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50103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预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我中心对2023年7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请填写《意见征集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ippc_zlysb@gd.gov.cn,并在邮件主题上注明“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 1 月 15 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征集表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0-31602961)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月2日
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广东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创新保护。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者生物产业领域;
3. 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4. 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已拥有1件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 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新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则上需提供主要在职研发人员(3人以上)及联系人近3个月的在该创新主体社保缴纳证明;
(四)主营产品或服务证明材料;
(五)研发创新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七)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创新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可予以备案。
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九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服务或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多次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得超过3件,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需求的,可向广东中心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经广东中心审核后方可提交,未经审核的视为干扰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应配备专人管理专利申请预审工作,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知晓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要求,联系方式必须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
广东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注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暂停预审服务,直至完成变更审核。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应妥善管理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首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可通过邮件发送证明材料至广东中心找回;再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相关负责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广东中心现场核查后找回;对于再次找回账号密码后又丢失的,视为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应根据广东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备案相关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 代理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四)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广东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中心2023年7月5日印发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s://www.gippc.com.cn/ippc/tzgg/202501/32ebcaa0a77d47cf8fffa7d9a708fbd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