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20241226
《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26 09:58 来源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福田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福田区实际研究修订了《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市民和各界人士征集意见建议。您可以通过网页留言直接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ftwhys@szft.gov.cn)发送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6日。
感谢您对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修订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docx
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x年x月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 4
第三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 7
第四章 “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8
第五章 “非遗”传承基地扶持 9
第六章 申报与验收程序 11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1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3
第九章 附则 14
附件1 福田区文物保护扶持经费申报书 15
附件2 福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经费申报书 17
附件3 福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扶持经费申报书 18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建立我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福田区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非国有产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 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经费用于福田区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非遗”项目扶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及“非遗”传承基地的扶持。扶持经费来源于区财政拨款,列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条 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经费的申报、评审、考核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执行。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推行以“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规范运作”模式,整合配置社会各类资源,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单位和“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利用的扶持工作。
第七条 扶持经费支出范围:
1.文物基础工作。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记录及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前期调查,重大工程前期文物资源勘探、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数字化保护,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范(含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除、安全培训、及时发现和报告制止文物违法行为等)。
2.文物保护工程。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安防、消防、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修缮、迁移工程等。
1.文物日常养护。含文物日常保养工程(包括文物建筑屋顶外墙除草勾抹,梁柱消杀白蚁,局部揭瓦补漏,文物标志牌维护保养)、文物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洁、室内外排水疏导、灭鼠等)、文物简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筑梁柱和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项目以及古遗址和墓葬等的简易加固项目)。
2.文物安全防治。含安防设施设备基本配置(包括基本消防器材、防盗设施、防雷设施的配备,应急疏散标志制作张贴等)。
第八条 扶持申请主体:
(一)非国有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为扶持经费申请人。所有权人较多的单位可以通过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由保护小组的组长作为申请人。
(二)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由遗址所在范围用地的现使用或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三)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由其现负责管理的后人推举代表人作为申请人。
(四)非国有文物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晰的,由所在地街道文化行政部门依相关法规推荐申请主体,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扶持标准及数量计算方式:
(一)文物日常保护扶持标准
依据文物保护级别确定扶持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6万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5万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万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5万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每年每处1万元。
(二)扶持单位数量计算方式
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已公布的确定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文件。
(二)申请维修扶持经费的材料:
1.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或现使用管理状况的相关文件材料;2.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代表人相关材料(多产权文物保
护单位需提供);
3.申请人与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书;
4.提供具有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维修工程方案或通过政府审批的公文;
5.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审核资料及费用票据。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日常维护经费的材料:
1.上一年度文物日常养护工作情况记录;
2.文物现状照片;
3.文物日常维护工作费用票据;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已完成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其作为公益性文化场馆利用,如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在保证安全、履行完相关报批程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可获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除外。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性文化场馆的公益用途区域占比原则上不少于文物总建筑面积的50%,且每年举办不少于两场次优秀历史文化传承与推广活动,每年组织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000人次,或线上观看人数不少于10万人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以保护为前提,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文化研究,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及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须符合深圳市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标准:
文物活化利用面积50-2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已公布的确定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文件;
(二)活化利用方案及活化利用面积测绘报告;
(三)上年度活化利用活动效益评估报告、参观人流数量统计报告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经福田区人民政府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请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
(一)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6万元;省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4万元;市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3万元;区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1万元。
(二)每个项目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扶持1万元。
第十六条 支出范围:
(一)抢救性记录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信息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费等;
(二)实物及资料数字化费用,主要包括网络通用费、数字资源管理或维护费等;
(三)传承费用,主要包括场所租用费、场地设施维修或维护费、培训班及培训教材编制费、学徒实践用具购置或租赁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扶持等;
(四)技艺研究费,主要包括课题调研费、聘请专家费、论证费、实验费、材料费、成果出版费等;
(五)宣传费,主要包括展览展示费,宣传资料制作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演出费,出版费,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规划设计费,教材印刷光盘制作费等。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已公布的确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
(二)保护单位对该项目履行职责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成绩及相关问题;
(三)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相关传承活动情况;
(四)下一年度“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计划;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建立“非遗”传承基地。
