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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03 19:19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103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龙岗区城市发展持续注入新活力、新动能,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时间

  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2月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755-28589933

  电子邮箱:het@lg.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486号龙岗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附件:

  1.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4.关于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月3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龙岗政府在线 https://www.lg.gov.cn/hdjlpt/yjzj/answer/41617


附件1

 

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龙岗区城市发展持续注入新活力、新动能,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用于解决在龙岗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统称政府保租房)。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政府保租房配租、运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保租房面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配租,两种配租方式房源比例按照我市政府保租房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保租房租金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保租房的配租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       政府保租房的年度供应计划编制;

2.       政府保租房集中配租、定向配租方案编制;

(三)政府保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选房签约和供后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委托我市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区属国企运营管理维护政府保租房。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本行业、本街道重点企业认定;

2.       协助受理本行业、本街道主管的企业政府保租房申请,并对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3.       本行业、本街道主管企业有迁出本区意向的,及时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企业迁出本区的,应在注册地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

4.       本行业、本街道主管企业出现欠缴租金等情况的,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追缴;

(五)督促本行业、本街道主管企业规范使用政府保租房。

第八条 区网格办、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配合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政府保租房租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面向单位配租管理

第九条 面向单位配租政府保租房,由住房保障部门配租给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集团化管理单位包含辖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使用。申请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后在合同期内拥有住房使用权,不得向单位员工转让,不得提供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前款所称本单位员工应已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申请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经申请单位同意,可参照本单位员工管理。

第十条 根据龙岗区产业特点,优先保障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重点企业政府保租房需求,重点企业包括以下范围:

1.       纳入龙岗区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

2.       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的企业;

3.       经区政府同意给予政府保租房重点扶持的企业;

4.       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区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给予人才住房保障的企业或机构。

重点企业入库认定规则及龙岗区重点企业名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制定。纳入政府保租房配租范围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定期补录。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保租房的重点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区;

2.       承诺五年内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出龙岗区;

3.       没有因偷税漏税、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未发生过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二条 对于区内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承租的政府保租房,可在该集团注册地在龙岗区的母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之间调配使用,入住人员需与上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调配使用的住房仍由原申请企业统一管理。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入住人员在区内单位调动的,原单位承租的政府保租房调至调入单位继续承租。

第十三条 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区属国有企业、驻区单位申请政府保租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房源情况进行配租。各年度面向以上单位配租的政府保租房,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增供应面向单位配租政府保租房数量的30%。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政府保租房不设配额限制,对于已承租政府保租房的单位,每批次增量申请额度不超过10套,对于空置房源较多的区域,增量申请额度可提高至不超过20套;对于首次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配租数量不超过单位申请住房时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对于空置房源较多的区域,首次配租数量可提高至单位申请住房时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最终配租数量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批次申请受理情况及房源数量确定各单位承租房源数量。

对于区内重点引进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保租房配租量需突破前款规则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区政府同意后配租。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政府保租房管理制度,监督本单位员工合法、合使用住房,及时掌握入住员工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督促员工按规定申报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等信息变化情形,并督促员工按规定办理腾退住房或申请延期腾退。

第十六条 入住政府保租房的申请单位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申请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的柔性引进人才、共享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受第十六条第(三)项社保缴纳要求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劳务)关系证明,如返聘合同、劳动合同等。

对于区内重点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后,参照本条前款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届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第三章 面向个人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年度政府保租房房源供应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面向个人配租政府保租房。

第二十条 申请政府保租房的个人应在龙岗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与我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区正常缴纳社保,且同时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配租通告后,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配租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并加盖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终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配租范围。配租方式可采用积分制度或公正摇号,积分制度主要考虑由人才类别指标及辅助性指标构成,人才类别指标主要按照学历及职称等条件设置不同分值,辅助性指标按照在龙岗区缴交社保时长等计算。具体配租方式以配租通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增加,且符合本细则保租房配租标准的,可以申请调换符合家庭人口数量相对应的房源。调换保租房的家庭,应当在签订新承租的保租房合同的同时签订延期退房协议,并自签订延期退房协议之日起1个月以内腾退原承租住房,若在1个月以内未腾退原承租住房,取消调换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届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第二十四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后,在承租期间,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在龙岗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承租人可选择退出住房或继续承租,退出住房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期间收取,继续承租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

