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122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龙华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华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若各类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资金总预算,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执行。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龙华区的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营收正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专业园区。
对通过市级部门评估的生物医药专业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的生物医药专业园区,按照上年度运营费用的10%,给予园区运营公司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最长3年的房租资助。
第六条 推动优质企业集聚。
对新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相关批准文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章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七条 药物研发支持。
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企业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
(一)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每项资助20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对第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不含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2类中药: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每项资助1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资助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三)对第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不含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3类中药:近2年内完成临床试验(或视同完成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 100 万元。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2000万元。
第八条 成果产业化奖励。
近2年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区实现产业化,1-4类药品按单个品种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0万元。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2000万元。
第四章 完善产业生态体系
第九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建设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估的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按照近2年实际建设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1000万元。
经评估,对为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双方无投资关系)的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融资。
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评估,按本轮到位资金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本条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投资额为扣除龙华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
第十一条 加强产业服务支撑。
鼓励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企业、机构及其它组织,组织举办会议会展、项目路演、技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要素对接活动(平台),依法依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对政府投入建设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应按要求开放共享,具体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量控制。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开展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单位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以上”“最长”“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近3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3年内。“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