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四上入库    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工作方案20241224
创建时间:2024-12-24 18:48

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工作方案20241224

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4-12-24



 “四上”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支撑,为贯彻执行省、市统计部门对“入库纳统”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四上”企业“入库纳统”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区经济发展情况,确保应统尽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的

  立足我区实际,在充分履行各街道的属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更有效地发挥统计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作用,加大入库纳统工作力度,为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对全区“准四上”企业全部实现动态监测,对达到标准并符合纳统条件的“四上”企业(详见附件1)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准四上”企业库和“达标应入”企业库。区统计局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工信、商务、科创、文体、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比对分析各部门有关行政登记资料(详见附件2、3),形成各专业“准四上”企业库,每季度及时分发至各街道。各街道负责组织人员对“准四上”企业逐一开展实地核实,确认企业运营状态和规模,核准主要业务活动,记录好企业核查结果,做好台账整理和存档工作。区统计局一是根据街道反馈的核实情况判定企业行业分类是否准确,将界定错误的及时反馈各街道,各街道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及时修正。二是据实整理“达标应入”企业库,并将名单分类推送至各有关部门及专班。

  (二)做好达标企业入库纳统。各街道负责对“达标应入”企业库做到逐一核实,负责指导企业规范提供申报资料并核实资料真实性,对达到入库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尽快纳统,对不配合及未能通过纳统审核的企业,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区统计局整理企业问题归口反馈至各有关部门及专班。各有关部门及专班负责宣传、动员、督促“达标应入”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帮助街道协调解决企业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具体安排

  “四上”企业“入库纳统”按类型可分为月度和年度入库。月度入库主要针对当年新开业(投产)企业,达标即可申请当月月度入库;年度入库主要针对非新开业(投产)企业,俗称“小升规”企业,当年10月初至次年1月初之间申请入库。

  (一)第一阶段(当年4-9月份)。区统计局根据税务、市监、行政部门反馈的信息,筛选第一、第二季度企业本年营收已达标的“准四上”企业,下发至各街道进行实地核实,收集资料按时入库。

  (二)第二阶段(当年10-11月份)。区统计局根据税务和上级部门反馈的信息,筛选第三季度企业本年营收已达标的“准四上”企业,下发至各街道进行实地核实,收集资料按时入库。

  (三)第三阶段(当年12月份)。区统计局根据税务和上级部门反馈的信息,筛选第1-11月企业本年营收已达标的“准四上”企业,下发至各街道进行实地核实,收集资料按时入库。

  (四)第四阶段(次年1月份)。区统计局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筛选第四季度企业本年营收已达标的“准四上”企业,下发至各街道进行实地核实,收集资料按时入库。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应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四上”企业培育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二是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纳统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指导,督促企业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三是各街道应明确纳统工作机构和负责人,统筹做好企业监测、培育和入库纳统各项工作。

  (二)建立督查通报机制。一是区统计局定期通报各行业“入库纳统”情况,二是区统计局定期对各街道“入库纳统”工作进行实地抽查(详见附件4),通报各街道“入库纳统”情况及抽查结果。

  (三)切实做好人员保障。各街道应配齐配强“入库纳统”工作人员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四上”企业入库政策宣讲、培训辅导、实地核查、资料审核等工作,力量不足确实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量按相关工作流程申请经费进行采购。

相关附件:

附件1:“四上”企业入库纳统标准.docx

附件2:各部门提供入库纳统企业信息分工表.xls

附件3:各部门提供入库纳统企业名录(样表).xls

附件4: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抽查工作方案.doc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工作方案》政策解读(视频)



附件1

“四上”企业入库纳统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附件2








各部门提供入库纳统企业信息分工表

 

 

 

 

序号

职能部门

所需提供企业名录

提供时间

1

区科技创新局

负责提供扶持高新技术类、科技发展招商引资类等本单位其他业务相关的“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提供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类和企业技术改造类等本单位其他业务相关“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3

区商务局

负责提供“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4

区企业服务中心

负责提供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本单位其他业务相关“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5

区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提供具有房地产资质或建筑业资质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6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提供“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7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负责提供城市更新项目及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8

市市场监管局
龙岗局

负责提供本辖区新增注册、注销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负责提供“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次月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10

区国资局

负责提供“准四上”企业入库标准法人企业名录。

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个季度数据

注:1.企业名单通过“粤政易”或政务邮箱:lgtjjsjzx@lg.gov.cn报送;

  2.如当期无数据,请以书面说明并盖单位公章报送。



img1

附件4

 

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为贯彻落实我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加强对各街道“准四上”企业核查工作的抽查力度,决定建立监督核实工作机制。

1.       总体目标

 通过抽样检查,检验街道核查工作是否到位,及时发现并纠正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四上”企业入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达规企业应入尽入。

2.       主要内容

(一)抽查对象

从当年度“准四上”企业名单中,每个街道随机抽取不少于5家企业进行抽查。包括: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的企业。

(二)抽查内容

1.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企业: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

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凭证;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项目凭证。

(三)抽查时间

每年定期抽查,实际时间以当年专项抽查通知时间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

各相关科室要强化对“准四上”企业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统一领导,分专业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工业与能源统计科、社会经济与投资统计科、法规科、统计调查登记中心、统计数据管理中心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对抽查到异常企业的情况及时与对应专业人员沟通确认,抽查资料统一提交统计数据管理中心保管。

3.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抽查员上门抽查时认真审查企业资料,并填写“抽查企业差错一览表”,对抽查中发现有企业实际情况与街道核查情况不相符的情形,我局将予以通报。

4.       抽查与普法工作紧密结合

利用抽查的契机进行统计宣传教育,发放统计宣传资料,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统计、应统尽统观念,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抽查企业差错一览表

img2



龙岗区“四上”企业“入库纳统”工作方案-龙岗区政策文件-龙岗政府在线 https://www.lg.gov.cn/xxgk/zwgk/flfg/lgqzcwj/content/post_11918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