同执行额:指企业承接境内外发包方的服务外包业务已执行金额,含离岸、在岸服务外包。
离岸合同签约额:指企业承接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机构服务外包合同金额。
离岸合同执行额:指企业承接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机构服务外包已执行金额。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标题】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 【标题】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管理部门名称更新 将示范企业名称修改为领跑者企业 |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 政策文件依据更新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承接境外的服务外包业务且规模很大,能够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我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下称“领跑者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很大,能够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以及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或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我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 1.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对服务外包产业具备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在服务外包统计、纳税等方面无差别。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将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纳入认定对象范围。 2.为支持发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将其纳入认定的业务计算范围。 |
【第三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 【第三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综合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服务内容、合同签约额(离岸和在岸)、执行额(离岸和在岸)、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择优评定。 | 对业务指标进行更新、优化。 |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www.fwwbqy.fwmys.mofcom.gov.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 (四)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申请“示范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2. 在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获得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书面推荐; 2. 在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粤东西北地区放宽至30万美元); 3. 注册地在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的企业,对该园区服务外包规模作出较大贡献,且获得园区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 |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认定“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 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2. 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三)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网址:https://www.ecomp.mofcom.gov.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如实、及时、完整填报业务信息。 (四)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请“领跑者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金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在广州、深圳市以外珠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3.在粤东西北地区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六)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2.在广州、深圳市以外珠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在粤东西北地区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全口径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 1. 按照第二条修订内容,更新认定对象表述。 2. 更新业务系统名称和网址,强调及时登记的要求,删除“履行登记义务”的表述。 3. 调整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业务条件,明确城市分类提高业务规模要求,兼顾对在岸服务外包的支持。 4. 将外经贸主管部门更新为商务主管部门。 5. 为推动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申报企业应开展一年以上服务外包业务。不支持仅有当年规模的企业申报,删除“当年离岸执行额”。 |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近三年服务外包合同(复印涉及签约额及落款签章页),外汇核销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书; (五)资质认证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六)纳税额证明文件。 申请“示范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示范企业”认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成立的不用提供);企业关于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在本市或本行业所处的地位,发展前景以及预期目标的说明(需经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材料(园区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东省服务外包领跑者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合同、银行出具的结算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如有)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资质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信用中国(广东)”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及预期目标的说明。 | 1.鉴于相关行政审批或管理事项已改革、优化,申报材料删除“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 2.简化材料。一是将“近三年服务外包合同”相关材料修改为上年度合同、收汇佐证。二是删除“近三年企业员工数量机结构说明书”。三是对领跑者企业还应当提交的材料,删除“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证明企业符合“领跑者企业”认定条件的材料。” 3.明确“纳税额证明材料”为: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为强化诚信建设,增加信用相关材料,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还需提交“信用中国(广东)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报送。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报送至地级以上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经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由各地级以上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本办法指定的受理机构);所在地尚未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直接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省直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 (二)审核。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组织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出“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专家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三)公示。经专家评审会评定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及省外经贸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予以认定,并颁发“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书。 |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组织开展“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下发的申报通知组织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并附电子文件)报送至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直企业可直接报送到省商务厅。 (二)审核。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专家评审会,择优评出“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参加评审会的专家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省商务厅派员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组织核查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 (三)公示。省商务厅将拟认定的“领跑者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认定。省商务厅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领跑者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 1. 优化申报流程,减少申报环节,企业无需经行业协会,可直接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 理顺认定管理职责,认定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不再指定受理机构。 |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奖励。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向其分别授予资格证书,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撤销认定。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1.企业违法违规经营; 2.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认定后,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急剧萎缩,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有效期。“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有效期为叁年。 (二)奖励。“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有效期内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有效期内,需每年向省商务厅报送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参与省商务厅组织的调研、交流等产业促进活动。 (四)撤销认定。“领跑者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1.企业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认定有效期内企业有两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未达到认定申报条件的。 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5.有两年不按要求报送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 | 1.增加有效期、评估条款。 2.增加2种撤销认定的情形。 |
【第八条 】 本办法数据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为准。 | 【第八条 】 本办法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统计为准。 | 系统名称更新表述 |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为实施本办法的指导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删除原第九条作为“指导单位”的表述。 | |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同时废止。 | 注明原暂行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