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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21 18:3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122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按照“策”确定过渡期政策,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规则Ⅱ。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二、《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延长期限。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将延长1年至2025年底。

(二)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政策要求。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明确了申请流程。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三、下一步安排是什么?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贯彻落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22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经研究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二、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