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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8 19:05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41218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坪山区实际,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坪山区实际,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征求意见期内,欢迎社会各界对《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邮件等方式反馈。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电话:0755-28318901

  电子邮箱:liwenhua@szpsq.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41号深港花源3栋

  邮政编码:518118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相关规定,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规划、课题研究、资产回购类项目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除外。

第三条【指导原则】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管理原则】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部门职责】区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1.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本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2.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是区信息化类政府投资项目统筹部门(以下简称“区信息化统筹部门”),负责单纯信息化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3.       区财政(国资)局是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保障,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核,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资产转固工作

4.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等相关部门依职能分工做好本行业、辖区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项目管理职责】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主管单位、业主单位或者需求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或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受项目单位委托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登记移交】项目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前,应会同相关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登记单位。拟按照应急工程进行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的相关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资产登记单位。

对于采用政府统一建设或市场化委托建设等模式实施的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移交手续前应签署移交协议,明确双方在项目前期、建设以及工程结(决)算、财务决算、资产登记等收尾阶段的权责划分,并且约定从项目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以及建设单位向项目单位(或其他接收单位)移交实物、合同、财务、档案资料等的内容、范围、时限要求和边界条件。

区投资主管部门将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明确项目资产登记主体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智慧化管理】区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和归集相关信息,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运用固定资产投资全流程全链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审批模式】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国家、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性评估。

第十条【审批分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信息化统筹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对于单纯信息化类政府投资项目,按区信息化统筹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并与区投资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批复;对于非单纯信息化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中信息化部分报区信息化统筹部门审查,区信息化统筹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文件深度】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的前瞻性研究,提高前期工作深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等工作成果文件原则上需按照基建、设备、信息化、开办费“四合一”要求进行编制,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简易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免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项目建议书中增加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一)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明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登记单位,并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在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前应充分征求财政(国资)、住房建设、城更土整、生态环境、建工署、资产接收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各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区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信息同步推送“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空间初步论证。初步技术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同步进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平台收到的项目申报信息,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绵城市等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意见。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和项目空间初步论证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按以下程序分级报批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和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不包含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由我区开展的项目)。

(四)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区委常委会议报告(不包含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由我区开展的项目)。

(五)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如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由我区开展,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和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到期前1个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若延期两次后仍未能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在到期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展滞后原因并提出是否需要再次延期的建议。对于未向区政府报告或者未获得区政府同意继续延期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提请项目终止。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的10%。超匡算10%及以上、20%以下的,项目单位应编制书面报告,说明依据和理由,报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交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超匡算2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修编项目建议书,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概算申报】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和资金来源构成。

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照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确需开展分阶段概算申报的,应当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到期前1个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若延期两次后仍未能申报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项目单位应当在到期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展滞后原因并提出是否需要再次延期的建议。对于未向区政府报告或者未获得区政府同意继续延期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提请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概算审批】申报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超估算10%以下的,项目单位应编制书面报告,说明依据和理由,报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与总概算一并提交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超估算10%及以上,或与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存在重大差异,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调整的,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项目概算批复文件,并将概算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概算批复下达1年内开工建设,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内向区投资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说明延期依据和原因。

第十九条【应急抢险工程】严禁将正常项目拖成应急项目,按照非必要应急、建设内容最小化原则严控应急工程建设。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区政府明确的抢险救灾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单位直接向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开办费审批】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开办、运营全过程一体化管理。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投资项目投入使用需首次进行配置的办公家具、专业办公设备、办公装置、会议室设备、厨房设备、医务室设备、洗衣房设备和其他器械等开办费资金需求纳入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一)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申报的项目开办费并入项目总投资一并申报、同步审批。

(二)已批复项目总概算中不含开办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申报的开办费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项目总投资中增列,视为项目概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项目储备管理】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编制原则】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和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区投资主管部门发布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通知,各单位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区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各单位投资计划,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意见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申报原则】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A、B、C分类编制。

A类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建设项目中需由我区安排资金的项目。

B类项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但仍须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且仍须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项目。

C类项目:主要包括已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但仍需履行后续前期审批程序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及项目责任主体。

