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41220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10:07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展会评价体系,更好发挥“深圳品牌展会”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展会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高水平的展会体系,我局对《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2楼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管理处(收),联系电话:88103187(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hzyglc@commerce.sz.gov.cn。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匿名反馈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 件1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指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在展馆举办的展销会、峰会、论坛及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包括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
第四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第三方审计、核定排名、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场馆
展会应固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
(二)举办届数
1.深圳市品牌展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不少于两届(含)。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两届以上(含)且不超过五届(含)的新引进、新培育展会。
(三)展览规模
1.深圳市品牌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含)。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且对比上届在深举办面积增长不少于20%(含)。
(四)参评申报条件
1.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委托说明。
2.申请单位应为展会的主(承)办单位之一,且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同一主(承)办单位申报的多场主题、性质、内容和特征基本相同的展会,视为同一系列展会,只能以其中一场提出申请。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后续年度不得以同一系列展会申报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经认定为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不得以同一系列展会再次申报瞪羚品牌展会;但符合条件后可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视我市展会实际举办情况开展。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参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应提交最近两届在深举办展会的以下材料:
(一)组展情况相关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会刊名录等。
(二)观众情况相关材料,如观众登记数据、票检数据等。
(三)展会宣传推广相关材料,如宣传推广协议、媒体报道汇编等。
(四)同期活动举办相关材料,如会议活动服务合同、会议活动手册等。
(五)展会组织运营相关材料,如参展手册、观众指南、垃圾清运合同及结算单、社会责任履行有关证书\协议\合同、展会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具体材料清单及申报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
(二)审计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包括数据审查、合同审查、发票审查、收付款审查、经济事项审查、财务资料审查,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关联性进行审核。
(三)评分排名: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结果,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分,核定项目名次,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
(四)公示与认定结果发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
第四章 评分与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对项目进行评分。其中:
(一)品牌展会指标设置7项一级指标群,包括展会规模、国际影响力、展会成长、产业促进、展会经营、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展会满意度,共设24条评分指标细项。
(二)瞪羚品牌展会指标设置5项一级指标群,包括规模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国际化发展、经营发展、展会组织服务,共设12条评分指标细项。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排名情况,在有限名额内分别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和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项目排名按总分从高至低核定,如出现两个或以上参评项目得分相同的情况,按如下规则核定排名:
(一)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的,依次按展会规模指标群、国际影响力指标群、展会成长指标群、产业促进指标群、展会经营指标群的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最终排名。
(二)申报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依次按规模化发展指标群、专业化发展指标群、国际化发展指标群、经营发展指标群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最终排名。
第十三条 每届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2个,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名额可结合我市展会举办实际及得分情况适度收紧。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对申报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实施核查,并承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两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至少举办一次。如不能在期限内举办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单位及展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可连续两年(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在深圳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展会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及招展招商活动时,允许使用获认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称号。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可按照《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享受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优惠期限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下届认定结果为止。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加强品牌建设与商标管理,维护良好展会品牌形象。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在展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建立展品质量及纠纷投诉监控制度。通过资格审核、质量监管等手段加强自查自纠,建立切实有效的“预警-监控-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投诉处理操作流程,做好参展企业的展品质量监控和纠纷投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持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开展绿色展会试点,积极推广绿色会展理念,开展碳中和试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参与认定项目,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取消评选资格,不予认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请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仍在惩戒期内的,不予认定。
