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操作规程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220
创建时间:2024-12-20 18:48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220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20 11:17 来源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已报中共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19日

 

 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等相关工作,引导和促进福田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相关政策,结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及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福田区内以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等产业(以下简称“相关产业”)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相关产业及产业链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旅体局”)认定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端引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园区的认定、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五条  园区的行业认定应当以有利于辖区相关产业发展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

  第六条  申报认定“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式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报主体应具备相关产业经营或园区投资运营的法人主体资格,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福田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运营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园区需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经营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保障,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够向入驻企业(或机构)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产业空间入驻率不低于60%。

  (五)园区物业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3年以内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剩余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续租期3年以上;其他类型的物业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材料,且期限在3年以上。

  (六)已入驻且符合区政府重点引进项目、相关产业类别及上下游产业链均在福田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承租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承租建筑面积的60%。

  (七)申报认定的园区开发建设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经国家、省、市等上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产业园区,直接认定为相对应的福田区级产业园区。

  第八条  区文广旅体局可根据国家、省、市对相关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运营管理机构申报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园区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批文;为非自有物业的,需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类型的物业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以上三类材料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加盖骑缝章);

  (五)园区已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清单(加盖公章),同时列明已入驻且符合区政府重点引进项目、相关产业类别及上下游产业链在福田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清单(加盖公章);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报告(加盖骑缝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文广旅体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不合格事项,并退回申请材料。对因提交虚假材料被退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因材料不齐等原因被退回的单位,经过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区文广旅体局应于送达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不少于5人(含)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在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在形成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合格原因。对于初评合格的单位,评审结果将于1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文广旅体局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收集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广旅体局授予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对园区的运营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园区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开展园区专场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责任: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园区运营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园区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管理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园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确保园区完成年度运营目标。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产业招商、园区运营管理等工作,按季度报送园区运营情况及在园企业清单。

  (四)健全园区服务管理机制,包括内部人员架构、业务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结构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主体责任,督促入驻企业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防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文广旅体局依照本办法每年度对园区开展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园区可享受区园区运营相关产业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其已被认定的最高级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相关认定和运营管理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相关产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包括相关产业企业面积占比、营业收入、所获资质和荣誉、知识产权等。

  (五)园区安全生产等建设情况。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满意度。

  (七)区文广旅体局认为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文广旅体局

  (一)园区功能发生实质变更。

  (二)园区的整体规划方向和重点产业项目有重大调整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四)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将撤销认定。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区文广旅体局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提示: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3宗以上的。

  (二)未按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情况、入驻企业相关统计报告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五)园区企业入驻率低于60%,已入驻且符合相关产业类别在福田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承租建筑面积占比低于入驻企业总承租建筑面积的60%。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区文广旅体局将要求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考核年度收到入驻企业5宗(含)以上有效投诉的。

  (三)不能按约定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未按园区的发展方向和定位要求进行运营的。

  (七)在当年度连续2次或者三年累计3次被区文广旅体局给予提示的。

  (八)区文广旅体局认定的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认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园区运营不符合市、区相关产业政策的。

  (三)园区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或虚假信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不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改变园区经营范围或行业性质,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的。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申报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串通园区入驻企业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与管理办法》(福文〔2021〕1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园区认定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期满后依据本办法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 《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20 11:17 来源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认定与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产业园区作为支撑产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和主要阵地,对助力福田区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8月,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与管理办法》,为福田区文化创意园区高水平管理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助力。为进一步提质福田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园区建设,持续优化园区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更好发挥产业空间综合载体和重要引擎作用,在吸纳借鉴国家、省、市及其他区相关措施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福田区相关产业发展现实需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积极组织、谋划,认真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各方面意见后,起草完成了《认定与管理办法》,作为贯彻“双区”建设工作要求和深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文化高地”建设的具体举措。

  二、《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相关政策,结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及福田区实际情况。

  三、《认定与管理办法》包含哪些内容?

  《认定与管理办法》全文五个章节共23条:

  第一章《总则》有4条。主要包括修订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名称、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指导性条款。

  第二章《园区认定》有4条。一是园区认定原则;二是园区认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园区物业期限、企业入驻率、相关企业入驻占比要求等内容;三是经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都市旅游、都市体育产业类园区,可直接认定为“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四是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根据相关要求,对园区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有4条,主要包括申报材料、评审流程、认定程序及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有8条。包括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园区运营方责任以及相关整改事项等。

  第五章《附则》有3条。主要对《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实施时间、有效期及未尽事项等方面进行补充说明。

  四、《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是多久?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田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与管理办法》(福文〔2021〕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