(三)信息化、年度预留调节资金、前期工作经费、房屋征收资金、工程结算款等相关切块资金。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安排适当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评估审核、工程和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计划下达】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批准以前,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方案,并提请区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预安排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计划调整】为加强财政资金统筹调度,在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内,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分管投资主管部门的区领导审批。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中涉及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应按程序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日常管理】A类项目资金需求超年度计划安排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在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预留调节资金中统筹调剂。

B、C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5%,达到A类项目条件需申报新开工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计划调整时纳入新增A类项目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的年内新立项项目,原则上在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前期工作经费中保障项目前期费用,不予安排新开工计划,特殊重大项目除外。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模式】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运营模式选择建设单位。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等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区政府规定职能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有关服务事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十条【预算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规范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区政府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履约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为工程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实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运营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管理。

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因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调整的(超出已批复相应规模的10%),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报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且新申报概算应控制在原已批复的概算总额内,或不超出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不含本数)。若新申报概算超出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及以上,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报批后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第三十五条【总概算调整】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增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       对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下或项目总概算10%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分管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和分管投资主管部门的区领导审批;

2.       对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500万元及以上且达项目总概算10%及以上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下达调整总概算批复,并将调整结果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签证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财政支付】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九条【工程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水土保持、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十条【结算决算】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开工即结算”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规定送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规定送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区财政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算决算报告同步抄送区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区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情况特殊的,可以申请延期。

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相关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项目验收咨询服务,待项目完成验收后将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验收流程、内容、标准等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总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资产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务调整等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的物业资产,按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及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四十五条【统计申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向区统计部门申报项目入库,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项目终止】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客观原因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终止。确因规划调整、政策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后续工作的,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须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谁立项、谁终止”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终止报告,征求区发改、财政、司法、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分级报批后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下达项目终止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人大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部门监督】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社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区政府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投资主管部门。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对后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区政府。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要求限期改正;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下达投资计划或收回已拨付的投资计划,暂停或停止项目进行。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移交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档案的。

(十)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一)申请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责任】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前期咨询机构责任】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责任】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审批单位责任】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办法生效】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参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附件

 

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坪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由坪山区负责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或规划调整、使用单位需求变化、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方面等发生改变,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称为单项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应按照“高效透明、合理合、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责任,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实施。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

如因应急、突发或特殊情况下需立即实施的变更,应及时履行建设单位前置审批流程,按照变更估算金额对应审批权限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在20个工作日内依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补办正式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程变更项目金额达到区建设工程招标金额数值,且与项目主体可分割、与原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关、质量和安全责任界限能明确划分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组织招标。与项目主体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在启动变更程序前应从上述方面对其不可分割性进行专项论证。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招标前各阶段、各环节管控,减少可预判、可预查、可避免的工程变更。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政府投资。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判别及审定。

  (一)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四)勘察工作缺陷导致的工程变更。

  (五)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要求补充深化设计导致的工程变更。

  (六)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七)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八)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200万元以下的。

  2.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预估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增加预估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2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额10%且金额大于50万元,但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3.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预估金额超过原合同价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增加预估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

(三)重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2.认为有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按类别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区政府分级审批。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估金额应为变更金额上限,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如最终变更金额超过变更预估金额,且对应审批程序已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一)一般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一般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

  (二)较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较大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组织工程变更方案技术评审,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后,提请相应分管区领导召开由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审议;区委各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提请常务副区长召集专题会议审议。

  (三)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重大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组织工程变更方案技术评审,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后,提请常务副区长召集专题会议审议。经审议同意,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决策。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涉及区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召集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变更申请至区政府专题会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若变更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若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若变更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后,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事先提请区发改部门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工程变更的后续审批流程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并至少应提交二个以上备选方案供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区政府专题会主要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估,权衡技术可行性、施工难易程度、对工期的影响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对备选方案进行比选、优化,确定工程变更方案的过程,重点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3.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工程变更与主体结构的不可分割性。

5.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

6.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资料。

7.工程施工图、地勘资料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材料、计算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变更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或直接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相关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时,应将本细则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参与各方应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审批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启动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若因地质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较大或重大变更,则将该较大或重大变更统一依照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前,应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周边已建项目的经验教训,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工程变更的预控。