(二)申请单位未遵守《申报承诺书》有关要求,提供虚假展会数据及材料的,不予认定。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单位及展会项目列入我市品牌展会认定“负面名单”,三年内(自审计结果发布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单位及展会的品牌展会、瞪羚品牌展会申请。
(三)参与认定的展会项目在组织、开展过程(搭建、展期、撤展)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后,如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的,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展会数据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展会认证数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审计机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该审计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负面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出具的任何展会认证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稿)》(深商务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3.名词定义
附件1-1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指标群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展会 规模 | 0.30 | 展览面积 | 5万平方米起计5分,后续每增加0.5万平方米计0.5分,最高35分。 | 35 |
展商数量 | 按展商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3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35 | ||
观众人数 | 按入场观众人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1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15 | ||
特装展位 占比 | 按特装展位总面积占展览面积的比例,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1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15 | ||
国际 影响力 | 0.25 | 国际展商 数量 | 按国际展商家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0 |
国际展商 展览净面积 | 按国际展商展览净面积从大至小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0 | ||
参展国家(地区) 数量 | 国际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地区)数量。按国家(地区)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参展国家数量未达3个(含)的不得分。 | 20 | ||
指标群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境外媒体报道数量 | 按境外媒体报道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统计范围不包括社交媒体、不含转载。 | 20 | ||
国际观众 数量 | 按国际观众人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1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10 | ||
会展业国际认证(荣誉)数量 | 每项认证(荣誉)得5分,最高10分。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等国际会展业权威机构颁发的展会认证或奖项,或入选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全球影响力展会》榜单。 | 10 | ||
展会 成长 | 0.20 | 展览面积 增长率 | 按展览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50 |
参展商数量增长率 | 按展商数量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3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30 | ||
展会观众 增长率 | 按开展期间入场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20 | ||
指标群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产业 促进 | 0.10 | 新品与成果发布活动场数 | 主(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及展商在展会举办的线下新品与成果发布活动。按场数从多至少,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5 |
成交合作促进活动数量 | 主(承)办单位、合作单在展会举办的线下成交合作促进活动。按场数从多至少,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5 | ||
展会产业影响力 | 入选中国会展研究会发布的《全国展览分一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榜单得25分;入选《全国展览分二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榜单或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产业展会》榜单得15分。如入选一个以上榜单,则取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 25 | ||
重点参展商比重 | 重点参展商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重点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计算重点参展商比重,按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可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包括非控股合资企业、品牌代理、品牌经销商。 | 25 | ||
展会 经营 | 0.10 | 展位销售 平均价格 | 展位销售平均价格=展位销售收入(总)÷展览净面积(总)。按平均价格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展会门票 销售收入 | 门票及观众入场证件销售总收入。按金额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指标群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 | 0.03 | 绿色展装 | 按展会结构垃圾清运量从低至高排序,清运量最低的展会得60分,清运量最高的展会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60 |
为弱势群体提供 帮助 | 近三年内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展会现场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提供就业机会,捐款\捐物等。每实施1项举措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 20 | ||
社会责任 履行 | 近三年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举措,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领域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每实施1项举措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 20 | ||
展会 满意度 | 0.02 | 投诉情况 | 展会被投诉举报的总次数。存在5单及以上被不同主体投诉记录的减25分,每增加1单减5分,本项最高50分,减完为止。如本项累计扣减达50分,则不予认定品牌展会。注:(1)被相同主体通过不同渠道多次投诉的,视为1单投诉;(2)被投诉记录未达5次的,本项不扣分。 | 50 |
展商满意度调查覆盖率 | 满意度调查样本群体占展商总家数的百分比。样本展商数量÷展会展商总数量,占比30%以上(含)得5分,每增加10%计5分,累计最高25分。 | 25 | ||
观众满意度调查实施覆盖率 | 满意度调查样本群体占观众总人数的百分比。样本观众人数÷展会观众总人数,占比30%以上(含)得5分,每增加10%计5分,累计最高25分。 | 25 |
附件1-2
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规模化发展 | 0.30 | 展览面积增长率 | 按展览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参展商 增长率 | 按签约参展单位家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3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30 | ||
观众 增长率 | 按入场观众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0 | ||
专业化发展 | 0.30 | 展会产业影响力 | 参评届数展会入选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中的《全国展览分一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得25分;入选《全国展览分二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或入选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产业展会》,得15分。如同时入选一个以上榜单,则取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 25 |
