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1220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昆明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昆明是云南省省会,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门户、西部先进制造业基地、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昆明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昆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2.8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52.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265.0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101.66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5.48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提高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其他城市的协调联动,引领滇中城市群协同发展,加强昆明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推进安宁片区、空港片区产城融合发展,有序推进云南滇中新区发展。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滇池、阳宗海等高原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体水质,加强石漠化地区生态修复。保障现代都市农业空间需求,拓展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空间需求,优化旅游、商贸等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国际航空枢纽,强化铁路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强水资源开源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有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中国南方喀斯特(云南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好以滇池为核心的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对滇池周边地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突出美丽春城和高原湖滨城市的特色风貌。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昆明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昆明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昆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