 

第四章 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申请人均可配租房房源。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可配租二房房源:

1.申请人取得中级或以上职称的;

2.申请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

3.申请人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4人或以上家庭可配租三房房源:

1.申请人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

2.申请人取得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申请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以上的;

4.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配租四房及以上房源:

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取得专项职业能力三级以上,被申请单位认定为重点引进人才、高级管理人员,且家庭成员(含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为5人或以上。

(五)单身员工(不限于未婚员工)可合租一套住房,合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房源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房源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配租建筑面积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保租房面向单位配租以“职住平衡”为原则,以街道为分配单元,按照东部(龙城、龙岗、坪地、宝龙4个街道)、中部(横岗、园山2个街道)、西部(田、平湖、南湾、吉华、布吉5个街道)划分为3个分配单元,当年度新项目首次供应时优先面向本项目所在分配单元内街道内单位配租,如有剩余的可面向全区单位配租。

 

5.       配租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年度新供应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采取集中配租方式,具体配租对象、配租方式以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为准。

腾退房源或新供应项目首次配租后的剩余房源采取集中配租或日常配租方式。集中配租的,具体配租对象、配租方式以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配租方案为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配租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指定一名专办员,按配租通告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三)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顺序组织单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工作结束后,承租单位签署《龙岗区配租政府保租房确认书》(下称《确认书》);

    (四)选房结果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配租政府保租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经查异议不实的,予以配租政府保租房,经查异议属实的,不予配租政府保租房;

    (五)承租单位应自《确认书》开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请政府保租房资格;

(六)承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报送入住人信息并将入住人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备案。

第三十条 个人配租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按配租通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通告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三)对于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申请人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房。选房工作结束后,承租人签署《龙岗区配租政府保租房确认书》(下称《确认书》);

    (四)选房结果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配租政府保租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核查,经查异议不实的,予以配租政府保租房,经查异议属实的,不予配租政府保租房;

(五)申请人应自《确认书》开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取消申请人当年承租政府保租房资格。

 

6.       租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承租政府保租房后,自区住房保障部门交付住房六个月内需安排人员入住,人员入住前需将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单位变更入住人员的,应在入住前将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的,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同住人变更的需在1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单位及个人备案审核通过后,入住人应主动向社区网格部门申报登记居住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委托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上门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及核查,入住人及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入住人员信息情况进行核查、比对,根据核查情况督促承租单位及个人进行整改,并按照《龙岗区政府保租房诚信管理规则》对承租单位及承租个人申请政府保租房后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记载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并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单位注册地迁出龙岗的;

    (二)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单位注销且无继受主体或继受主体不符合继续承租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五)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住房;

(六)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或注册为经营用地场所的;

(七)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八)对出现违规违约情形拒不整改的;

(九)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

(十)擅自改建、扩建住房的;

(十一)其他需要收回情形的。

对于单位出现本条第()(二)(三)项情形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如已入住人员因特殊原因仍需居住,则自区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书之日起,由入住人员按照市场参考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将本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的配租结果及人员入住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政府保租房行为的;

(三)未按时缴交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入住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入住人,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四)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承租小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入住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三)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或注册为经营用地场所的;

(四)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五)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住房的;

(七)对出现违规违约情形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需要收回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入住人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等变化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当在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以内腾退住房,如需延期腾退的,需在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延期腾退承租的政府保租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第三十九条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入住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腾退住房,确保政府保租房合使用。

 

7.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均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操作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2


关于《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龙岗区城市发展持续注入新活力、新动能,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以下简称353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区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为落实353号令,规范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明确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租金标准、配租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面向单位配租管理面向个人配租管理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配租程序、租后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群体。

(二)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保租房的重点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区;

2.       承诺五年内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出龙岗区;

3.       没有因偷税漏税、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未发生过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申请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租金标准