同期活动 增长率 | 按同期活动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5 | ||
特装展位面积增长率 | 按特装展位总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特装展位指展商在展览光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特装展台。 | 25 | ||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重点参展商比重 | 重点参展商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按“重点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计算重点参展商比重,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可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包括非控股合资企业、品牌代理、品牌经销商。 | 25 | ||
国际化发展 | 0.20 | 国际展商 增长率 | 国际展商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参展单位(下同)。按国际展商家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参展国家(地区) 增长率 | 国际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地区)数量。按国家(地区)数量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参展国家(地区)数量3个以下的,本项不得分。 | 50 | ||
经营 发展 | 0.15 | 展位销售 总收入 | 按展位销售总收入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展会门票 销售收入 | 按展会门票及观众入场证件销售总收入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为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 权重系数 | 评分指标 细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展会组织服务 | 0.05 | 投诉情况 | 展会被投诉举报的总次数。存在2单以上(含)被不同主体投诉记录的减25分,后续每增加1单减25分,本项最高100分,减完为止。如本项扣减累计达100分,则不予认定瞪羚品牌展会。注:(1)被相同主体通过不同渠道多次投诉的,视为1单投诉;(2)被投诉记录未达2单的,本项不扣分。 | 100 |
统计说明:增幅统计口径为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附件1-3
名词定义
参照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22〕48号),以国家标准《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GB/T26165-2021》作为补充,结合业内实际加以界定。
1.展馆: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
2.展览面积: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场地(含室内外)面积,不包括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面积。
3.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公共区域及主办方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4.特装展位:由参展商在展览光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特装展台。
5.光地:用于搭建特装展台的展览空地。
6.参展商:签定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7.国际参展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展单位。
8.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参观展览会的人员,不包括主办单位、场馆方、参展商和服务商工作人员。
9.国际观众:登记有效通讯地址或身份证件为中国境外的入场观众。
10.展会结构垃圾:在展会搭建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展台、展板、搭建材料等。
附 件2
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稿) |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4年修订稿)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深圳市加快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在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和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指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在展馆举办的展销会、峰会、论坛及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 ||||||||||
新增 |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包括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 | ||||||||||
第三条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 第四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第三方审计、核定排名、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 ||||||||||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 ||||||||||
第二章申请条件 | 第二章 申请条件 | ||||||||||
第五条申请深圳市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举办; (二)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 (三)展览净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五)展览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六)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 | 第六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场馆 展会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 (二)举办届数 1.深圳市品牌展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不少于两届(含)。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举办两届以上(含)且不超过五届(含)的新引进、新培育展会。 (三)展览规模 1.深圳市品牌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含)。 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且对比上届在深举办面积增长不少于20%(含)。 (四)参评申报条件 1.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委托说明。 2.申请单位应为展会的主(承)办单位之一,且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同一主(承)办单位申报的多场主题、性质、内容和特征基本相同的展会,视为同一系列展会,只能以其中一场提出申请。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后续年度不得以同一系列展会申报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经认定为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不得以同一系列展会再次申报瞪羚品牌展会;但符合条件后可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 | ||||||||||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程序 |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 ||||||||||
第六条深圳市品牌展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 第七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视我市展会实际举办情况开展。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 ||||||||||
第七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指南。 |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 | ||||||||||
第八条申请时间原则上定在认定年度下半年,具体时间以年度申请指南为准。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删除 | ||||||||||