项目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单位保持及时沟通,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同一责任主体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累计两次以上的,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

(一)因勘察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且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因设计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且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因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且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因责任主体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事务的等级、金额及变更责任归属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抄送以上所列情形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单项工程变更金额为正负变更金额绝对值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坪府办〔2022〕1号)自实施以来,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坪府办〔2022〕1号)自2022年7月实施以来,在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规范管理的氛围,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规范运转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2024年7月,结合项目推进过程的实际情况,我区对《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坪府办〔2022〕1号)部分流程进行了优化,并印发实施《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流程优化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坪山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

近年来国家、省、市持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如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机制等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提速提效,亟需吸收这些改革成果,从制度上将改革成果进行固化,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规范运行提供政策依据。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征求意见稿)》吸收近年来的改革成果,总体上在沿用原《办法》的管理思路、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坚持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结构框架,共设置七大部分,共计五十九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并将《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作为办法附件

(一)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管理原则、部门职责、项目管理职责、登记移交、智慧化管理”等八条。主要对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登记移交模块,其余基本沿用原《办法》内容。

(二)审批管理。包括“审批模式、审批分工、文件深度、简易程序、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申报、概算审批、应急抢险工程、开办费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十三条,主要对简易程序、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批、概算申报和审批进行了优化,并增加了审批分工、文件深度、开办费审批等内容。

(三)计划管理。包括“编制原则、计划编制、申报原则、年度计划、计划下达、计划调整、日常管理”等七条,主要对计划编制内容进行优化,明确计划草案报批程序,并增加了日常管理章节,明确项目资金安排原则及资金来源,其余基本沿用原《办法》内容。

(四)建设管理。包括“建设模式、预算编制、规范管理、工程担保、基本建设程序、实施要求、总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财政支付、工程验收、结算决算、项目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登记、档案管理、统计申报、项目终止”等十八条。主要对实施要求、结算决算、资产登记、项目终止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增加了工程担保、签证管理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人大监督、部门监督、社会监督、项目后评价”等五条,主要对人大监督、项目后评价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增加社会监督内容。

(六)法律责任。包括“项目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责任、前期咨询机构责任、施工单位责任、审批单位责任”等六条,主要增加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责任、前期咨询机构责任、施工单位责任等内容。

(七)附则。包括“解释部门、办法生效”等两条。

(八)附件。附件为《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工程变更审批、责任追究、附则五大部分,共计二十四条。

四、主要特点

(一)优化项目管理及适用范围。参照各兄弟区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为更好的管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将办法适用范围由的“1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调整为“2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原则、各部门职责予以细化,要求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前应明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登记单位,并明确登记移交的具体内容,解决项目资产移交难,未能及时转固问题

(二)明确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为了更好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的前瞻性研究,要求项目单位按照基建、设备、信息化、开办费“四合一”要求进行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同时对于单纯信息化及非单纯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模式进行优化。

(三)严格项目三阶段审批流程。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的申报和审批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明确开办费审批要求,明确各阶段报送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并运用“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项目空间初步论证,不断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四)优化简易和应急抢险工程审批程序。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两类项目可免于申报可;区政府明确的抢险救灾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可、概算三阶段审批,直接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应急工程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五)加强政府投资计划日常管理。明确A、B、C类以及年内新立项项目的资金安排原则及资金来源、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投资计划日常管理。

(六)规范项目工程变更实施要求。一是进一步细化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调整的报批程序和具体限额要求,明确重大调整的标准,严格管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二是制定《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完善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以及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规范我区政府投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七)强化项目后期管理。一是在项目结(决)算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开工即结算”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施工过程结算;二是在项目后评价方面,要求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投资主管部门。

(八)优化项目终止程序。对原办法中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分级报批程序进行优化,按照“谁立项、谁终止”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终止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项目项目建议书分级报批程序履行项目终止报批程序。

(九)建立健全多维监督管理机制。细化人大监督内容,增加社会监督内容,形成“监督检查、人大监督、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的多维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落实参建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在原有项目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审批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前期咨询机构、施工单位的法律职责内容,落实各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