龙岗区政府保租房租金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市场参考租金由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四)关于配租方式

面向单位配租政府保租房,由住房保障部门配租给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集团化管理单位包含辖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使用。面向个人配租政府保租房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配租通告后,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配租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并加盖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终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配租范围。

(五)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是承租单位注册地迁出龙岗的、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等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二是承租单位未将本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的配租结果及人员入住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政府保租房行为的、未按时缴交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应限期改正;三是入住员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等情况,承租单位应及时变更入住人;四是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或注册为经营用地场所的等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

特此说明。



附件3

 

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政府保租房)配租管理,增强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诚信意识,促进政府保租房公平善用,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申请政府保租房的承租单位及承租个人的诚信管理,通过建立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诚信档案,对单位和个人申请承租政府保租房后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记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诚信档案记载情况开展租后管理。

第三条 政府保租房诚信管理坚持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监测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信息采集、诚信档案建立及运用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日常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信息,委托房源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收集信息,经调查核实后记入诚信档案。

省、市、区级审计、政府部门等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情况,经核实后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承租单位行为档案并进行计分:

(一)存在无正当理由,承租住房后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人备案或变更入住人备案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人扣1分,以此类推;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人扣2分,以此类推;

(三)入住人备案审核通过后,未向社区网格报备登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人扣1分,以此类推;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人扣2分,以此类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日常上门核查承租人信息时,入住人不配合的,1户扣1分,以此类推;

(五)非本单位员工入住承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3分,以此类推;

(六)本单位或入住人员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或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包含将该住房登记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1分,以此类推;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

(七)入住人员因拥有自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不再符合入住政府保租房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居住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3分,以此类推;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交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拖欠1个月扣1分,以此类推。

承租单位入住人员的违规行为均记入承租单位行为档案。

第六条 承租单位存在第五条行为,但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不予扣分。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承租单位,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定期在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条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承租单位发送书面通报。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当年度不再受理该单位增量住房申请。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承租住房到期后不再续租。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承租个人行为档案(本条所称承租个人,是指直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政府保租房的个人):

(一)存在无正当理由,承租住房后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1次扣1分;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2分;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同住人备案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次扣1分;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2分;

(三)不配合区住房保障部门上门核查的,1次扣1分;

(四)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上门核查或比对网格登记信息,发现实际入住人非系统备案人员的,且承租个人不配合调查或不提供合理说明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次扣2分;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3分。经核实为转租、转借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收回住房;

(五)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的或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包含将该住房登记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次扣1分;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2分;

(六)入住人员因拥有自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承租政府保租房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居住或腾退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扣2分;省、市、区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扣3分;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交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拖欠1个月扣1分,以此类推。

第九条 承租个人存在第八条行为,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不予扣分。

第十条 承租个人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其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报或在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承租个人后续再次违规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住房。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扣分清零,未完成整改的项目,下一年度继续累计扣分。合同租期到期时仍有未完成整改事项的,不予续租。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违规行为后,仍然可按照本规则对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并记入住房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为《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配套文件,与《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执行。

 

 

 


附件4


关于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政府保租房)配租管理,增强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诚信意识,促进政府保租房公平善用,现结合本区实际,起草了《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就管理规则的起草做如下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申请政府保租房的承租单位及承租个人的诚信管理,通过建立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诚信档案,对单位和个人申请承租政府保租房后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记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诚信档案记载情况开展租后管理。

2.       诚信信息的采集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信息采集、诚信档案建立及运用等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日常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信息,委托房源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收集信息,经调查核实后记入诚信档案。省、市、区级审计、政府部门等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情况,经核实后记入诚信档案。

3.       诚信评价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承租单位发送书面通报。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当年度不再受理该单位增量住房申请。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承租住房到期后不再续租。承租个人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其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报或在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承租个人后续再次违规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住房。

4.       诚信惩罚

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扣分清零,未完成整改的项目,下一年度继续累计扣分。合同租期到期时仍有未完成整改事项的,不予续租。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违规行为后,仍然可按照本规则对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并记入住房诚信档案。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