第九条申请材料包括:(一)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二)第三方展会数据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相关数据的认证报告;(三)专业展馆场地租赁协议,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 | 第八条 参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应提交最近两届在深举办展会的以下材料: (一)组展情况相关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会刊名录等。 (二)观众情况相关材料,如观众登记数据、票检数据等。 (三)展会宣传推广相关材料,如宣传推广协议、媒体报道汇编等。 (四)同期活动举办相关材料,如会议活动服务合同、会议活动手册等。 (五)展会组织运营相关材料,如参展手册、观众指南、垃圾清运合同及结算单、社会责任履行有关证书\协议\合同、展会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材料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 ||||||||||
第十条每年拟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数量为10-20家,根据当年深圳市会展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数量以当年度申请指南为准。 | 修订后调整至第四章第十三条 | ||||||||||
认定程序: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品牌展会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正式受理;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经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评审,按照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评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并颁发证书。 |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 (二)审计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包括数据审查、合同审查、发票审查、收付款审查、经济事项审查、财务资料审查,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关联性进行审核。 (三)评分排名: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结果,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分,核定项目名次,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 (四)公示与认定结果发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 | ||||||||||
新增 | 第四章 评分与认定结果 | ||||||||||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对项目进行评分。其中: (一)品牌展会指标设置7项一级指标群,包括展会规模、国际影响力、展会成长、产业促进、展会经营、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展会满意度,共设24条评分指标细项。 (二)瞪羚品牌展会指标设置5项一级指标群,包括规模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国际化发展、经营发展、展会组织服务,共设12条评分指标细项。 | |||||||||||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排名情况,在有限名额内分别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和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名单。项目排名按总分从高至低核定,如出现两个或以上参评项目得分相同的情况,按以下规则核定排名: 1.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的,依次按展会规模指标群、国际影响力指标群、展会成长指标群、产业促进指标群、展会经营指标群的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最终排名。 2.申报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依次按规模化发展指标群、专业化发展指标群、国际化发展指标群、经营发展指标群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最终排名。 | |||||||||||
原第三章第十条 | 第十三条 每届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2个,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名额可结合我市展会举办实际及得分情况适度收紧。 | ||||||||||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 ||||||||||
新增 |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对申报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实施核查,并承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两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展馆至少举办一次。如不能在期限内举办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单位及展会的认定申请。 | |||||||||||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在深圳市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可连续两年(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在深圳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 | ||||||||||
第十三条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活动时,允许冠名使用该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 |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展会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及招商招展活动时,允许使用获认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称号。 | ||||||||||
新增 |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可按照《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享受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优惠期限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下届认定结果为止。 | ||||||||||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着重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加强品牌建设与商标管理,维护良好展会品牌形象。 | ||||||||||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在展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工作。 |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在展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工作。 |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建立展品质量及纠纷投诉监控制度。通过资格审核、质量监管等手段加强自查自纠,建立切实有效的“预警-监控-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投诉处理操作流程,做好参展企业的展品质量监控和纠纷投诉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支持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开展绿色展会试点,积极推广绿色会展理念,开展碳中和试点。 | |||||||||||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参与认定项目,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取消评选资格,不予认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请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仍在惩戒期内的,不予认定。 (二)申请单位未遵守《申报承诺书》有关要求,提供虚假展会数据及材料的,不予认定。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单位及展会项目列入我市品牌展会认定“负面名单”,三年内(自审计结果发布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单位及展会的品牌展会、瞪羚品牌展会申请。 (三)参与认定的展会项目在组织、开展过程(搭建、展期、撤展)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不予认定。 | ||||||||||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参评年度出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后,如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的,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以虚假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品牌展会认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品牌展会认定申请。 | 相关内容调整至修订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