第十九条 经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请扶持经费。
第二十条 “非遗”传承基地扶持金额标准:
1. 传承基地面积100-300平方米,申请扶持前一年内开展不少于10次高质量传承活动,每次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1000人,或线上活动均不少于5万人观看,好评率不低于85%,宣传推广图文发布不少于20次,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 传承基地面积300-500平方米,申请扶持前一年内开展不少10次高质量传承活动,每次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2000人,或线上场均不少于10万人观看,好评率不低于90%,宣传推广图文发布不少于20次,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3. 传承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基地,申请扶持前一年内开展不少10次高质量传承活动,每次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3000人,或线上场均不少于15万人观看,好评率不低于95%,宣传推广图文发布不少于20次,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的申报流程:
(一)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申请通知,申报单位按扶持项目类型,提交申报材料,扶持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
(二)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评估、论证,提出初步意见;
(三)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金额;
(四)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扶持对象、类别、金额在福田区政府网站或市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扶持类别,扶持项目的经费拨付流程如下: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等三类扶持类别无须验收评审,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非遗”传承基地扶持需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再拨付经费,程序如下:
1.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意见;
2.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汇总后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扶持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与申报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过文物安全事故、文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文物在利用过程中遭受破坏的,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对传承基地进行评估。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优先扶持和奖励;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扶持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扶持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扶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经费等情况,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第二十九条 扶持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车辆使用等支出;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支出。
第三十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保护利用扶持办法、申报通知、监督考核和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监管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扶持政策和福田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福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三条 “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举办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性活动,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非遗传承基地组织的非遗传承保护活动,在出版、宣传、展览等相关活动时需注明“获得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资助”或征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后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参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名称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申报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和现状 | |||||
申请 理由 | |||||
经费 使用 内容 | |||||
年度 目标及预期效益 | |||||
资 金 情 况 | 预算总金额 | ||||
申请金额(万元) | |||||
区财政配套金额(万元) | |||||
其他经费(万元) | |||||
项 目 支 出 明 细 预 算 | 支出内容明细 | 金 额(万元) | |||
合 计 | |||||
预 算 测 算 依 据 及 说 明 | 可另附页 | ||||
区文物 行政部门 意见 | 签名(盖章) |
项目保护单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开户人名称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注:1.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2.此表可扩展
项目保护单位公章:
申报扶持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个人)名称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申报项目 负责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人名称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
保护方案总体目标 及分年度目标 | ||||||||
扶持项目申请理由 | ||||||||
经费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 | 支出范围 | 支出费用明细 | 金额(万) | 备注 | ||||
抢救性记录费用 | 材料费 | |||||||
信息资料保管费 | ||||||||
管理费 | ||||||||
实物及资料数字化费用 | 网络通用费 | |||||||
数字资源管理费 | ||||||||
数字资源维护费 | ||||||||
传承费用 | 场所租用费 | |||||||
场地设施维修费 | ||||||||
场地设施维护费 | ||||||||
培训班及培训教材编写费 | ||||||||
学徒实践用具购置费 | ||||||||
学徒实践用具租赁费 | ||||||||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扶持 | ||||||||
技艺研究费 | 课题调研费 | |||||||
聘请专家费 | ||||||||
论证费 | ||||||||
实验费 | ||||||||
材料费 | ||||||||
成果出版费 | ||||||||
宣传费 | 展览展示费 | |||||||
宣传资料制作费 | ||||||||
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 ||||||||
演出费 | ||||||||
出版费 | ||||||||
规划设计费 | ||||||||
教材印刷,视频光盘制作费 | ||||||||
扶持经费使用内容 |
项目经费来源 | 经费来源 | 预算申请 | ||
合计 | ||||
1.区财政拨款 | ||||
其中:申请区财政预算 | ||||
2.其他经费(含赞助款等收入) | ||||
明细支出预算 | 金额 | |||
合计 | ||||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 ||||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
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xx月xx 日印发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扶持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扶持办法》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为加强对福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工作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第十六条,加强政策保障。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统筹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点项目。制定和完善惠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制定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第17条,加强文化法治环境建设。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施行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可行性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活化利用扶持;对“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保护活动的扶持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本《扶持办法》依据的主要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参照了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法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从操作层面出发,《扶持办法》结合本区自身特点,在制定时还充分参考深圳市其他兄弟区的相关扶持办法,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加强了扶持资金使用效率的监督和管理。
二、制定本《扶持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指导性文件)
(五)《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通知,于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六)《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修正)
(七)《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2024年1月11日正式印发,于2024年1月1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限3年)
(八)《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于2020年12月16日公布,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