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108
创建时间:2025-01-08 20:50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108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推动光明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带动创新创业,我局于2022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过2年的实施,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修订形成《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时间为1月8日—2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2月9日(不含)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2115(邮编518100),联系人:朱工,0755—21389050。

  二、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rzjjyk@szgm.gov.cn,并在标题注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       附件2: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附件1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光明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通过的,主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第三条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区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五条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近一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一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6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不少于6人。

2.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将当年度的评审要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等。

  第十三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每年组织辖区内的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并上报区人力资源局;

  (四)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已认定通过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经区人力资源局复核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八)不服从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后,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场地购置或者租赁、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孵化服务、专家劳务费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第十八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被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但不享受奖补。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补,向社会公布,并且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的补贴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失效。

 


附件2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20175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省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202212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政策进行修订,重新印发了《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为有效推动光明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带动创新创业,我局于20229月印发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过2年的实施,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现将《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修订的必要性

202212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印发了《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对创业实体、重点群体、创业实体在孵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创业孵化成效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动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现参照《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       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调整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理由:增加最新文件依据。

(二)第二条

增加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的内容。

理由:参考《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明确创业实体、重点群体范围。

(三)第六条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修改为(三)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1.近一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一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6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不少于6人。2.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理由:参考《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明确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数、创业实体在孵时限等创业孵化成效内容。

(四)第九条

(一)《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调整为(一)《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三)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理由:为避免申报材料列举不全,将在申报认定通知中列明具体申报材料。

(五)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调整为已获认定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理由:参考《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增加考核结果优秀等级,提高考核的严谨性。

(六)第十七条

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后,给予基地3年奖励期间,期间内考核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度给予3万元的奖补。调整为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后,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场地购置或者租赁、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孵化服务、专家劳务费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理由:参考《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给予年度考核补贴,并明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七)第二十条

入驻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规定的较低标准申领场租补贴;搬迁入驻其他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删除

理由:参考《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删除非必要条款。

(八)第二十一条

新增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的内容。

理由:明确解释单位。

(九)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调整为本办法自2025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930日。《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自2025XX日起失效。

理由:明确修订后新旧文件的有效期。