第十八条展会数据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认证数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展会数据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展会认证数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审计机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该审计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负面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出具的任何展会认证数据。 | ||||||||||
第十九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附则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4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稿)》(深商务规〔2020〕4号)同时废止。 | ||||||||||
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 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试行) |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分值计算 | 指标群 | 权 重 系 数 | 指标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
展览规模 | 0.20 | 展览 总面积 | 0.20 | 4000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2分 | 展会 规模 | 0.30 | 展览 面积 | 5万平方米起计5分,后续每增加0.5万平方米计0.5分,最高35分。 | 35 | ||
展览 净面积 | 0.30 | 1500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2500平方米增加2分 | 删除 | ||||||||
原二级指标“参展商总数量”。 | 展商 数量 | 按展商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3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35 | ||||||||
新增 | 观众 人数 | 按入场观众人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1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15 | ||||||||
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 | 0.30 (二选一) | 75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300平方米增加3分 | 调整至“国际影响力”指标群中的“国际展商展览净面积”指标项。 | ||||||||
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比例 | 所占的比例达5%开始计分,每增加2%增加3分 | 删除 | |||||||||
特装展览面积比例 | 0.10 | 所占的比例达30%开始计分,每增加5%增加3分 | 特装展位占比 | 按特装展位总面积占展览面积的比例,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1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15 | ||||||
展览会营业收入 | 0.10 | 2000万元开始计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 | 删除 | ||||||||
参展商 | 0.15 | 参展商总数量 | 0.25 | 300个展商开始计分,每增加100个增加2分。 | 国际影响力 | 0.25 | 调整至“展会规模”指标群中的“展商数量”指标项。 |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 | 0.15 (二选一)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10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0个增3加分。 | 国际展商数量 | 按国际展商家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0 |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比例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1%开始计分,每增加1%增3加分。 | 删除 | |||||||||
原一级指标“展览规模”项中的二级指标“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 | 国际展商展览净面积 | 按国际展商展览净面积从大至小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0 | ||||||||
境外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量 | 0.15 | 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 参展国家(地区)数量 | 国际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地区)数量。按国家(地区)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参展国家数量未达3个(含)的不得分。 | 20 | ||||||
新增 | 境外媒体报道数量 | 按境外媒体报道数量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统计范围不包括社交媒体、不含转载。 | 20 | ||||||||
国际观众数量 | 按国际观众人数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1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10 | |||||||||
新增 | 会展业国际认证(荣誉)数量 | 每项认证(荣誉)得5分,最高10分。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等国际会展业权威机构颁发的展会认证或奖项,或入选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全球影响力展会》榜单。 | 10 | ||||||||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量 | 0.15 |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 删除 | ||||||||
龙头企业数量 | 0.15 | 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世界500强企业增加2.5分;每增加一个中国500强企业增加1.5分;每增加1个广东省500强企业增加1分;每增加1个上市公司增加1分。 | |||||||||
最近三届展览会连续参展比例 | 0.15 | 40%开始计分,每增加10%增加3分。 | |||||||||
新增 | 展会成长 | 0.20 | 展览面积增长率 | 按展览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50 | ||||||
新增 | 展商数量增长率 | 按展商数量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3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30 | ||||||||
展会观众增长率 | 按开展期间入场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增幅指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 20 | |||||||||
产业 促进 | 0.10 | 新品与成果发布活动场数 | 主(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及展商在展会举办的线下新品与成果发布活动。按场数从多至少,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5 | |||||||
成交合作促进活动数量 | 主(承)办单位、合作单在展会举办的线下成交合作促进活动。按场数从多至少,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5 | |||||||||
展会产业影响力 | 入选中国会展研究会发布的《全国展览分一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榜单得25分;入选《全国展览分二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榜单或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产业展会》榜单得15分。如入选一个以上榜单,则取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 25 | |||||||||
重点参展商比重 | 参展商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的数量,按从多至少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可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包括非控股合资企业、品牌代理、品牌经销商。 | 25 | |||||||||
新增 | 展会经营 | 0.10 | 展位平均价格 | 展位销售平均价格=展位销售收入(总)÷展览净面积(总)。按平均价格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展会门票销售收入 | 门票及观众入场证件销售总收入。按金额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 | 0.03 | 绿色展装 | 按展会结构垃圾清运量从低至高排序,清运量最低的展会得60分,清运量最高的展会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60 | |||||||
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 近三年内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展会现场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提供就业机会,捐款\捐物等。每实施1项举措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 20 | |||||||||
社会责任履行 | 近三年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举措,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领域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每实施1项举措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 20 | |||||||||
展会满意度 | 0.02 | 投诉情况 | 展会被投诉举报的总次数。存在5单及以上被不同主体投诉记录的减25分,每增加1单减5分,本项最高50分,减完为止。如本项累计扣减达50分,则不予认定品牌展会。注:(1)被相同主体通过不同渠道多次投诉的,视为1单投诉;(2)被投诉记录未达5次的,本项不扣分。 | 50 | |||||||
新增 | 展商满意度调查覆盖率 | 满意度调查样本群体占展商总家数的百分比。样本展商数量÷展会展商总数量,占比30%以上(含)得5分,每增加10%计5分,累计最高25分。 | 25 | ||||||||
观众满意度调查实施覆盖率 | 满意度调查样本群体占观众总人数的百分比。样本观众人数÷展会观众总人数,占比30%以上(含)得5分,每增加10%计5分,累计最高25分。 | 25 | |||||||||
专业观众 | 0.15 | 专业观众数量 | 0.20 | 3000个专业观众开始计分,每增加3000个增加2分 | 删除 | ||||||
观众密度 | 0.15 | 0.5人/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1%增加2分 | |||||||||
深圳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 0.10 | 深圳之外专业观众比例2.5%开始计分,每增加2.5%增加2分 | |||||||||
境外专业观众数量 | 0.15 (二选一) | 100个开始计分,每增加5个增加3分 | |||||||||
境外专业观众数量比例 | 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0.5%开始计分,每增加0.5%增加3分 | ||||||||||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国家数量 | 0.15 |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地区数量 | 0.10 |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删除 | ||||||||
最近三届连续 观展比例 | 0.15 | 40%开始计分,每增加10%增加2分 | |||||||||
品牌建设 | 0.15 | 行业排名(前5) | 0.30 | 世界排名3-15分,亚洲2-10分,中国1-5分(以企业申报,评审专家认定,择优选一项评分标准) | |||||||
UFI认证 | 0.10 | 已认证计3分,未认证不计分。 | |||||||||
到场媒体数 | 0.10 | 媒体的数量从2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
产业匹配度 | 0.20 | 1-5分,评审专家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进行评定。 | |||||||||
专业论坛数量 | 0.20 | 展览中进行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每一个计1分(以评审专家认定为准) | |||||||||
其它相关活动数量 | 0.10 | 展览中进行与展览主题相关的活动数量达3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以评审专家认定为准) | |||||||||
城市贡献度 | 0.15 | 在深圳连续办展届数 | 0.50 | 1届开始计分,每增加1届增加1分 | |||||||
申请企业在深圳纳税年限 | 0.25 | 纳税超过1年开始计分,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 | |||||||||
深圳企业参展比例 | 0.25 | 深圳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5%开始计分,每增加5%增加2分 | |||||||||
信息化 | 0.10 | 同期举办线上展览 | 0.50 | 有则计3分,无则不计分 | 删除 | ||||||
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展商和观众 | 0.25 | 有则计2分,无则不计分 | |||||||||
设立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 | 0.25 | 有则计2分,无则不计分 | |||||||||
其它 | 0.10 | 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 | 0.20 |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此项计5分。未制定,此项不计分。已制定的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是否符合绿色要求,以评审专家多数意见认定为准。 | |||||||
展台销售均价 | 0.20 | 800元/每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100元/每平方米增加1分 | |||||||||
赞助商数量 | 0.20 | 1个赞助商开始计分,每增1个增加1分 | |||||||||
设立应急预案 | 0.20 | 有则计5分,无则不计分 | |||||||||
与参展商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书》 | 0.20 | 有则计5分,无则不计分 |
新增 | 附件2:深圳市瞪羚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 ||||
| 权重系数 | 指标项 | 指标说明 | 分值 | |
规模化发展 | 0.30 | 展览面积增长率 | 按展览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新增 | 展商 增长率 | 按签约参展单位家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3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30 | ||
观众 增长率 | 按入场观众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0 | |||
专业化发展 | 0.30 | 展会产业影响力 | 参评届数展会入选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中的《全国展览分一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得25分;入选《全国展览分二类行业展览面积前3名项目》或入选深圳市展会分类评级《BEST+产业展会》,得15分。如同时入选一个以上榜单,则取得分高的一项计分。 | 25 | |
同期活动 增长率 | 按同期活动场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25 | |||
特装展位 面积增长率 | 按特装展位总面积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特装展位指展商在展览光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特装展台。 | 25 | |||
新增 | 重点参展商比重 | 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按“重点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计算重点参展商比重,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25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可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包括非控股合资企业、品牌代理、品牌经销商。 | 25 | ||
国际化发展 | 0.20 | 国际展商增长率 | 国际展商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参展单位(下同)。按国际展商家数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参展国家(地区) 增长率 | 国际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地区)数量。按国家(地区)数量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参展国家(地区)数量3个以下的,本项不得分。 | 50 | |||
经营 发展 | 0.15 | 展位销售总收入 | 按展位销售总收入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得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展会门票销售总收入 | 按展会门票及观众入场证件销售总收入增幅从高至低排序,第一名为50分,最后一名不得分,中间等比例打分。 | 50 | |||
新增 | 展会组织服务 | 0.05 | 投诉情况 | 展会被投诉举报的总次数。存在2单以上(含)被不同主体投诉记录的减25分,后续每增加1单减25分,本项最高100分,减完为止,并不予认定瞪羚品牌展会。注:(1)被相同主体通过不同渠道多次投诉的,视为1单投诉;(2)被投诉记录未达2单的,本项不扣分。 | 100 |
统计说明:增幅统计口径为展会参评届数对比上届在深举办的增长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